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治理标准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9-09-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1 总 则
1.1 为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中得到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零售场所。农贸市场属于促进带动农业生产,保证居民安全、放心、方便消费的公益性商业设施,纳入各级政府公益性设施建设管理范围,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保证用地、能源等要素供给并执行国家和地方扶持政策。
1.3 本标准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市场环境治理月“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治理标准》、《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参照商务部《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相关要求制定。
1.4 本标准涉及市场规划布局由商务部门牵头提出,商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落实;市场的消防安全防范、治安管理、车辆停放规范由公安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规范、市场基础设施规范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由农业部门负责;市场上市销售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由畜牧部门负责;市场计量器具规范管理由质监部门负责;市场卫生规范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场内的食品安全、户外广告的内容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由工商部门负责。
1.5 本标准分县城、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社区四类。县城标准适用于县级城市(设市城市执行菜市场升级改造标准);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过渡安置社区标准适用于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2 县 城
2.1 清洁化标准
2.1.1 总体要求。市场门前门内、地面墙体、经营设施易于冲洗、保持洁净,给排水系统畅通有效,卫生保洁设施配套齐备、间距合理。
2.1.2 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单层面积不足1000 m2的设置2个出入口,每增加500 m2增设1个,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5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m;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2.1.3地面及墙体。市场(含通道)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坡度比1%—3%。敞开式棚架建筑的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瓷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2.1.4经营摊位。
2.1.4.1蔬果摊位:宜采用斜面或阶梯摆放式设计。蔬菜、水果入市前应洗净、去杂,无枯黄烂叶。有条件的应推行净菜上市。
2.1.4.2畜禽肉摊位: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操作台、砧板、冷藏柜、不锈钢制挂架(直径50mm)等专用器具,实行吊挂销售。有条件的宜设置专间,配置空调。
2.1.4.3活禽交易摊位:市场活禽经营区应集中设置,实行封闭或半封闭,做到存放、宰杀、销售三区域应适当分离。存放活禽应使用笼子,笼底距地面15cm以上并设置接载粪便的设施;宰杀间应密闭,配备照明、通风、加热、消毒等设施设备,换气通风、排除异味要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有臭气、烟味。
2.1.4.4水产品摊位: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有条件的宜铺设防滑地砖;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或贴面砖的操作台、砧板、蓄养池或不锈钢盘、冷藏柜或保鲜冰台等专用器具。
2.1.4.5食品类摊位:应按统一式样和材质配置全封闭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设置洗手池,视食品特点配置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灭蝇等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营业专间,配备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货柜。直接入口食品拿取、加工、盛装、包装、计量等器具配置和使用符合卫生管理标准。
2.1.4.5.1卤制食品摊位:应设置预进间和营业专间,墙面瓷砖铺设到顶,面积不小于8 m2,室内温度不超过25℃,店内保持整洁卫生。
2.1.4.5.2现场食品加工摊位:加工间与营业间应分开。加工间排烟符合环保标准。
2.1.4.5.3市场内及周边100m内小餐饮店:应实行“三改”,将炉灶从前台改在餐厅后面厨房内,将蜂窝煤改为液化气,将消毒液改为消毒柜。
2.1.5给排水设施。
2.1.5.1市场内应配置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应供水到摊位,畜禽肉类应供水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2.1.5.2市场公共区域及加工、经营专间应配备清洁墙面、地面和设施设备的冲洗装置。
