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建(构)筑风貌综合治理标准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9-09-1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1.总 则

1.1为规范城乡建筑风貌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建(构)筑物,包括各种工业与民用建筑,雕塑、烟囱、水塔、围墙、堡坎,以及户外广告、市政环卫设施、电力电讯设施等。其中,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治理标准》、《临街店铺与摊点治理标准》和《园林(庭院)绿地综合治理标准》等已明确治理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其他建(构)筑物的治理工作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治理。

1.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社区四类。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过渡社区标准适用于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2.城 市

2.1清洁化标准

2.1.1建筑物屋顶

(一)城市主要地段(包括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的建筑物,其屋顶不得出现枯枝败叶、废砖乱石和生活垃圾;平屋顶不得有渣土或积水,屋顶构筑物、女儿墙和落水口不得有污泥污垢,上人屋面残留的痰迹、烟头、纸屑或瓜皮果核每类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

(二)城市次要地段(包括次干道和支路及其附近区域)的建筑物,其屋顶不得出现废砖乱石和生活垃圾,每处屋面上残留的枯枝败叶不得超过1处;平屋顶残留的渣土或积水,每处屋面不得超过1处;屋顶构筑物和落水口不得有污泥污垢;女儿墙残留的污迹污垢每20米不得超过1处;上人屋面残留的痰迹、烟头、纸屑、瓜皮果核每类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

(三)城市其他地段(背街小巷及其附近区域)的建筑物,每处屋顶残留的废砖乱石或生活垃圾不得超过1处,枯枝败叶不得超过2处;平屋顶残留的渣土或积水,每处屋面不得超过2处;屋顶构筑物和落水口不得有明显的污泥污垢;女儿墙残留的污迹污垢每10不得超过1处;上人屋面残留的痰迹、烟头、纸屑、瓜皮果核每类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

2.1.2建筑物墙面与构筑物外表面

(一)城市主要地段(包括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的建(构)筑物,其建筑墙面(含玻璃面)或构筑物外表面应无积尘、痰迹、脚印或其他污泥污垢;墙角或构筑物阴角处不得有积尘、蛛网和卫生死角;建筑门窗、防护栏和空调外挂机等墙面附着物不得有积垢、蛛网或其他污渍。

(二)城市次要地段(包括次干道和支路及其附近区域)的建(构)筑物,每栋建筑单面墙体(含玻璃面)或构筑物外表面出现的积尘、痰迹、脚印或其他污泥污垢不得超过1处;建筑墙角或构筑物阴角处不得有积尘蛛网和卫生死角;建筑门窗以及防护栏、空调外挂机等墙面附着物不得有超过2处的积垢、蛛网或其他污渍。

(三)城市其他地段(背街小巷及其附近区域)的建(构)筑物,每栋建筑单面墙体(含玻璃面)或构筑物外表面出现的积尘、痰迹、脚印或其他污泥污垢不得超过2处;建筑墙角或构筑物阴角处出现的积尘、蛛网和卫生死角不得超过1处;建筑门窗以及防护栏、空调外挂机等墙面附着物不得有超过3处的积垢、蛛网或其他污渍。

2.2秩序化标准

2.2.1建筑物屋顶

(一)城市主要地段(包括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建筑物,其屋顶禁止加层、增建设施或搭建各种棚屋。

(二)城市次要地段(包括次干道和支路及其附近区域)的建筑物,其屋顶禁止加层或搭建各种棚屋,不得擅自增建临时设施;批准设置的临时设施,其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建筑的层高,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确保无安全隐患。

(三)城市其他地段(背街小巷及其附近区域)的建筑物,其屋顶禁止加层,不得擅自搭建各种棚屋或增建临时设施;批准修建的棚屋或临时建筑,其面积不得超过屋顶面积的50%,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建筑的层高,层数不得超过1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批准修建的其他构筑物,其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建筑层高的一半。

