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治理标准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9-09-1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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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中得到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指以农产品现货批发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粮油、畜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批发交易设施,提供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综合配套服务的场所。农产品批发市场属于带动农业生产,保证居民安全、放心、方便消费的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纳入各级政府公益性设施建设管理范围,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符合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保证用地、能源等要素供给并执行国家和地方扶持政策。

1.3本标准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市场环境治理月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治理标准》、《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参照商务部《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 -2004)、《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商建发[2006]511号)相关要求制定。

1.4本标准涉及市场规划布局由商务部门牵头提出,商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落实;市场的消防安全防范、治安管理、车辆停放规范由公安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规范、市场基础设施规范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由农业部门负责;市场上市销售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由畜牧部门负责;市场计量器具规范管理由质监部门负责;市场卫生规范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场内的食品安全、户外广告的内容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由工商部门负责。

1.5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大中城市、县级城区和农产品基地的现有和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

 

2  清洁化标准

2.1总体要求。环境布置利于保持清洁,保鲜保洁设施配套齐备、给水排水系统畅通有效,卫生隔离间距符合要求。

2.2地面及墙体。市场地面应硬化、平整、清洁、便于清洗,市场通道(道路)应承重、耐磨、防滑。敞开式棚架建筑的市场周围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3m;市场砖混结构商铺的内墙宜贴瓷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2.3交易分区。

2.3.1应按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粮油、副食品和花卉等要分区,冷冻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有包装和无包装食品要分区,防止农产品之间交叉污染。

2.3.2从事生鲜肉类、花卉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分别设置闭合的交易区。肉类交易区应配备胴体吊架,花卉交易应配备照明、遮光设施。

2.3.3有活畜、活禽交易的批发市场应设置专门的区域和围栏设施,并实行隔离管理。

2.4保鲜贮存设施设备。

2.4.1从事鲜活水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配备蓄养池,水产摊位前应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30×30cm),并盖有下水井盖。

2.4.2从事粮油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具备粮食、食用油防潮、防鼠虫害、防污染等设施。

2.4.3从事冷冻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具备满足交易需要的冷冻、冷藏设施,冷冻产品陈列应保持冷冻状态。

2.4.4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满足冷藏保鲜需要的气调库。

2.4.5由于市场空间的局限不能自建仓储设施的,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可租用附近地区相应的仓储设施。

2.5卫生安全设施。

2.5.1卫生间。市场卫生间及厕位数量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可按2-3/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卫生间应符合GB/T17217的规定;卫生间上下水管要畅通,冲冼设施齐全,保证清洗用水。

2.5.2垃圾设施。应设置相应垃圾桶和垃圾中转密闭间,对废弃物集中处理并清运;对特殊固体废弃物能集中管理,并移交相关单位作无害化处理。

2.5.3应建立卫生消毒间,统一管理和使用杀虫药剂,承担市场的防疫工作。

2.5.4现场食品加工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并设置食品加工间。

2.5.5有畜禽屠宰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有符合GB14881要求的集中的安全屠宰操作场所。

2.5.6水产品、生鲜肉类、活畜活禽等易产生腐臭气味的交易区应设置冲洗设施,做到每日冲洗,不存污水,保持清洁。

2.5.7市场应有污水排放管道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2.5.8有条件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按商务部商建发[2006]511号文件印发标准(以下简称06部颁标准)建设和改造废弃物处理中心,提升“2.5.2”和“2.5.7的功能。

2.6卫生安全距离。水产品交易区、生鲜肉类交易区、活畜活禽交易区及宰杀加工区、卫生间与食品加工经营区间距应不小于5m或设有效的物理隔离,其中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经营、加工摊区与上述场所的间距应在10m以上。

 

3  秩序化标准

3.1总体要求。坚持做到市场设置科学合理,市场建设符合法规,主体责任明确到位,市场分区合理有序,市场秩序维护机构和设施配套有效。

3.2市场设立变更。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应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交通要求;同类型的批发市场要保持合理的间隔距离(大、中、小城市应分别在5km4km2km以上),大中城市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充分考虑向零售市场运货省时、通畅、便捷和低成本的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迁址和改变用途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议同意,必要时通过听证会审定。