2.1.5.3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水系统应按环保要求经化粪池(三级过滤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1.5.4市场售货台外侧应设置地漏或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成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并加盖可承重网眼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或排水暗沟(断面尺寸不小于30×30cm);水产、畜禽肉类污水排放口应设置隔离过滤设施。
2.1.5.5市场所有污水排放入口处应设置防鼠网罩。
2.1.6卫生保洁设施。
2.1.6.1卫生间:市场应设置带洗手池水冲式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应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2.1.6.2公用垃圾容器: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营业面积5000 m2以上市场应设置面积不少于20 m2的垃圾中转站。
2.1.6.3摊位垃圾容器:活禽、水产加工经营摊位配置带盖废弃物盛放容器;其余每个摊位统一配置垃圾筐,实行垃圾袋装。
2.1.7卫生间隔距离。水产品与其他食品加工经营区间距应不小于5m或设有效的物理隔离;食品摊位距离卫生间应不小于5m,其中,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水产品、畜禽肉摊位距卫生间应在10m以上。
2.2 秩序化标准
2.2.1总体要求。市场设置科学合理,市场建设符合法规,主体责任明确到位,市场分区合理有序,维护市场秩序的机构设施配套有效。
2.2.2市场设立变更。农贸市场设立应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市场布局及规模符合社区供给人口与辐射半径配置标准,符合城市交通、环保要求,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议同意。必要时通过听证会审定。经政府规划设立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城市改造建设需要确需改变用途的应由原核准机关履行相关手续。
2.2.3市场配置参考标准。3—5万人口居住区可设置1—2处营业面积3500—5000 m2、服务半径1000—1200 m2的大型农贸市场;2—3万人口居住区可设置1处营业面积2500—3500 m2、服务半径800—1000m的中型农贸市场;1—2万人口居住区需按要求设置1处营业面积1500—2500 m2、服务半径500—800m的小型农贸市场。农贸市场外300m内不再设置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品、活禽畜等经营商铺。
2.2.4农贸市场建设。应按照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符合国务院《城乡集贸市场贸易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文明城市考核测评细则》、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和《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消防技术规范等国家和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2.2.5市场经营主体。农贸市场开办者办理企业法人(市场专项)营业执照,依法承担市场经营管理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职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与市场商户签订摊位商铺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因故暂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农贸市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代为全权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2.2.6市场内部分区。市场内应按照果蔬类、鲜肉类、禽蛋类、粮油类、水产品、熟食品和调味品等大类分区,并明确标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应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做到划行规市,划线定位,市场内人流、物流、车流应畅通有序,安全通道随时达到消防疏散要求。市场商户入摊归店,无占道经营和占道堆放杂物现象,无流动摊贩。
2.2.7市场商户经营证照。除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外,市场商户证照齐全,在摊位统一的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2.8市场商品标价。市场肉类、禽蛋类、粮油类、水产品、调味品、熟食品(含小餐馆)应明码标价,于商品陈列位张贴价签或在醒目位置公示价目牌。有条件的应全面实行明码标价。
2.2.9市场计量器具。凡有商品称重需求的摊位均应配置托盘式电子秤;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电子公平秤。市场内使用中的所有计量器具应贴有在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标签。
2.2.10公共服务设施。
2.2.10.1农民自销区:应根据当地农民自产自销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具体的农贸市场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面积按照不低于市场生鲜农产品经营面积的15%划定,并明确扶持、监管措施。
2.2.10.2停车场:应在场内或附近设置与市场车流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机动车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10%。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应按交通管理规范设置必要的停放、行驶标识,车辆在市场内行使应不影响市场出入口人流的进出。