2.2.2建筑物墙面与构筑物外表面

(一)城市主要地段(包括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的建(构)筑物,其外墙面(含玻璃面)或构筑物外表面应保持整齐完好;空调挂机的位置和挡板外形应整齐统一;不得在建筑外墙面或构筑物外表面挂设线缆,不得破墙开店或改变原有建筑性质,不得擅自在建筑外墙或构筑物外表面设置广告、灯箱或其他附着物。

(二)城市次要地段(包括次干道和支路及其附近区域)的建(构)筑物,其外墙面(含玻璃面)或构筑物外表面应当保持完好;空调挂机、门窗防护栏,以及在外墙面或构筑物外表面挂设的线缆应当统一设计、规范布置;不得擅自破墙开店或改变原有建筑性质,不得擅自在建筑外墙或构筑物外表面设置广告、灯箱或其他附着物。

(三)城市其他地段(背街小巷及其附近区域)的建(构)筑物,其外墙面(含玻璃面)或构筑物外表面应保持基本完好;外墙面或构筑物外表面挂设的线缆应当统一布置;不得擅自破墙开店,不得擅自在建筑外墙或构筑物外表面设置广告、灯箱或其他附着物。

2.3优美化标准

2.3.1建筑物屋顶

(一)城市主要地段(包括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建筑物,应确保建筑群风格、色彩、材质和造型的协调;单体建筑屋顶及其附属设施应无残缺、破损,后期修补所使用的材料应与原屋顶保持一致;不得将平屋顶作为饲养宠物、堆放废旧物资或晾晒衣物的场所。

(二)城市次要地段(包括次干道和支路及其附近区域)的建筑物,应确保建筑群风格和色彩基本协调;单体建筑屋顶及其附属设施应基本无残缺、破损;后期增加的屋顶设施、修补所使用的材料应与原屋顶协调;不得将平屋顶作为饲养宠物、堆放废旧物资或晾晒衣物的场所。

(三)城市其他地段(背街小巷及其附近区域)的建筑物,应确保单体建筑屋顶及其附属设施应基本无残缺、破损。

2.3.2建筑物墙面与构筑物外表面

(一)城市主要地段(包括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的建(构)筑物,其墙面或构筑物外表面应无污损或砖石脱落现象,墙面玻璃和玻璃幕墙应保持完整,建筑群外墙色彩、材质,门窗尺寸和造型风格等应当相互协调;门牌号码、标识牌等其他墙面附属物悬挂端正、布置整齐、外观统一、造型优美。

(二)城市次要地段(包括次干道和支路及其附近区域)的建(构)筑物,其墙面与构筑物外表面应无污损或砖石脱落现象,墙面玻璃和玻璃幕墙应保持完整,门牌号码、标识牌等其他墙面附属物悬挂端正、布置整齐,无破损现象。

(三)城市其他地段(背街小巷及其附近区域)的建(构)筑物,其墙面与构筑物外表面应基本无污损或砖石脱落现象,墙面玻璃应基本保持完整,门牌号码、标识牌等其他墙面附属物应无缺失现象。

2.4制度化标准

2.4.1编制城市风貌规划,根据城市风貌分区控制街景立面、建筑色彩、风格与造型;将空调位置、广告尺度、门窗护栏等内容纳入建筑单体设计一并考虑;确保街道和建筑群的整齐协调。

2.4.2强化建筑物的立面管理,严格控制临时设施的建设,加大对违反规划、擅自增加构筑物、擅自对屋顶和墙面进行改造或在外墙上增加附着物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2.4.3建立城管、工商、市容卫生等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加强对建(构)筑物的巡查、维护和管理,建立以街办或社区为单位、各部门分段(分片)负责的责任落实制度。

 