3.3市场建设。应按照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符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文明城市考核测评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和《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消防技术规范等国家和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3.4市场经营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办理企业法人(市场专项)营业执照,依法承担市场经营管理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职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与市场商户签订货位、摊位、商铺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5市场通行。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区及通道应划线定位,划行规市,交易场地人流、物流、车流应保持畅通,安全通道随时符合消防疏散要求。市场商户入摊归店,无占道经营和占道堆放杂物现象,无流动摊贩。

3.6商户经营证照。除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外,市场商户证照齐全,在交易区货位、摊位、商铺的统一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3.7商品标价。市场蔬果、肉类、畜禽、水产、粮油、副食品调味品、熟食品和花卉等应明码标价,于商品陈列位张贴价签或公示价目牌。有条件的应全面实行明码标价。

3.8计量设施设备。市场商品交易凡需称重的应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有条件的根据交易需要应设置地磅。

3.9公共服务设施。

3.9.1农民自销区。根据当地农民自产自销情况,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具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并明确扶持、监管措施。其面积应保证农民自销需要,一般按市场生鲜农产品经营面积的5%-10%划定。

3.9.2停车场。市场应设置与停车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其面积一般在市场占地面积的2%-5%;停车场地面应承重、耐磨、防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划线分别停放;停车场内应按交通管理规范设置必要的停放、行驶标识,车辆在市场内行驶应不影响人流的通行。

3.9.3检测设施设备。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农药残留、重金属检测设备和相关辅助设施设备;从事水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甲醛、水质检测设备;从事畜禽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肉内注水含量和兽药残留的检测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应配备政府规定批发市场其它检测项目的设施设备;市场不能检测的项目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有条件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按06部颁标准建设和改造检验检测中心。

3.9.4信息基础设施设备。应有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能够准确及时反映市场交易情况,为交易双方和有关部门提供交易服务和统计信息。有条件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按06部颁标准建设和改造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实现本条和“3.9.10”的功能。

3.9.5包装、运输设施设备。应根据交易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包装、分拣和整理等辅助设备,配备相应的运输工具和装卸、搬运等辅助设备。

3.9.6有条件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按06部颁标准建设和改造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集中实现与提升“2.4”和“3.9.5的功能。

3.9.7消防设施设备。应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保证其齐全、完好、有效。

3.9.8治安设施设备。应配备电子监控设备。有条件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按06部颁标准建设和改造安全监控中心。

3.9.9市场管理服务办公室。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置市场管理服务办公室,履行受理投诉索赔、调解交易纠纷、维护市场治安秩序、更新市场公告宣传信息等公共服务职能。同时应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电脑上网端口或公用终端设备等服务设施。

3.9.10金融服务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内或场外附近应设立有金融服务窗口,方便市场商户就近办理货款汇兑结算业务。

 

4  优美化标准

4.1总体要求。保持市场交易环境优美、标识统一美观,设施整齐划一,商品陈列有序,场内通风明亮。

4.2进入口及通道。市场车辆出入口及通道和人员出入口及通道应分设。车辆出入口高度应不小于4.5m,市场车辆出入口及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5m。市场人员主要出入口及主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4m,次通宽度不小于3m;人员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4.3交易厅(棚)。市场交易大厅宜建为单层建筑结构,多层的交易大厅应符合承重和货车吨位限制及堆货限高要求;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市场内装修应美观、整洁、明亮、安全,商铺店面装修应格调统一。

4.4牌匾标识。

4.4.1市场标识。市场各大门上方有明确、完整、醒目的市场名称标识。

4.4.2公示宣传栏。市场应在各出入口大门分别设立不少于30m2的公示牌或公示墙,规格一致,保持美观、醒目、不褪变。集中公示:市场导购图、车行路线标示图、应急疏散通道标示图、公共服务设施分布图以及市场行情、投诉电话、市场值班负责人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面向消费者、商户的主要管理服务制度及有关告示。建有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市场可适当减少公示宣传栏面积,用该系统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有关宣传内容。

4.4.3分区通行标识。市场内各区域应设置统一、醒目的分区匾牌标识,标示经营的农产品类别;分区内和分区之间应设立通行指示标志,室内市场通道上方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4.4.4公共服务设施标识。市场公平秤、公用电话、卫生间、停车场等所有公共服务设施的标识应明确,符合GB10001的规定。

