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6-08-11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6-00273
  • 公文类型: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7-30
  • 发布日期:2026-08-11
  • 文  号:攀办规〔2026〕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攀办规〔202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30日

 

关于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

  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决定》《关于提高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能的若干措施》等法规政策,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各级规划联动

  (一)强化各级各类规划统筹协调。各市直机关,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规划联动,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已列入电力发展规划的项目及时纳入本地区能源发展、国土空间等规划,并做好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保护工作。

  (二)合理预留电网建设项目规划空间。属地政府应做好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走廊预留,并在道路新建、改造施工、招商引资项目选址过程中做好保护。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等规划,应当征求同级电力主管部门意见。对因地形、地貌、地质等特殊原因无法避让但确需建设的电网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然保护地等调整论证工作。

  (三)保障配套电网工程同步纳入规划实施。铁路项目、新建和扩建电源项目配套的电网工程,属地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同步纳入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在需采取敷设地下电缆方式建设电力线路时,其电缆沟道、管道,由属地政府纳入市政基础设施,组织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保护。

  (四)支持配电工程落地建设。支持利用公路、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等公共资源作为线路建设廊道,并严格按照《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办理审批手续,不得侵占永久保护绿地,做好古树名木大树避让工作。

  二、进一步优化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

  (五)加快项目行政审批。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电网建设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简化、优化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开通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采取容缺受理、并行办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能。具体措施如下:

  项目规划阶段。对规划中未包含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动态调整,及时依法依规纳入规划。在配电工程规划、设计与建设的全过程中,严格依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落实保护责任。在选址和方案可研阶段,应以原地保护、优先避让为原则;确实无法避让且不具备移植条件的,应在施工前向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并实施专项防护;确需移植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办理移植审批手续。

  项目可研阶段。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在选址选线方案明确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站址和通道初步意见。站址或线路路径确需调整时,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并及时予以函复。

  项目核准阶段。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接件后14个工作日内依法出具证书。变电站应当尽量避让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建设但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踏勘论证。对于不新增建设用地的110千伏及以下项目不再开展可行性评估,无需出具评估意见,项目审批及核准可不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和用地预审批复手续。

  项目初设阶段。生态环境部门收到项目环评报批件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收到项目水保报批件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保批复。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评审标准的自然保护地项目准入影响评价后,如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自然保护地项目选址意见。如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具有审批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收到符合审核、审批要求的项目使用林地和草地报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林地和草地使用批复或按规定上报有审批权限的林草主管部门。初设阶段确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路径方案后,应征求项目属地政府意见,14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路径方案取得批复意见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开工准备阶段。简化占(掘)路施工、规划许可、绿化许可等涉电行政审批手续。涉及征地的电网建设项目,可依据用地预审意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接件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网建设项目中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电网管线工程,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变电站,住建部门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工程验收阶段。住建部门严格按照四川省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要求,330千伏以下的变电站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

  (六)简化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手续。确需建设但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县(区)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无需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七)优化环评、水保审批手续办理。确需建设但无法避让非禁止进入性法定保护区域的电网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先行出具原则同意选址选线方案的意见。进入各类法定保护区域的批复文件不作为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八)规范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依法依规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经科学评估,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确需压覆未设置矿业权的战略性矿产资源,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供地前完成压覆审批。

  三、加强电网建设项目用林用地保障

  (九)强化电网建设项目用林(草)支持。列入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清单的电网建设项目,变电站、输配电线路可以分开申请办理使用林(草)地手续。输配电线路走廊若不满足安全运行距离,确需采伐林木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须与林权人签订补偿协议,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后采伐林木。确需使用林(草)地的,依法办理使用林(草)地手续后使用林(草)地。

  (十)规范用地手续办理。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基础)和电力电缆线路通道范围内土地,原则上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依法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十一)强化电网建设项目用地支持。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全程指导。纳入国家、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国家部委确认的配置计划指标执行,其他电网建设项目所需计划指标由属地政府依职权统筹安排。确需分期建设的,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中的说明或者分期办理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建设用地可分期申请、分期办理。抢险救灾等应急保电项目,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挂牌起始价或划拨权益价遵循以下原则:划拨成本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土地评估机构的地价评估结果为准。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其土地出让起始价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土地评估机构的地价评估结果作为参考,原则上不低于同区域基准地价的70%。

  四、加强电网建设项目管理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涉及城市道路、河道、照明、排水沟等设施挖掘的项目,修复补偿标准按成本执行;架空电力线路穿(跨)越公路、河流、矿区,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不收跨越费,构成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需移植、砍伐城市园林绿化树木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未采取补植、补救措施或者未恢复原状的,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免收单独修建的变电站、配电房、开闭所等电力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要求但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经业主单位申请、属地政府核实,可纳入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范畴予以化解。遵循“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业主单位加快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再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中心城区由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10千伏及以下公用配电线路原则上采取电缆方式,其他区域鼓励采用架空方式,确需采用入地电缆的,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签订资金补差协议,按照协议补足工程投资差额,确保开工前资金到位。

  (十三)加强属地协调支撑。属地政府负责优先落实电网项目建设条件,发文明确工作经费标准,开工前完成征占地、房屋动迁、动迁安置补偿及由政府承担的配套电缆通道、交通道路、给排水等修建工作。

  (十四)强化项目管理要素保障。将符合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统筹纳入市级重点项目清单,落实全流程服务保障。实行生态环境差异化管控,把重点电网建设项目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予以支持。

  五、强化电力设施保护

  (十五)加强电力设施规划保护。经依法批准的电力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施工设备需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项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组建电力执法队伍,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等行为。健全政府、法院依法依规快速处理意外触电事件损害赔偿协调机制、电力设施破坏损害赔偿追责机制。

  (十六)加强电力廊道保护。在依法设立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竹等高杆植物。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电力设计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要求留出通道,通道建设、运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七)规范电力设施迁改流程。确因项目建设或规划用地需要,造成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不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运维管理规定等要求的,按照“谁主张、谁出资”原则,迁改提出方应落实迁改资金,与电力设施产权方签订迁改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建设前完成电力设施迁改工作。

  本文件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审核: 肖扬   责任编辑: 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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