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市场环境及户外广告治理标准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9-09-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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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做好市场环境及户外广告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市场环境及户外广告治理,是指对城镇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重点是农贸市场)等的综合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以及对市场容貌的整治;对城镇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内容的规范。

1.3  本标准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防法》、《城市规划法》、《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法》及四川省实施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公司法》、《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四川省卫生城市标准》、《四川省文明城市考核测评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市场监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实话意见》,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评价体系与标准制定。

1.4  本标准涉及市场规划布局由商务部门负责;市场的消防安全防范、治安管理、车辆停放规范由公安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规范、市场环卫设施规范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由农业部门负责;市场上市销售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由畜牧部门负责;市场的污染治理规范由环保部门负责;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场内的食品安全、户外广告的内容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由工商部门负责。市场开办者应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切实履行服务和经营管理职责,对市场物业管理、商品质量、交易秩序和消费者投诉等承担相应的第一责任。

1.5  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社区四类。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过渡安置社区标准适用于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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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清洁化标准

2.1.1  市场划行规市,交易秩序规整。做到划线定位,道路畅通,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2.1.2  经营者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无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现象。

2.1.3  市场设置有水冲式公共厕所和集中处理垃圾箱(桶),农产品市场和综合性市场固定摊区的经营户应每户(摊)备有一个垃圾筐,并做到美观整洁。

2.1.4  市场应设置标准摊位或商品货台,货台保持洁净,商品摆放整齐、干净。

2.1.5  鲜活水产品交易区应配置蓄养池、宰杀操作台、废弃物回收桶等设施,水产摊位前须设置下水明沟,并盖有下水井盖。

2.1.6  活禽交易区应点杀分离,或至少设置1处封闭式集中宰杀间,产生污物应专门收集,及时处理。

2.1.7  市场熟食经营摊点有食品夹、洁净包装物、专用容器、“三防”(防鼠、防蝇、防尘)器具等设施,经营者、操作者持有健康证,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帽和袖套。鲜肉、活禽(畜)及其制品经检疫检验上市。

2.1.8 市场应有污水排放管道设施,排放标准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要求。

2.2  秩序化标准

2.2.1 市场设置符合本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的有关要求。市场开办者办理企业法人(市场专项)营业执照,依法承担市场的经营管理职责,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义务;不具备法人登记的农产品市场、小商品市场必须由法人主体(如街道办事处等)代为履行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

2.2.2 市场内(外)规划有停车场。停车场应占商用营业面积的10%以上,停车场地面应承重、耐磨、防滑。

2.2.3 城市大型室内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置农产品质量检测室。

2.2.4  市场消防设施及内部装修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消防器械配备充足,使用正常。

2.2.5  做到坐商归店、行商归市、商品归区、车辆归位、广告归栏、垃圾归桶;实行生熟食品、鲜活商品、自产自销商品经营分离。农产品市场按照果蔬类、鲜肉类、禽蛋类、粮油类、水产品、活禽交易、熟食品和调味品等大类分区,明确标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

2.2.6 市场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和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确保市场经营秩序良好。

2.2.7   市场开办者(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合同率90%以上,其中包括商品安全质量保障、知名品牌商品保护、市场环境卫生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者退市等主要责任条款。

2.2.8  市场开办者加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协议准入、重要商品进销货台帐等制度。

2.2.9  市场有应对发生安全事件、动物疫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2.10  市场应设置检定合格且未超过检定周期的公用电子公平秤。

2.2.11  市场经营者证照齐全(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除外),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市场有照经营户占市场经营户总数比例达到98%以上,亮照率90%以上。

2.2.12  市场经营者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斤少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2.2.13 市场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协议准入、重要商品进销货台帐等制度,对售出商品的质量负责,实行商品质量及服务承诺制。场内经营者索证索票比率达到80%,其中索证索票种类齐全的比率超过60%;建立真实完整进销货台帐的经营户比率超过80%

2.2.14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助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

2.2.15  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经营户“经济户口”管理等措施,对场内的经营者建立基本信息档案,且档案与实际情况一致。

2.2.16 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场内经营主体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2.2.17  监管上市商品质量,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及国家禁止上市的各类商品禁止上市销售。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测工作,对不合格商品信息进行公示,并对相关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处。农产品市场开展农产品快速检测,有每天快速检测记录,快速检测不合格率低于5%。现场检查发现经销质量不合格商品的户数占总抽查户数的10%以下。

