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水利建设综合治理标准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9-09-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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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水利建设治理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水利建设治理,是指农村供水工程、水库大坝及附属设施工程、骨干渠系、河道堤岸配套设施工程、水土保持工程。

 

2  农村供水工程综合治理标准

21治理标准

按照水利部、卫生部制定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

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479-2006)有关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供水的要求。

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升。

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距离在800m以内。

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22工程技术标准

按照水利部制定的《村镇供水技术规范》(SL310-2004)执行。

23环境标准

231以河流、水库作为源水的供水工程,河流、水库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内,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粪便等,不得施用长效或剧毒的农药;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232采用地下水源的供水工程,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周围50m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点等污染源;在距井50m周围不应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距井5m以内不应有囤水田。

233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m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整个供水厂区域地面应无垃圾、污水、污迹和杂物堆积,建筑墙壁和门窗清洁,无积尘、蛛网、污渍。

234以水窖(旱井、水窑)、蓄水(集雨)池为饮用水源的供水工程,距井、池35m内不准种树、建房,1015m以内不准修建厕所、粪圈、污水池等;水池周围50m以内不准爆破,20m内不准采石、取土;以集雨为饮用水源的供水工程集流面应避开畜禽圈、粪坑、垃圾堆、柴草垛、油污、农药、肥料等污染源,不应采用马路、石棉瓦屋面和茅草屋面作集流面。

235供水管道的接头部位不得漏水,在户外必须埋入地下,不得裸露在地表,在一般地带,管顶埋设高度不小于0.50.7m,穿越道路、农田或沿道路铺设时埋深不得小于1.0m;在室内的走向要横平竖直,用管卡卡牢,顺墙脚或离地面0.81.2m安装,转角美观、大方;与排污管、渠不应布置在一起,如有交叉时,供水管道一定要布置在排污管、渠之上。

24工程措施

在工程的具体行动和建设中,坚持远近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在科学论证饮水水源的前提下,推行“参与式”方法,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工程类型。

(一)充分利用现有供水工程进行管网更新和延伸,扩大供水范围。

(二)在农村人口稠密、居住集中的平坝和农村集镇(含中心村),优先考虑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泵站扬水或自流引水等),确保群众在特大干旱年份有水喝。

(三)在农村人口居住分散的山丘区,有良好的地下水源时,结合当地实际,以单村或社为独立给水系统;村民居住十分分散且水源条件差的地方,规划开凿修建分散式供水井。

(四)在中低山地区,地下水富集条件较好的地方,采取打井的方式加以解决。

(五)在淡水资源缺乏的山区农村,修建小型雨水集蓄工程,提高供水保证率。

(六)在工程投资较大、农民收入比较低的贫困山区农村,供水系统先建设到公共给水点,但仍然确保村民每次取水时间不超过20分钟。

 

3  水库综合治理标准

3.1清洁化标准

3.1.1水库大坝及其附属设施

(一)大坝坝体及其附属设施周边无乱堆乱放,保持坝面整洁,及时清除坝面树木、柴草,制止坝面种植农作物、堆放杂物、及一切有损坝体安全建筑物和障碍物。

(二)水库水质符合水库功能要求、水质清洁。

(三)及时清除水库水面有害植物。及时打捞水面漂浮物。

(四)水库管理用房及闸门房门窗完好,水库管理用房墙壁及地面无积尘、垃圾,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32秩序化标准

3.2.1水库大坝及其附属设施

(一)及时治理病险水库,病险水库治理率达到90%以上。大坝坝体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率达到90%以上。大坝坝体无明显损坏、垮塌。混凝土及浆砌体工程无顺筋裂缝、保护层剥落、钢筋锈蚀等现象。

(二)保持溢洪道畅通,及时清除溢洪道内障碍物及两侧陡坡。

(三)管理好启闭机设施、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及其它观察设施,制止人为破坏。

(四)制止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如库址处挖塘、打井、采石取土、违章垦种、库内炸鱼等行为。

(五)密切关注库水位,严格执行防办下达的控制运行的计划调度水库水位。

(六)严禁在大坝放牧。

3.3优美化标准

3.3.1水库大坝及其附属设施

(一)水库大坝轮廓线、溢洪道建筑外形等应线形美观,各类建筑物应风格朴实、造型端庄。

(二)水库管理用房及闸门房的建筑风格应与环境协调,利用水库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项目应符合环境优美的要求,统一布局。

(三)各类水利标志、标识应统一设置、整齐协调。

3.4制度化标准

3.4.1水库大坝及其附属设施

(一)水库要落实专人管理,明确职责,把水库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制度化管理。

(二)保护水质。全面禁止施肥养鱼,水源水库禁止网箱养鱼,其余水库控制网箱养鱼。

(三)落实水库巡查制度。在运行期,一般宜每周一次,或每月不少于两次,但汛期高水位特别是出现大洪水时,应加密观测次数;病险水库达到汛期限制水位时,每天不少于二次。

 

4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骨干渠系部份

加强骨干渠系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保持骨干渠系工程的清洁畅通,结合水土保持绿化美化骨干渠系工程。在渠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爆破、建窑、埋坟、打井、开矿;搭建违章建筑物、种植、铲草或从事集市贸易;倾倒垃圾、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违法砍伐渠道绿化、防护林木;炸鱼、毒鱼。在渠道保护范围内,不进行危及渠道安全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渠道内排放弃水。确需排放的,应净化处理并承担渠道增容补偿,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  河道堤岸配套设施治理标准

51河道堤岸(2009年完成80%2010年完成剩余20%

(一)清除河道堤岸建筑物、摊点私搭乱建、乱摆乱放。

(二)禁止向河道倾倒垃圾、废渣,清理打捞河道内垃圾、废渣和漂浮物。

(三)打击无证开采河道砂石行为,平整、疏浚河道砂堆、砂凼,逐步限制城区河道采砂。

52配套设施

521河道堤岸垃圾治理。职能部门和村委会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定时定点收集和转运垃圾,市容、环卫和综合执法部门清理河道堤岸周边市场和环境,建设部门清理涉河工程及河道周边拆迁施工垃圾。

522河道堤岸绿化治理。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绿化管理。

523河道堤岸治理制度

(一)擅自建设、构架与城市规划不符的或妨碍河道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打桩、筑坝、爆破、打井、挖沙、取土;

(三)擅自填河、填湖造地,明河改暗河;

(四)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建筑淤泥和其他废弃物,擅自堆放物料;

(五)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通航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六)毁损水利工程、绿化带、水文水质监测设施及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附属设备、设施;

(七)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用网箱养鱼,养殖家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  水土保持建设

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人工治理与生态自然修复相结合。小流域综合治理程度达70%以上,林草面积达到宜林宜草面积的80%以上,综合治理治理措施保存率达80%以上。治理区蓄水、保土、缓洪效益显著,减少效益达70%以上,有效控制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加强城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防止人为破坏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建设一批城乡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城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和审批率达到98%以上、实施率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