2.2.10.3检测室:经营鲜活农产品、食品商户达到200个以上的农贸市场应设置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
2.2.10.4消防设施。市场内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带、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和运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2.2.10.5市场管理服务办公室。农贸市场内应设置市场管理服务办公室,履行受理投诉索赔、调解交易纠纷、维护市场治安秩序、更新市场公告宣传信息等公共服务职能,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同时应该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应提供电脑上网端口或公用终端设备、设立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监控设备。
2.2.10.6金融服务机构。大中型农贸市场场内或场外附近应设立有金融服务窗口,方便市场商户就近办理货款汇兑结算业务。
2.3 优美化标准
2.3.1总体要求。市场交易环境优美,标识统一美观,设施整齐划一,商品陈列有序,场内通风明亮。
2.3.2交易厅棚。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2.3.3市场装修。市场内装修应美观、整洁、明亮、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商铺店面装修应格调统一。
2.3.4牌匾标识。
2.3.4.1市场标识:市场大门上方有明确、完整、醒目的市场名称标识。
2.3.4.2市场公示栏:市场应在出入口墙面显著位置规划设置20-30 m2的制度信息公示栏。集中公示:市场分区、公共服务设施分布、应急疏散通道等示意图;面向消费者、商户的主要管理服务制度和措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投诉电话、市场值班负责人等。
2.3.4.3分区通行标识:市场内各区域应设置统一、醒目的分区标识及通行指示标志,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2.3.4.4商户标识:市场摊位应设置规格统一的证牌悬挂位,高度宜为1.8-2m,公示商户证照、商品价目牌和统一制作的摊位号牌等。市场商铺店招应美观大方无污损,店招长度与店面相称,宽度、材质及用语等应规范统一。
2.3.4.5户外广告:市场户外广告设置应集中统一,用语准确,文字规范,无虚假违法以及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2.3.5摊位经营台面。市场同类摊位的设置应整齐划一,台面、柜台外立面及外沿挡水凸边应光滑平整、易清洗;柜台高度宜为70-90cm,台面尺寸宜为长100-200cm,宽80-100cm;普通柜台挡水凸边应不低于5cm,水产、禽肉等柜台应加高至20cm左右。
2.3.6商品陈列。市场摊位和商铺的销售商品均应上台、上柜、上架,陈列摆放整齐。直接入口食品陈列不宜使用塑料布遮盖。
2.3.7市场通风照明。
2.3.7.1室内市场应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有条件的可配置低噪音抽送风机,宜按建筑面积1000 m2安装不低于2KW、1000 m2以上每增加100 m2相应增加功率300W的标准配置。
2.3.7.2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2.3.7.3交易厅内照度应不低于200lx,专间内照度应不低于300lx。
2.3.7.4市场应统一配备照明灯,室内市场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2.3.7.5市场应统一合理布线,有条件的市场宜穿管暗敷,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2.3.7.6用水较多的区域应采用防水电源开关和防潮型照明灯具,灯具有防护罩应为防爆型制品。
2.3.7.7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经营面积2000 m2以上,有条件的市场宜设单独的配电室。
2.4 制度化标准
2.4.1 总体要求。市场商品质量、市场商户、市场服务、市场人员等重要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认真执行,保证市场治理长期有效。
2.4.2商品质量管理。
2.4.2.1 应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公示质量承诺,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4.2.2 应建立进货索票索证和抽样检测制度。市场应向商户索取食品进货票证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和监督管理,并有相应记录。
2.4.2.3应建立过期、变质、失效商品查验、下架制度。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质量标准。
2.4.2.4 应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对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通知、督促商户立即停止销售,监督退市,并记录在案。
2.4.3 市场商户管理。
2.4.3.1 应建立商户协议准入制度。检查其合法经营资格,与其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2.4.3.2 应建立商户管理档案。如实记录商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商户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2.4.3.3 商户应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批量销售台账。详实记录交易食品的供货商、品名、产地来源、进货时间、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以便产品溯源和召回。