3.乡 镇

3.1清洁化标准

3.1.1建筑物屋顶

(一)镇乡主要道路、市政广场及其附近区域的建筑物,其屋顶不得出现废砖乱石和生活垃圾,每处屋面上残留的枯枝败叶不得超过1处;平屋顶残留的渣土或积水,每处屋面不得超过1处;屋顶构筑物和落水口不得有污泥污垢;女儿墙残留的污迹污垢每20米不得超过1处;上人屋面残留的痰迹、烟头、纸屑、瓜皮果核每类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

(二)镇乡其他区域的建筑物,每处屋顶残留的废砖乱石或生活垃圾不得超过1处,枯枝败叶不得超过2处;平屋顶残留的渣土或积水,每处屋面不得超过2处;屋顶构筑物和落水口不得有明显的污泥污垢;女儿墙残留的污迹污垢每10不得超过1处;上人屋面残留的痰迹、烟头、纸屑、瓜皮果核每类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

3.1.2建筑物墙面与构筑物外表面

(一)镇乡主要道路、市政广场及其附近区域的建(构)筑物,每栋建筑单面墙体(含玻璃面)或构筑物外表面出现的积尘、痰迹、脚印或其他污泥污垢不得超过1处;建筑墙角和构筑物阴角不得有积尘蛛网和卫生死角;建筑门窗以及防护栏、空调外挂机等墙面附着物不得有超过2处的积垢、蛛网或其他污渍。

(二)镇乡其他区域的建(构)筑物,每栋建筑单面墙体(含玻璃面)或构筑物外表面出现的积尘、痰迹、脚印或其他污泥污垢不得超过2处;建筑墙角和构筑物阴角积尘、蛛网和卫生死角不得超过1处;建筑门窗以及防护栏、空调外挂机等墙面附着物不得有明显污渍。

3.2秩序化标准

3.2.1建筑物屋顶

(一)镇乡主要道路、市政广场及其附近区域的建筑物,其屋顶禁止加层或搭建各种棚屋,不得擅自增建临时设施;批准设置的临时设施,其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建筑的层高,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确保无安全隐患。

(二)镇乡其他区域的建筑物,其屋顶禁止加层,不得擅自搭建各种棚屋或增建临时设施;批准修建的棚屋或临时建筑,其面积不得超过屋顶面积的50%,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建筑的层高,层数不得超过1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批准修建的其他构筑物,其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建筑层高的一半。

3.2.2建筑物墙面与构筑物外表面

(一)镇乡主要道路、市政广场及其附近区域的建(构)筑物,其外墙面(含玻璃面)或构筑物外表面应当整齐、完好;空调挂机、门窗防护栏,以及外墙面和构筑物外表面挂设的线缆应当统一设计、规范布置;不得擅自破墙开店或改变原有建筑性质,不得擅自在建筑外墙或构筑物外表面设置广告、灯箱或其他附着物。

(二)镇乡其他区域的建筑物,其外墙面(含玻璃面)或构筑物外表面应保持基本完好;外墙面或构筑物外表面挂设的线缆应当统一布置;不得擅自破墙开店,不得擅自在建筑外墙或构筑物外表面设置广告、灯箱或其他附着物。

3.3 优美化标准

3.3.1建筑物屋顶

(一)镇乡主要道路、市政广场及其附近区域的建筑物,应确保建筑群风格和色彩基本协调;单体建筑屋顶及其附属设施应基本无残缺、破损;后期增加的屋顶设施、修补所使用的材料应与原屋顶协调;不得将平屋顶作为饲养宠物、堆放废旧物资或晾晒衣物的场所。

(二)镇乡其他区域的建筑物,应确保单体建筑屋顶及其附属设施应基本无残缺、破损。

3.3.2建筑物墙面与构筑物外表面

(一)镇乡主要道路、市政广场及其附近区域的建(构)筑物,其墙面或构筑物外表面应无污损和砖石脱落现象,墙面玻璃和玻璃幕墙应保持完整,门牌号码、标识牌等其他墙面附属物悬挂端正、布置整齐,无破损现象。

