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红十字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攀枝花市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2025-07-2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2
为规范攀枝花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捐赠物资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红十字人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四川省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称物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目的,自愿、无偿向红十字会捐赠非货币化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的行为。
2.开展物资捐赠,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红十字会接收使用捐赠物资应当依法依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
4.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上述目的和原则的捐赠和受赠行为。
二、接收捐赠
5.红十字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可以按其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标准发出募捐呼吁;如不发出呼吁,也可以对外宣布接收捐赠物资。
6.捐赠人向红十字会表达捐赠物资或提供无偿服务意向时,需要提供物资用途、物品名称、数量、预计交付时间等信息。红十字会确认捐赠物资或提供无偿服务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应与捐赠人沟通达成一致。
7.捐赠人与红十字会达成物资捐赠意向前,需提前知晓“捐赠物资须知”(见附件1);双方达成物资捐赠意向后,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提供以下资料。
(1)捐赠函。捐赠人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以及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见附件2)。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2)质量合格证明。捐赠人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
(3)公允价值证明。接收的非货币性捐赠,以合法有效的公允价值确定捐赠额,如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公允价值证明的,不开具捐赠票据,红十字会可向捐赠人开具接收函。
8.大宗物资(或设备、设施)接收时要及时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由捐赠人提供捐赠函),明确产权归属、捐赠意向、捐赠数量、规格及相关技术指标,核实捐赠物资(或设备、设施)的价值(自行生产的按出厂价认定价值、自行采购的按采购价认定价值),红十字会接收人员根据物资捐赠意向,核实捐赠人相关资质(或个人身份证明)等必要的相关资料。
9.红十字会根据研判,有权婉拒不符合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捐赠。捐赠人在发货前联系红十字会,计划捐赠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物资,红十字会可对捐赠人做出解释说明,进行婉拒;红十字会收到未经协商或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可根据收到的物资类型和质量进行研判,决定是否接收物资。如不予接收,捐赠人应取回、移走或重新安置物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物资仓储费等,应由捐赠人承担。根据红十字会实际情况,不宜接收的捐赠物资:原则上不接收鲜活产品、冷冻冷藏食品,不接收保质期低于6个月的产品,暂不接收辖区(灾区)内不急需的捐赠物资。
10.以下捐赠,红十字会不予接收,已经收到的,按原渠道退回:
(1)物资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2)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3)超出红十字会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4)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5)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6)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11.除第9条、第10条规定情况,红十字会依法接收的捐赠物资,一般不予退回。
12.对捐赠人明确了受益个人或单位的定向捐赠物资和设备设施,需征得受益方同意方能接收并及时办理转赠手续。对于有明确捐赠对象的定向捐赠物资,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分发给受益人,并完备签领手续。
13.对非定向捐赠物资,应根据该类物资必要的保存条件要求,落实专人负责进行入库妥善保管,做到不遗失、不损坏。对于非定向捐赠的古董、书法、绘画、雕塑等艺术品,做好详细完整登记造册建好接收台账,按规定对该类捐赠物品适时通过拍卖、变卖等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价值转换,拍卖、变卖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的资金,按规定全部用于人道事业。
14.对于辖区内或灾区确需的药品或医疗用品,要引导捐赠人直接对口捐赠至相关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捐赠的食品临近保质期、药品临近有效期的,按照有利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确定是否接收捐赠。
三、物资分配
15.红十字会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受益地或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受益地红十字会的书面申请等制定捐赠物资的分配使用方案。
16.红十字会对于接收的限定性用途的捐赠物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且未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程序审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四、物资发运
17.发运准备。物资发运前,捐受双方就物资运送有关事项商议。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红十字会应向捐赠人提供物资送达地点、物资接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提供物资运输方式、抵达时间、捐赠企业机构代码、捐赠人身份等信息。
18.物资运送。经捐受双方商议确定,捐赠物资可由捐赠人自行运送至最终使用单位,也可由红十字会中转至最终使用单位。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捐赠物资,运费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19.运输追踪。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物资,红十字会可向捐赠人了解物资运输情况,双方保持联系畅通。如物资未按计划送达,应及时联系捐赠人并跟进直到物资送达。
五、物资接收
20.接收物资的红十字会在物资运抵目的地后,根据运输单据核对物资的品种、数量,抽查物资质量。如果物资与运输单据不一致,应与捐赠人进行核实。
21.对不能确认质量是否合格的物资,要及时抽样送往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或协调相关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检验,对其质量进行认定。对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捐赠物资,红十字会物资接收人员可拒绝接收。
22.按照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或捐赠函,检验质量不合格的捐赠物资,要求捐赠方及时更换,或按程序予以退回、销毁。验收数量不足的捐赠物资,捐赠人要及时补足约定数量,或请捐赠人重新出具实际捐赠数量的捐赠函。
六、捐赠反馈
23.接收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和仓储、运输等服务,红十字会要向捐赠人据实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可凭捐赠收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税。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接收人员要做好相关记录。
24.红十字会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使用信息。捐赠使用信息包括物资使用情况、最终使用单位、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捐赠人有其他要求的,按其合理诉求反馈捐赠使用情况。
25.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可不按其要求开具或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名义开具。
七、物资管理
26.红十字会物资接收人员应及时对每次(批)捐赠物资进行验收、登记,分类建立捐赠物资接收台账。
27.红十字会物资管理人员要及时对物资进行入库保存,确保不损坏、不遗失。提前做好保质期预警,定期核对账目、物资数量等,确保及时分发和有效使用。
28.赈济科负责捐赠物资的具体接收、储存、出库、发放、运输等工作,统计接收捐赠物资相关数据资料,及时在红十字会网站公示捐赠物资相关信息。同时,要跟踪、抽查捐赠物资发放后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29.在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工作中,若出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及时发现问题并认真严格整改到位。因严重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和损失或引发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八、捐赠褒扬
30.红十字会应当通过捐赠证书、感谢信等方式对捐赠人进行答谢。
31.红十字会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报刊、广播电视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对捐赠人及所资助的公益项目进行宣传报道。
32.红十字会对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贡献突出的捐赠人予以表扬。
九、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捐赠物资须知
2.捐赠函(示例)
2025年7月24日
附件1
捐赠物资须知
捐赠人向红十字会捐赠物资,需了解以下内容:
1.红十字会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接收物资捐赠,如果捐赠的物资不是当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要的物品,红十字会有权婉拒。
2.捐赠意向明确后,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3.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捐赠物资的受益人。
4.捐赠物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捐赠人应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5.捐赠人应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
6.物资发运前,红十字会将向捐赠人提供物资运输、接收相关信息,并为每类物资编制一个物资单号,由捐赠人将物资单号印制在物资包装上。
7.物资从起运地到接收地的运输费用由捐赠人承担。
8.红十字会将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
附件2
捐赠函
攀枝花市红十字会:
为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我单位/个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支持红十字事业,自愿捐赠一批物资(详情见下表),共计价值**元。该批物资用于****(使用意向,如无定向意愿,请删除该句)。请贵会协助办理为盼。
捐赠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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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个人承诺:所捐物资将按照贵会指定地点发出,捐赠物资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来源合法且有权处分,与受益单位/个人无直接利益关系。
附件: 1.证明公允价值的材料
2.捐赠方相关资质材料(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
3.产品质量合格材料
捐赠方:*****(公章)/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