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攀枝花市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2025-07-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2

  为规范攀枝花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各类合作项目、市本级财政专项项目和中国红十字总会、省红十字会援建项目以及社会捐赠设立项目等各类公益事业发展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包括项目设立、项目预算、项目实施、项目管理、项目监督、项目撤销与终止等。

  一、项目设立

  1.根据资金来源和募集形式的不同,项目分为公开募集项目、定向募集项目和下拨项目三种形式。

  公开募集项目是指由本会或捐赠人(发起人)发起且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而设立的项目。

  定向募集项目是指由捐赠人(发起人)一次或持续捐赠且有定向使用意愿而设立的项目。

  下拨项目是指上级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下拨的各类项目。

  2.本会自行设立的项目,应填报《项目计划书》,明确项目设立用途、使用方式、资金额度、实施时限等必要事项。

  3.捐赠人(发起人)与本会联合设立的项目,应与本会签署项目捐赠(发起)协议书,明确项目设立目的、资金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4.捐赠人(发起人)经本会批准可享有项目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且尊重公序良俗。

  5.项目应使用带有红十字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本会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活动。

  6.需要设立子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的,子项目设立须符合母项目的宗旨与目的,为实施母项目所必需,并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子项目为其它执行单位的,应与执行单位签订委托执行协议书。

  7.设立市红十字会项目评审小组(风险控制领导小组),由市红十字会班子成员、办公室(赈济科)、监事会、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人员组成。

  8.本会业务科室应当就项目设立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2)项目符合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

  (3)项目公益性;

  (4)项目的可操作性;

  (5)项目的风险评估;

  (6)项目经费预算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7)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性,项目支出标准和类别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和政府行政支出规定;

  (8)合作方尽职调查情况;

  (9)项目可持续性和效益。

  9.项目实施地筛选应根据人道救助“最易受损”原则、需求性原则和项目实施地支持原则确定项目的实施单位和实施群体。

  10.通过上述评估的项目须经评审组(风险控制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市红十字会党组会(执委会)通过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11.县(市、区)申报“5·8公益”“99公益”等项目,需经市红十字会项目评审小组(风险控制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上报。

  二、项目预算

  12.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依据项目计划书进行,要细化每一项活动费用,表明每一项预算的计算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测算具体的数额,合理申报。

  13.项目预算分为项目活动费和项目支持费。项目活动费是指项目计划书中各项活动的费用,包括活动费、物资费、用工费、宣传品制作费、车辆和场地租用费、运输费、培训费、纪念品制作费等;项目支持费是指给攀枝花市红十字会和区(市、县)红十字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活动中的费用,包括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费、交通费、接待费等。

  三、项目实施

  14.业务科室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指定人员对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重大项目须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检查验收,确保项目实施按计划推进、按预算执行、按绩效评估。

  15.业务科室提交的项目书,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预算科目、金额及测算依据,执行计划,评估办法等内容。

  16.业务科室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控制、检查和纠偏,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还需定期向党组会(执委会)和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项目阶段性工作。

  17.项目检查的依据:

  (1)根据本办法及项目手册等管理文件,检查项目实施是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2)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预算,检查项目实施是否按计划达到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3)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18.项目执行单位须定期评估项目阶段性工作,并向项目审批的红十字会逐级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

  19.项目结项后须在三个月内完成项目总结的编制,内容通常应包括:

  (1)项目名称;

  (2)项目背景和目标;

  (3)项目实施周期;

  (4)项目执行内容、资金使用及管理;

  (5)项目结算;

  (6)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社会效益;

  (7)可持续性建议等。

  20.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解除合作关系并追回违规违约使用资金,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1)未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或预算,违规或违约使用资金的且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

  (2)未按期完成,或未征得本会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的;

  (3)缺失或提供虚假项目报告、财务报告或原始凭证等重要项目资料的; 

  (4)拒绝配合财务审计、合规审计或第三方评估的;

  (5)存在其它影响项目正常运行情形的。 

  四、项目管理 

  21.项目款物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其使用合法、合规、高效。项目收入和支出应全部通过指定账户,专款专用。

  22.项目款物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募捐方案、捐赠协议及捐赠人意愿,并严格按照《攀枝花市红十字会内部控制制度》、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23.如确需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或项目审批的上级红十字会的书面意见,如无法联系到捐赠人,应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方可使用。

  24.本会依据项目执行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等,向项目执行方拨付项目资金。

  25.项目支出应通过本会账户进行银行转账,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资助款、慰问金、志愿者补贴、专家费用等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转入受助人、志愿者、专家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保留收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和卡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备查。专家费用应为其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保留相关资料。

  26.项目业务科室应按照《攀枝花市红十字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攀枝花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等规定,整理、保存和公开项目信息及资料。 

  五、项目监督

  27.本会对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包括邀请或者接受捐赠方、社会公众、监事会、审计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

  28.业务科室、财务科室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内容:

  (1)受益对象的确定是否公平、公正、公开;

  (2)受益对象及资助标准的审议流程是否合法、合规;

  (3)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实施计划及预算科目执行;

  (4)票据是否合法、合规;

  (5)采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9.项目执行科室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捐方进行反馈,按年度出具项目执行报告。

  30.经本会认定的重大项目终结后须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报告,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等。

  31.项目执行严重违反本规定或被终止、撤销的,市红十字会将项目违规情况通报给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

  六、项目终止及撤销

  32.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1)项目目的已实现;

  (2)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使用或其它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管理制度,违反基本公序良俗、已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影响红十字会公信力。

  33.项目终止的,应及时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本会指导下完成项目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项目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它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七、附 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