4.4.5商户标识。市场交易区货位、摊区摊位、商铺等经营场所应设置规格统一的证牌悬挂位,高度宜为1.8-2m。用于公示商户货位、摊位号及证照、商品价目牌等。市场商铺店招应美观大方无污损,店招长度与店面相称,宽度与材质应统一,用语应规范。

4.4.6户外广告。市场户外广告设置应集中统一,用语准确,文字规范,无虚假违法以及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4.5摊位经营台面。市场同类摊位的设置应整齐划一,台面、柜台外立面及外沿挡水凸边应光滑平整、易清洗;柜台高度宜为70-90cm,台面尺寸宜为长100-200cm,宽80-100 cm;普通柜台挡水凸边应不低于5cm,水产、禽肉等柜台应加高至20cm左右。

4.6商品陈列。市场批发交易区货位商品应感观清洁、堆码整齐、防垮塌,散货应有规格统一的围栏,推行交易农产品规格化、标准化、等级化。零售摊位和商铺的销售商品均应上台、上柜、上架,陈列摆放整齐;直接入口食品陈列不宜使用塑料布遮盖。

4.7市场通风照明。

4.7.1室内市场应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有条件的可配置低噪音抽送风机,宜按建筑面积1000m2安装不低于2KW1000 m2以上每增加100 m2相应增加功率300W的标准配置。

4.7.2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4.7.3市场应统一配备照明灯,交易厅(棚)内照度应不低于2001X,专间内照度应不低于3001X,室内市场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4.7.4市场应统一合理布线,应穿管或暗敷,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4.7.5用水较多的区域应采用防水电源开关和防潮型照明灯具,灯具有防护罩应为防爆型制品。

4.7.6应单独设置配电室,满足市场用电负荷和用电安全。有条件的应单独安装配电变压器。

 

5  制度化标准

5.1总体要求。做到对市场商品质量、入场商户、交易服务、从业人员、商户信用等管理的制度化、经常化,确保市场治理长期有效。

5.2商品质量管理。

5.2.1应建立商品准入管理制度。应设立专门机构,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查证、登记备案、抽检和清退等监督管理。

5.2.2应建立商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对入市交易的商品索票、索证,对主要的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档案。

5.2.3应建立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

5.2.4应建立不合格商品清退制度。对经抽检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要停止交易,并依照商户进场经营合同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能进行处理的要及时清退。

5.3商户管理。

5.3.1应建立商户准入管理。对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的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查验其证明其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监督商户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

5.3.2应建立商户管理档案。如实记录商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商户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5.3.3应与商户订立进场经营合同。合同应约定双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5.3.4应建立商品可追溯制度,推行“场地挂钩”和“场厂挂钩”,商户应建立商品进货和销售台账。

5.4交易服务管理。

5.4.1应建立投诉管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处理结果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处理记录。

5.4.2应建立农民自销区管理制度。设有农民自销区的市场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公布惠农措施,方便农民销售。

5.4.3应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注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对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4.4应建立食品检测、卫生防疫、环境卫生工作制度,国家公告的传染病播时期,市场管理应符合GB19085的要求。

5.4.5应建立价格管理制度,保证商品明码实价。

5.4.6应建立公平交易和结算收费管理制度。

5.4.7应有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时安检,保证消防设施设备有效运行。

5.4.8应建立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专门力量维护市场治安。

5.4.9应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对市场各类设施设备登记造册,定期检修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5.4.10应建立仓储和装卸管理制度,对市场商品装卸搬运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管理。

5.5人员管理。

5.5.1应配备适应质量安全检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装卸搬运、治安管理、信息宣传、消防安全等项工作需要的市场管理服务人员,并应具备符合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

5.5.2应有食品卫生检验和卫生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查市场经营服务人员的健康状况,从事鲜肉、熟食品等经营的人员应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健康证明。

5.5.3应建立培训制度。应定期对市场管理服务人员和商户进行卫生管理、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市场管理服务人员应推行培训上岗制度。

5.6信用管理。

5.6.1应建立市场信用记录制度,对入场经营商户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警示通告

5.6.2应建立对场内交易农产品的价格、检测、计量、质量等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