(二)镇乡其他区域的建(构)筑物,其墙面或构筑物外表面应基本无污损和砖石脱落现象,墙面玻璃应基本保持完整,门牌号码、标识牌等其他墙面附属物应无缺失现象。

3.4制度化标准

3.4.1根据城镇建设规划控制主要建筑和大型构筑物的体量、布局、色彩与造型;将空调位置、广告尺度、门窗护栏等内容纳入单体设计一并考虑。

3.4.2强化对主要街道、主要区域、主要建筑和大型构筑物的规划管理,严格控制临时设施的建设。

3.4.3专人负责建(构)筑风貌的巡查、维护和管理,建立以街办或社区为单位、分段(分片)负责的协同管理机制。

 

4. 村 庄

4.1清洁化标准

4.1.1建筑物屋顶

每处屋顶残留的废砖乱石或生活垃圾不得超过1处,枯枝败叶不得超过2处;平屋顶残留的渣土或积水,每处屋面不得超过2处;屋顶构筑物和落水口不得有明显的污泥污垢。

4.1.2建筑物墙面与构筑物外表面

每栋建筑单面墙体(含玻璃面)出现的积尘、痰迹、脚印或其他污泥污垢不得超过2处;墙角积尘、蛛网和卫生死角不得超过1处;建筑门窗及防护栏等墙面附着物不得有明显污渍。

4.2秩序化标准

4.2.1建筑物屋顶

不得在屋顶随意设置各种构筑物,或在建筑上随意加层、搭建各种棚屋或增建临时设施;批准进行的加层或修建的棚屋,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建筑的层高,层数不得超过1层。

4.2.2建筑物墙面与构筑物外表面

建筑外墙面(含玻璃面)或构筑物外表面应保持基本完好;建筑外墙面或构筑物外表面挂设的线缆应当统一布置;不得擅自破墙开店,不得在建筑外墙或构筑物外表面上擅自设置广告、灯箱或其他附着物。

4.3优美化标准

4.3.1建筑物屋顶

单体建筑屋顶及其附属设施应基本无残缺、破损。

4.3.2建筑物墙面与构筑物外表面

建筑外墙面或构筑物外表面应基本无污损和砖石脱落现象,墙面玻璃应基本保持完整。

4.4制度化标准

4.4.1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和管理实施的力度。

4.4.2将村庄建(构)筑的管理纳入村委会的议事日程,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引导。

 

5.过渡安置点

5.1清洁化标准

5.1.1建筑物屋顶

不得出现废砖乱石和生活垃圾,每处屋面上残留的枯枝败叶不得超过1处;落水口不得有污泥污垢。

5.1.2建筑物墙面与构筑物外表面

每栋建筑单面墙体(含玻璃面)或构筑物外表面出现的积尘、痰迹、脚印或其他污泥污垢不得超过1处;墙角或构筑物阴角不得有积尘蛛网和卫生死角;建筑门窗、墙面附着物或构筑物外表面不得有超过2处的积垢、蛛网或其他污渍。

5.2秩序化标准

5.2.1建筑物屋顶

禁止在屋面搭建临时设施或增加其他附着物。

5.2.2建筑物墙面与构筑物外表面

外墙面(含玻璃面)或构筑物外表面应当整齐、完好;外墙面或构筑物外表面挂设的线缆应当统一设计、规范布置;不得擅自在外墙或构筑物外表面上设置广告、张贴标语或增设其他附着物。

5.3优美化标准

5.3.1建筑物屋顶

屋顶应无残缺、破损;屋面修补所使用的材料应与原屋顶一致。

5.3.2建筑物墙面与构筑物外表面

墙面或构筑物外表面应无污损、破坏或面材脱落等现象,门窗玻璃应保持完整,预设的标识牌等其他墙面附属物应悬挂端正、布置整齐、规格统一,无污损、缺失现象。

5.4制度化标准

将建(构)筑的管理纳入安置点管理机构的议事日程,加强对居民的教育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