2.4.3.4应建立对商户的奖惩制度。定期对诚信经营等良好行为进行奖励,对缺斤短两、欺行霸市、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及时处理。
2.4.4 交易服务管理。
2.4.4.1 应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点,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应进行详细记录。
2.4.4.2 设有农民自销区的市场应建立自销区管理制度。公布惠农措施,方便农民销售。
2.4.4.3应建立食品检测、卫生防疫、环境卫生工作制度。建立有应对发生安全事件、动物疫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4.4.4应建立价格管理制度,保证商品明码实价。
2.4.4.5应有计量管理制度,保证计量器具齐备有效。
2.4.4.6应有消防管理和用电管理制度,专人管理,定时安检,保证有效安全运行。
2.4.5 人员管理。
2.4.5.1 市场管理人员应具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培训上岗。
2.4.5.2 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2.4.5.3 市场应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和商户进行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培训。
3 乡 镇
3.1 清洁化标准
3.1.1 总体要求。市场门前门内、地面墙体、经营设施保持清洁卫生,给排水管道、卫生保洁设施配套,卫生间隔距离合理。
3.1.2 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应设置2个出入口,其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5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m;在市场出入口、通道设有台阶时,有条件的可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3.1.3地面及墙体。市场(含通道)地面应硬化、防滑、无积水。敞开式棚架建筑的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应粉刷白净,设有熟食品、水产品、家禽产品销售专间的,宜贴瓷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3.1.4经营摊位。
3.1.4.1蔬果摊位:宜采用斜面或阶梯摆放式设计。有条件的,蔬菜、水果入市前应洗净、去杂。
3.1.4.2畜禽肉摊位:应统一设置结实、卫生、易清洗操作台,提倡吊挂销售,有条件的配置冷藏柜。
3.1.4.3水产品摊位:设置宰杀操作台、废弃物回收桶等设施,地面清洁、防滑、无明显积水,鲜活水产品应设置简易蓄养池,海产品应配置冷藏柜。
3.1.4.4食品类摊位:应配置全封闭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设置简易洗手池,直接入口食品拿取、加工、盛装、包装、计量等器具配置和使用符合卫生管理标准。经营冷藏、冷冻食品应配置相应设备。
3.1.4.5畜禽交易区:应视交易规模分别设立活畜、活禽交易区,与其它交易区实行物理隔离,地面硬化,保持1%-3%坡度,易于粪便清理和冲洗。活禽宰杀区应集中设置,达到半封闭要求,宰杀加工产生污物应专门收集,及时处理。
3.1.4.6农资交易区:应视交易规模集中设立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农资商品交易摊区,并与其它交易区实行物理隔离。
3.1.5给排水设施。
3.1.5.1市场内应配置自来水管道。保证水产品、畜禽肉、活禽宰杀、现场食品加工等摊位用水,保证对摊区地面、畜禽交易区地面的冲洗用水。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3.1.5.2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市场应按环保要求设置化粪池处理污水,场镇有公用污水管网的,应将处理后污水排入公用管网。
3.1.5.3水产品、畜禽肉、活禽宰杀、现场食品加工等摊位和畜禽交易区应设置下水管道或排水暗沟(断面尺寸不小于30×30cm),污水入口应设置过滤网并及时清除污物。
3.1.6卫生保洁设施。
3.1.6.1卫生间:市场内或市场外50m范围应有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有条件的设置水冲式公共卫生间。
3.1.6.2垃圾容器:市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箱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实行集中清运、处理;市场商户基本备有垃圾筐,及时清扫和送走垃圾。
3.1.7卫生间隔距离。水产品与其他食品加工经营区间距应不小于5m或设有效的物理隔离;食品摊位距离卫生间应不小于5m,其中,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水产品、畜禽肉摊位距卫生间应在10m以上;农资交易区、畜禽交易区、家禽宰杀间与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摊区的距离应在10m以上。
3.2 秩序化标准
3.2.1总体要求。市场设置科学适应,主体责任明确到位,市场分区合理有序,维护市场秩序的机构设施配套有效。
3.2.2市场设立变更。农贸市场设立应符合场镇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县域城乡商业网点规划,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议同意。市场改变用途的应由原核准机关履行相关手续。
3.2.3市场设置参考标准。乡镇农贸市场设置应以满足当地农民交易农产品和消费者购物需要为前提。辖区人口3—5万人以上的中心集镇可设置1处营业面积3500—5000 m2的大型农贸市场;2—3万人的乡镇可设置1处营业面积2500—3500 m2的中型农贸市场;1—2万人口居住区需按要求设置1处营业面积1500—2500 m2的小型农贸市场。