2.2.18  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严格执行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商品协议准入、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信誉卡和商品质量承诺等制度。

2.2.19  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开展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先进分子、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督促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并指导其开展工作。场内经营者按信用分类监管达到A级信用等级的经营者户数占场内经营总数的90%以上。

2.2.20  户外广告和店名(店招店牌)用语准确,文字规范,不得出现虚假违法广告以及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户外各类型广告的设置以及企业、个体经营户店招店牌的悬挂、摆放等,应合法有序、整洁明了、完好无损。

2.3  优美化标准

2.3.1  市场的人流、物流、车流应畅通有序,厅棚内的安全通道不应堆放杂物。

2.3.2  市场设置有公告栏(政策法规宣传、便民服务措施、违法经营行为公示、商品行情公布等)、意见簿、投诉箱、投诉电话、公平秤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共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

2.3.3  市场场门应清洁、美观,有明确、完整的名称标识。

2.3.4  市场的地面应硬化、干燥、防滑,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2.3.5  市场交易厅(棚)内应通风、明亮。

2.3.6  市场设有场牌、商品分布示意图,悬挂在进出大门处。市场标识、标牌设置统一、整齐、醒目。

2.3.7  市场摊位、货台(柜)、店招统一,布局协调合理。

2.3.8  农产品市场或综合性市场设有专门的农民自产直销区。

2.3.9  生鲜肉品交易区应配备分割台,鼓励统一吊挂销售。

2.4  制度化标准

2.4.1  市场开办者自律制度

1)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

2)预先赔偿制度;

3)质量承诺制度;

4)重要商品准入制度;

5)商品质量责任制度;

6)商品质量自检制度;

7)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2.4.2  农产品市场管理制度

1)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

2)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

3)督促和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

4)进场商品台帐管理和检查制度;

5)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

6)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7)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

8)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9)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10)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

11)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

12)市场产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等。

2.4.3  非农产品市场管理制度

1)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

2)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

3)督促和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

4)进场商品台帐管理和检查制度;

5)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

6)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7)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

8)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9)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10)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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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清洁化标准

3.1.1  市场划行规市,交易秩序规整。做到划线定位,道路畅通,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3.1.2  经营者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无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现象。

3.1.3  市场设置有公共厕所和集中处理垃圾场所,经营户基本备有垃圾筐,并做到自觉清扫。

3.1.4  鲜活水产品交易区应设置简易蓄养池、宰杀操作台、废弃物回收桶等设施。

3.1.5  活禽交易(点杀)应实行隔离或半隔离,产生污物应专门收集,及时处理。

3.1.6  市场熟食经营摊点有食品夹、洁净包装物、专用容器、“三防”( 防鼠、防蝇、防尘)器具等设施,经营者、操作者持有健康证。畜禽产品及其制品经检疫检验上市。

3.1.7  市场应有污水排放基本设施。

3.2  秩序化标准

3.2.1  市场设置(新建或改建)应符合当地商业网点布局规划要求。市场开办者办理了企业法人(市场专项)营业执照,依法承担市场经营管理职责,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具备法人登记的市场必须由法人主体(如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履行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

3.2.2  市场设有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农产品市场配有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关辅助设施。

3.2.3  市场消防器材设施齐备。

3.2.4  做到坐商归店、行商归市、商品归区、车辆归位、广告归栏、垃圾归桶;实行生熟食品、鲜活商品、自产自销商品经营分离。

3.2.5市场开办者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

3.2.6  市场开办者加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协议准入、重要商品进销货台帐等制度。

3.2.7  市场有应对发生安全事件、动物疫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8  市场应设置检定合格且未超过检定周期的公用电子公平秤。

3.2.9  市场经营者证照齐全(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除外),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市场有照经营户占市场经营户总数比例达到95%以上,亮照率90%以上。

3.2.10  市场经营者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斤少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3.2.11  市场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协议准入、重要商品进销货台帐等制度,对售出商品的质量负责,实行商品质量及服务承诺制。

