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保护标准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9-09-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1、总则
1.1为统一规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依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四川省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等标准、规范和规定,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3本标准分城区、集镇、农村地区和地震过渡安置社区四类。本标准所指城区主要指市(州)政府所在地按照城市(镇)规划所确定的市(镇)区、近郊区;所指集镇主要指县级市、扩权县及其它县按照城镇规划所确定的镇区;农村地区主要指城镇规划以外的村庄、从事农业生产的区域等地区;地震过渡安置社区主要指地震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1.4根据本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城区
2.1清洁化标准
2.1.1空气环境质量。空气污染指数(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达到85%以上,最低不低于50%。
2.1.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最低不低于80%。
2.1.3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且无Ⅴ类水质以下不达标水体。最低不低于60%。
2.1.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分贝,最高不得高于62分贝。
2.1.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8分贝,最高不得高于72分贝。
2.2秩序化标准
2.2.1城区规划与环境规划协调、科学,各环境功能区布局合理,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要求。
2.2.2.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2.3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家和省污染减排要求。
2.2.4重点工业企业依法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100%。
2.2.5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运贮、处置,依法有序。生活污水处理率≥70%,最低不得低于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最低不得低于50%;城区气化率≥90%。
2.3优美化标准
2.3.1城市建设、发展注重环境功能,环境保护设施配套,人居生活环境怡人。
2.3.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2.4制度化标准
2.4.1环境保护纳入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城市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环境保护工作问题。
2.4.2积极开展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生态细胞工程创建活动,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建设与管理。
2.4.3有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环保执法人员、经费得到保障。
3、集镇
3.1清洁化标准
3.1.1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最低不低于80%。
3.1.2集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最低不得低于50%。
3.1.3集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最低不得低于50%。
3.1.4集镇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50%。
3.2秩序化标准
3.2.1集镇规划与环境规划协调,各环境功能区布局合理,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要求。
3.2.2.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集镇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工业企业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小区相对集中,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
3.2.3重点工业企业依法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100%。
3.2.4集镇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运贮、处置,依法有序。
3.3优美化标准
3.3.1集镇建设、发展注重环境功能,环境保护设施配套,人居生活环境良好。
3.3.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1平方米/人。
3.4制度化标准
3.4.1环境保护纳入集镇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定期研究集镇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3.4.2积极开展环保保护生态细胞工程创建活动,加强集镇环境保护建设与管理。
3.4.3有专门的政府领导分管环境保护,有专职或兼职环保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得到保障。
4、农村
4.1清洁化标准
4.1.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处置率≥90%
4.1.2秸秆综合利用率≥85%
4.2秩序化标准
4.2.1 农村地区农民生活区、农业生产区、集中养殖区等规划、布局比较合理,互相干扰少,村上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在工业小区、工业集中区等地。
4.2.2采取有效措施,重视和严格控制污染向农村转移。
4.2.3重点工业企业依法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90%以上。
4.2.4各种养殖污水、垃圾依法有效处置,不得乱排乱放;各种生活污水、垃圾依法集中收贮、运输,按规定要求有效处置,不得乱排乱放;秸秆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得出现乱烧秸秆影响环境的污染事件。
4.3优美化标准
4.3.1农户家居生活、农业生产和养殖注重环境功能,有简易实用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人居生活环境卫生、安全。
4.3.2村容村貌整洁,环境卫生良好。
4.3.3平原的农村森林覆盖率≥15%;丘陵地区的农村森林覆盖率≥35%;山区的农村森林覆盖率≥45%;高原区的林草覆盖率≥75%。
4.4制度化标准
建立村庄保洁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特别是要制订和认真执行有关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处置的乡规民约,实行“村收、乡运、镇处理”的垃圾处置制度。
5、过渡安置社区
5.1清洁化标准
5.1.1有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水源地。对饮用水水源地设立标志,加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宣传,安排专人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管理和巡查。对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危险源和污染源加强有效防控。
5.1.2具备生活垃圾有效处置设施,建立、完善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的收运系统,做到密闭化收集和定期清运,达到无害化、减量化目标。
5.1.3具备生活污水有效处置设施,有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系统,达到消毒、卫生、达标排放目标。
5.1.4安置区医疗点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做好分类收集、包装、临时贮存工作,送交专业的医疗垃圾处置场处理。
5.1.5尽可能使用清洁能源。具备条件的可使用天然气,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合格罐装液化气或者型煤。
5.2秩序化标准
5.2.1安置区要按照规划设计的住宿、餐饮、洗浴等功能分区对生活及其附属处置设施合理安排,不得出现污水、垃圾乱排乱放现象。
5.2.2对安置区内废弃的杀虫剂及其容器等废物要集中收集,安全处置。
5.2.3安置区内不得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5.3优美化标准
5.3.1要加强安置区内环境保护宣传、管理,保持环境整洁、安静。
5.3.2在满足安置区居民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应在过渡性安置点内及周边建立绿化带,以隔音降噪、减少灰尘,为群众提供相对舒适的生活环境。
5.4制度化标准
建立并认真执行加强安置区环境管理的相关制度。安置区有专门领导分管环境管理工作,对安置区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6、主要指标解释
6.1空气污染指数(API指数)。根据全年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 指数)统计,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6.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镇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6.3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地表水认证水体及断面监测达到相应水体功能标准的达标比例。
6.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
6.5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城市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结果,按其路段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的平均值。
6.6重点工业企业是指在辖区范围内分别按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污量从高到低,累计排放量占辖区排污总量85%的重点工业企业。排放稳定达标是指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超过排污总量指标要求。未发生污染事故。
重点工业废水排放稳定达标率是指辖区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
重点工业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6.7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区、县城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6.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6.9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主要是指用于生活的全部能源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清洁能源主要是指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天然气、沼气、水电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6.10秸秆综合利用率是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发电、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等。
6.1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是指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产业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注:1.对有上下限要求的指标,达到上限要求的得满分,在下限之下的得0分,在上限与下限之间的按比例得分。
2.最终考核按照主要量化指标(见附表)和非量化指标综合考评。
3.具体考评办法另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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