3.2.4市场经营主体。农贸市场开办者办理企业法人(市场专项)营业执照,依法承担市场经营管理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职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与市场商户签订摊位商铺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因故暂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农贸市场,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全权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3.2.6市场内部分区。市场内应按照果蔬类、鲜肉类、禽蛋类、粮油类、水产品、熟食品、调味品、活畜禽、农资等大类分区。做到划行规市,划线定位,商户入摊归店,无占道经营和占道堆放杂物现象,安全通道随时达到应急疏散要求。
3.2.7市场商户经营证照。除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外,市场商户证照齐全,在摊位统一的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3.2.8市场商品标价。市场肉类、禽蛋类、粮油类、水产品、调味品、熟食品应明码标价,于商品陈列位张贴价签或在醒目位置公示价目牌。农民自销产品提倡明码标价。
3.2.9市场计量器具。凡有商品称重需求的摊位均应配置计量器具;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平秤。市场内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2.10公共服务设施。
3.2.10.1农民自销区:应根据交易品种和规模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面积应在市场经营面积的30%-50%,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划定,并明确扶持、监管措施。
3.2.10.2停车场:应在场内或附近设置与市场车流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面积在市场建筑面积的10%左右。非机动车、机动车应分区停放,车辆在市场内行使应不影响市场出入口人流的进出。
3.2.10.3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大中型农贸市场,可配置鲜活农产品、食品快速定性检测设备。
3.2.10.4消防设施。市场内应按国家有关消防标准配置干粉灭火器、消防池,有条件的可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带等器材。
3.2.10.5市场管理服务办公室。农贸市场内应设置市场管理服务办公室,履行受理投诉索赔、调解交易纠纷、维护市场治安秩序、更新市场公告宣传信息等公共服务职能,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同时应设置公用电话,有条件的可设置广播、电脑上网公用终端等设备。
3.3 优美化标准
3.3.1总体要求。市场交易环境整洁,标识设施统一,商品堆码整齐,场内通风明亮。
3.3.2交易棚。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
3.3.3牌匾标识。
3.3.3.1市场标识:市场大门上方有明确、完整、醒目的市场名称标识。
3.3.3.2市场公示栏:市场应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不少于10 m2的公示栏。集中公示市场公共服务设施分布、市场主要管理服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投诉电话、市场负责人等。
3.3.3.3分区及疏散标识:市场内各区域应设置统一、醒目的分区标识,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
3.3.3.4商户标识:市场摊位应设置规格统一的证牌悬挂位,高度宜为1.8-2m,公示商户证照、商品价目牌和摊位号牌等。市场商铺店招应美观大方无污损,店招长度与店面相称,宽度、材质及用语等应规范统一。
3.3.3.5户外广告:市场户外广告设置应集中统一,用语准确,文字规范,无虚假违法以及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3.3.4摊位经营台面。市场同类摊位的设置应整齐划一,台面、货台外立面应光滑平整、易清洗;货台高度宜为70-90cm,台面尺寸宜为长100-200cm,宽80-100cm;水产、禽肉等操作台应加10-20层面高的挡水凸边。农民自销区应设置阶梯式或连体式果蔬销售水泥台面,有条件的应贴瓷砖,连体式台面高度宜为70cm,宽80cm。
3.3.5商品陈列。市场摊位和商铺的销售商品应上台、上柜、上架,陈列摆放整齐。直接入口食品陈列不宜使用塑料布遮盖。
3.3.6市场通风照明。
3.3.6.1市场设有封闭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的,应配备通风换气装置。
3.3.6.2交易棚内照度应不低于200lx,专间内照度应不低于300lx。
3.3.6.3市场应统一配备照明灯,室内市场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3.3.6.4市场应统一合理布线,有条件的宜穿管暗敷,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3.4 制度化标准
3.4.1 总体要求。加强对商品质量、市场商户、市场服务、市场人员管理的制度建设,并持续有效执行。
3.4.2商品质量管理。
3.4.2.1 应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公示质量承诺,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4.2.2 应建立进货索票索证和抽样检测制度。市场应向商户索取食品进货票证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加强监督管理。配有监测设备的应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并有相应记录。
3.4.2.3应建立过期、变质、失效商品查验、下架制度。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质量标准。
3.4.2.4 应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对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通知、督促商户立即停止销售,监督退市,并记录在案。
3.4.3 市场商户管理。