3.2.12  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经营户“经济户口”管理等措施。

3.2.13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场内经营主体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3.2.14  监管上市商品质量,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及国家禁止上市的各类商品禁止上市销售。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测工作,对不合格商品信息进行公示,并对相关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处。农产品市场开展农产品快速检测,有每天快速检测记录。快速检测不合格率底于5%。现场检查发现经销质量不合格商品的户数占总抽查数的10%以下。

 3. 2.15 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严格执行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商品协议准入、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信誉卡和商品质量承诺等制度。

3.2.16 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开展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先进分子、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场内经营者按信用分类监管达到A级信用等级的经营户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80%以上。

3.2.17 户外广告和店名应用语准确,文字规范,不得出现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反动、淫秽内容的广告和店招店牌。

3.3  优美化标准

3.3.1  市场的人流、物流、车辆应流动有序,不得占用市场消防通道。

3.3.2  市场应配置公告栏、投诉举报箱、公平秤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

3.3.3  市场场门应清洁、美观,有明确、完整的名称标识。

3.3.4  市场的地面应硬化、干燥、防滑,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3.3.5  市场设有场牌、商品分布示意图,市场标识、标牌设置统一、整齐、美观。

3.3.6  市场摊位、货台(柜)、店招统一,实用、美观、大方。

3.4  制度化标准

3.4.1  市场开办者自律制度

1)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

2)质量承诺制度;

3)重要商品准入制度;

4)商品质量责任制度;

5)商品质量自检制度;

6)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3.4.2  农产品市场管理制度

1)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

2)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

3)督促和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

4)进场商品台帐管理和检查制度;

5)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

6)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7)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

8)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9)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10)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

11)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

12)市场产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等。

3.4.3  非农产品市场管理制度

1)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

2)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

3)督促和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

4)进场商品台帐管理和检查制度;

5)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

6)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7)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

8)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9)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10)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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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清洁化标准

4.1.1  村庄集市(赶集场点)、集中交易点,应做到划线定位,市场责任人应确定专人负责清扫垃圾,保持卫生整治,秩序良好。

4.1.2  赶集场所有公共厕所和垃圾集中处理场地。

4.1.3  熟食品经营摊点有食品夹、洁净包装物、“三防”器具等设施,经营者持有健康证,畜禽产品及其制品经检疫检验上市。

4.2  秩序化标准

4.2.1  集市交易场所符合当地规划要求。

4.2.2  集市交易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辖区工商所要在交易场所(或赶集交易日)开展商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

4.2.3  经营者要守法经营,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4.2.4  工商部门要加大农村市场整治力度,切实规范农村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市场消费安全。

4.2.5  村庄所在地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用语准确、文字规范,不得有虚假违法广告内容和不良店招店牌内容。

4.3  优美化标准

4.3.1  集市交易场所应尽量避开主要通行道路。

4.3.2  集市交易场所应设置公告栏、宣传栏等服务设施,各类服务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4.4  制度化标准

为有效规范农村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农村市场消费安全,由辖区工商所负责并督促、指导,会同当地村委会,建立健全如下制度:

1)重要商品准入制度;

2)商品质量责任制度;

3)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4)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

5)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6)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7)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8)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

 

5  过渡安置点

5.1  清洁化标准

5.1.1  安置点经营户应保持卫生整洁,由经营户负责人负责经营场所门前“三包”。

5.1.2  熟食经营点应配备食品夹、洁净包装物、专用容器、“三防”器具等设施,经营者和操作者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畜禽产品及其制品经检疫检验上市。

5.2  秩序化标准

5.2.1  经营者守法经营,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5.2.2  工商部门切实规范过渡安置点经营秩序,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灾区建材市场的监管,保护灾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灾区市场消费安全。

5.2.3  过渡安置点所在地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用语准确、文字规范,不得有虚假违法广告内容和不良店招店牌内容。

5.3  优美化标准

5.3.1  过渡安置点应在主要通道口设置公告栏、宣传栏、警示曝光台、投诉举报箱等服务设施,各类服务设施应有清晰、明了的标识。

5.4  制度化标准

为确保过渡安置点正常经营秩序,确保灾区市场消费安全,由辖区工商所定人定责定岗,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健全如下制度:

1)重要商品准入制度;

2)商品质量责任制度;

3)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4)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

5)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6)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7)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8)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