盐边县富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川04生环处〔2026〕17号)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6-09-23     来源: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生环处〔202617

 

盐边县富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 

法定代表人:左**   

  址:盐边县新九乡********

我局于2026526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接收其他企业产生的选矿尾砂,并擅自将接收的 7661.2吨选矿尾砂倾倒至本公司选矿车间南侧厂区红线外约100米处的空地上。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6526日取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违法主体的合法性。

2026711日提供的盐边县富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整改完成情况报告、《明细查询表》、《统计报表》,用以证明选矿尾砂的倾倒数量、改正情况。

20265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2026526日、20266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用以证明违法事实。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815日施行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经比对本案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较低的计算金额结果,本案无其他法定更轻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828日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川04生环处〔2026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 版)》第四条,综合考量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落实整改措施、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等裁量情节,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273.2元(大写:捌万肆仟贰佰柒拾叁元贰角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科财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码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科财科联系电话:0812-3353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陈继春

   话:08123350183             

邮政编码:617000        

   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泰隆大厦1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2026921

审核: 李莉   责任编辑: 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