3.4.3.1 应建立商户协议准入制度。检查其合法经营资格,与其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3.4.3.2 应建立商户管理档案。如实记录商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商户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3.4.3.3 商户应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批量销售台账。详实记录交易食品的供货商、品名、产地来源、进货时间、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以便产品溯源和召回。
3.4.3.4应建立对商户的奖惩制度。定期对诚信经营等良好行为进行奖励,对缺斤短两、欺行霸市、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及时处理。
3.4.4 交易服务管理。
3.4.4.1 应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应进行详细记录。
3.4.4.2 设有农民自销区的市场应建立自销区管理制度。公布惠农措施,方便农民销售。
3.4.4.3应建立卫生防疫、环境卫生工作制度,保证上市肉品经检疫合格,经营食品卫生,市场环境达标。
3.4.4.4应建立价格管理制度,保证商品明码实价。
3.4.4.5应有计量管理制度,保证计量器具齐备有效。
3.4.4.6应有消防管理制度,专人管理,定时安检,保证消防设备设施有效。
3.4.5 人员管理。
3.4.5.1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3.4.5.2市场应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和商户进行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培训。
4 村 庄
4.1 清洁化标准
4.1.1 总体要求。市场内外、经营设施保持清洁,卫生保洁设施配套,卫生间隔距离合理。
4.1.2 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应设置1-2个出入口,其宽度应不小于3.5m,有条件的设置宽度不少于1.8m的主通道。
4.1.3地面及围栏。市场地面至少应采用火砖等材料进行硬化处理,无明显积水;市场周围应有建筑物围栏或围墙,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
4.1.4经营摊位。
4.1.4.1蔬果摊位:销售产品应洗净、去杂。
4.1.4.2畜禽肉水产品摊位:应设置易清洗操作台和挂架,鲜活水产品应设置简易蓄养池。
4.1.4.3食品类摊位:熟食品经营摊点有食品夹、洁净包装物、“三防”器具等设施;有条件经营冷藏、冷冻食品的应配置相应设备。
4.1.4.4农资交易区:应适当设立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农资商品交易摊位,并与其它交易区实行物理隔离。
4.1.5给排水设施。
4.1.5.1市场应为经营摊位、消费者提供经营、清洁和洗手用水。
4.1.5.2市场内应设置明沟或暗沟(断面尺寸不小于30×30cm),将污水引如公共卫生间。
4.1.6卫生保洁设施。
4.1.6.1卫生间:市场附近50m范围应有公共卫生间。
4.1.6.2垃圾容器:市场内或市场外应设置垃圾集中处理场地,产生垃圾应及时清扫。
4.1.7卫生间隔距离。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摊位距农资摊位和卫生间应在10m以上。
4.2 秩序化标准
4.2.1总体要求。市场因需设置,纳入监管,专人负责,公平交易。
4.2.2市场设立。农贸市场设立应符合建设规划,纳入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监管。
4.2.3市场设置参考标准。有条件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可设置1处营业面积600 m2以上小型农贸市场。
4.2.4市场经营主体。农贸市场开办者办理企业法人(市场专项)营业执照,依法承担市场经营管理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职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故暂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农贸市场,由村委会代为全权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4.2.6市场内部分区。市场主要经营工副食品、农资和农民自产自销商品,市场内应按照当地大类经营品种适当分区,划线定位,市场内无乱堆乱放现象。
4.2.7商户经营证照。除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外,市场商户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4.2.8市场商品标价。除农民自销产品外,市场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4.2.9市场计量器具。凡有商品称重需求的摊位应配置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在有效期内。
4.2.10公共服务设施。
4.2.10.1停车场:应在市场外附近规划设置适当的停车位。
4.2.10.2消防设施。市场内配置有效干粉灭火器应不少于2具。
4.2.10.3市场设置管理办公室,有专人负责。辖区工商所要在交易场所(或赶集交易日)开展商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
4.3 优美化标准
43.1总体要求。市场遮雨蔽日,标识规范,商品上架,灯光明亮。
4.3.2交易场地。市场应为牢固、安全的棚盖式结构。
43.3牌匾标识。
4.3.3.1市场标识:市场大门上方有明确、完整、醒目的市场名称标识。
4.3.3.2市场公示牌:市场应在门口设立不少于5 m2的公示牌(墙)。公示市场主要管理服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等。
4.3.3.3市场广告:市场广告用语准确,文字规范,无虚假违法以及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4.3.4货柜货架。市场商户经营应有尺寸规格统一的货柜货架,农民自销果蔬产品尽可能使用连体式水泥台面,高度宜为70cm,宽80cm。
4.3.5商品陈列。市场摊位和商铺的销售商品应上台、上柜、上架。直接入口食品陈列不宜使用塑料布遮盖。
