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孕产妇住院分娩免费服务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08-03     来源: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1-00018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1-07-20
  • 发布日期:2021-07-21
  • 文  号:攀卫办〔2021〕82号
  • 有 效 性 :1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

  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攀委办发〔2021〕5号)的要求,现将《攀枝花市孕产妇住院分娩免费服务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0日

  攀枝花市孕产妇

  住院分娩免费服务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2021〕5号)的要求,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育意愿,促进孕产妇住院分娩,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对象。

  (一)基本条件。在本市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夫妻双方均为攀枝花户籍且符合生育政策的孕产妇。

  确需转诊至省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夫妻双方均为攀枝花户籍符合生育政策的危重症孕产妇。

  全市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在过渡期内住院分娩费用仍按原有途径解决。

  (二)生育时间。2021年6月12日零点以后分娩的孕产妇。

  第三条  服务项目。免费服务项目包括住院分娩基本护理、常规检查、助产服务、基本用药(见附件)以及在产科、ICU的合并症、并发症处理所需的合理治疗、检查和用药。非合并症、并发症的原有基础疾病及后续康复服务不纳入服务项目。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在医保、商业保险等报销后剩余部分由项目给予补助。

  第四条  申报资料。

  (一)在本县(区)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提供孕产妇本人及丈夫户口簿、身份证、医保卡等有效证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县(区)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提供孕产妇本人及丈夫户口簿、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等有效证件和复印件、住院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

  (三)孕产妇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确需在我市其他县(区)分娩的应由县(区)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转诊单。跨县(区)居住的孕产妇持居住证(或房产证)和符合《攀枝花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方案》要求需要转诊至上一级助产机构分娩的高危孕产妇可不开具转诊单。转诊至省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由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转诊单,其余未开具转诊单的孕产妇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不享受住院分娩免费服务项目。

  第五条  经办机构。各县(区)设立项目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项目日常事务,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各县(区)妇幼保健院。

  第六条  服务程序。

  (一)在本县(区)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推行“一站式”费用结算。即孕产妇入院时,由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垫付住院分娩免费服务项目费用。项目办公室定期与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结算。

  (二)非本县(区)及转诊至省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需在住院2日内报告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娩后3个月内将申报资料报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相关资料报县(区)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将该孕产妇住院分娩所应享受的补助资金拨付至孕产妇的银行卡。

  第七条  项目资金。住院分娩免费服务项目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项目公示。增加项目的透明度,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在门诊和住院处设立醒目公示栏,公布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包括基本服务项目、补助程序、就医、结账流程以及住院费用报销情况。

  第九条  法律责任。实施对象、医疗保健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资金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项目资金损失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附则。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攀枝花市孕产妇住院分娩免费服务项目

  附件

  攀枝花市孕产妇住院分娩免费服务项目

  一、顺产免费服务项目

  

  

  

  

  

  

  

  注:服务项目中各手术包括常规消毒,各种消耗性器械、固定架、体位架、敷料、酒精、碘酐、盐水、一次性卫生材料及卫空调或降温取暖、输血输液、注射等一般治疗服务。

图解丨攀枝花市孕产妇住院分娩免费服务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刘光明

点击下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