4.3.6市场照明。市场应统一配备照明灯,照度应不低于200lx。
4.4 制度化标准
4.4.1 总体要求。做到商品质量、交易服务和人员管理制度化、经常化。
4.4.2商品质量管理。
4.4.2.1 应建立食品、农资商品质量检查、追溯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4.4.2.2应建立过期、变质、失效商品查验、下架制度。
4.4.3 市场商户管理。
4.4.3.1 应建立商户协议准入制度。检查其合法经营资格,与其签订食品、农资安全保证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4.4.3.2商户应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批量销售台账,方便产品质量溯源。
4.4.4 交易服务管理。
4.4.4.1 应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投诉。
4.4.4.2应建立卫生防疫、环境卫生工作制度,保证上市肉品经检疫合格,市场环境达标。
4.4.4.3应建立价格管理制度,保证商品明码实价。
4.4.4.4应有计量管理制度,保证计量器具齐备有效。
4.4.5 人员管理。
4.4.5.1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4.4.5.2市场应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和商户进行食品、农资安全等相关培训。
5 过渡安置点
5.1 清洁化标准
5.1.1 总体要求。市场内外、经营设施保持清洁,有简易卫生保洁设施,卫生间隔距离合理。
5.1.2 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3m,有条件的设置宽度不少于1.8m的主通道。
54.1.3地面及围栏。市场地面应硬化,无明显积水;市场周围应有建筑物围栏,高度不低于1.8m。
5.1.4经营摊位。
5.1.4.1蔬果摊位:销售产品应洗净、去杂。
5.1.4.2畜禽肉水产品摊位:应设置易清洗操作台和挂架,鲜活水产品应设置简易蓄养池。
5.1.4.3食品类摊位:熟食品经营摊点有食品夹、洁净包装物、“三防”器具等设施;有条件经营冷藏、冷冻食品的应配置相应设备。
5.1.4.4家禽交易区:应与食品摊位分开设立,产生粪便等垃圾及时清理、冲洗。
5.1.4.5农资交易区:根据农民生产需要,可设立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农资商品交易摊位,并与其它交易区实行物理隔离。
5.1.5给排水设施。
5.1.5.1市场应为经营摊位、消费者提供经营、清洁和洗手用水。
5.1.5.2市场内应设置明沟或暗沟(断面尺寸不小于20×20cm),将污水引如公共卫生间。
5.1.6卫生保洁设施。
5.1.6.1卫生间:市场附近应有公共卫生间。
5.1.6.2垃圾容器:市场附近应设置1处垃圾箱,产生垃圾应及时清扫、入箱。
5.1.7卫生间隔距离。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摊位距家禽、农资摊位应在10m以上。
5.2 秩序化标准
5.2.1总体要求。因需设置,专人管理,公平交易。
5.2.2市场设立标准。农贸市场设立满足过渡安置居民消防需要,每1000人安置区农贸市场面积应不少于300 m2。
5.2.3市场管理主体。过渡安置区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有负责安置区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5.2.4市场内部分区。市场主要经营工副食品、农资商品和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内应按照大类经营品种适当分区,划线定位,市场内无乱堆乱放现象。
5.2.6商户经营证照。除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外,市场商户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5.2.7市场商品标价。除农民自销产品外,市场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5.2.8市场计量器具。凡有商品称重需求的摊位应配置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在有效期内。
5.2.10公共服务设施。
5.2.10.1消防设施。市场内配置有效干粉灭火器应不少于2具。
5.2.10.2市场有专人负责管理。辖区工商所要在交易场所开展商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
5.3 优美化标准
53.1总体要求。场所固定,标识规范,商品上架,灯光明亮。
5.3.2交易场地。市场应大空间板房或棚盖式结构。
53.3牌匾标识。
5.3.3.1市场标识:市场大门上方有明确、完整、醒目的市场名称标识。
5.3.3.2市场公示牌:市场应在门口设立不少于3 m2的公示牌(墙)。公示市场主要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等。
5.3.3.3市场广告:市场广告用语准确,文字规范,无虚假违法以及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5.3.4货柜货架。市场商户经营应有尺寸规格统一的货柜货架,农民自销果蔬产品使用活动式货台,高度宜为70cm,宽80cm。
5.3.5商品陈列。市场摊位和商铺的销售商品应上台、上柜、上架。
5.3.6市场照明。市场应统一配备照明灯,照度应不低于200lx。
5.4 制度化标准
5.4.1 总体要求。商品质量、交易服务管理制度化。
5.4.2商品质量管理。
5.4.2.1 应建立食品、农资商品质量检查、追溯制度,有人负责管理。
5.4.2.2应建立过期、变质、失效商品查验、下架制度。
5.4.3应建立商户协议准入制度。检查其合法经营资格,市场管理方与其签订食品、农资安全保证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5.4.4 交易服务管理。
5.4.4.1 应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有人负责处理投诉。
5.4.4.2应建立卫生防疫、环境卫生工作制度,保证上市肉品经检疫合格,市场环境清洁。
5.4.4.3应建立价格管理制度,保证商品明码实价。
5.4.4.4应有计量管理制度,保证计量器具齐备有效。
5.4.5健康管理。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