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9-09-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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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规范城乡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水上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城乡客运码头,包括城市客运码头、乡镇客运(渡)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等。

1.3本标准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村庄整治技术规范》、《河港工程设计规范》和《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4本标准分城市客运码头、乡镇客运(渡)码头两类。城市客运码头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客运码头参照执行;乡镇客运(渡)码头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以及村庄附近的客运(渡)码头。

 

2  城市客运码头

2.1清洁化标准

2.1.1地面

(一)码头平台地面及人行坡道不得有人畜粪便;未清理的浮土、垃圾、渣土、积水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每处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20cm)、积水面积不得超过0.09平方米(约30cm×30cm);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块。

(二)进港道路地面不得有人畜粪便和淤泥灰土;雨水口不得有明显污物;浮土、垃圾、渣土、积水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每处浮土、垃圾、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20cm)、积水不得超过0.16平方米(约40cm×40cm);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4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块。

2.1.2附属设施

客运码头附属设施(包括系船设备、防冲设备、护栏等)及客运码头运行管理工作设施基本保持清洁。每100平方米地面上,有积尘、污泥的相应设施不得超过1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2处。

2.2秩序化标准

2.2.1地面

(一)新建码头及候船实施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设置有人行道和车行道,以及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

(二)城市客运码头斜坡梯道坡度一般不大于12,梯道踏步高度一般为1015厘米,具体根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及使用要求而定。踏步宽度,一阶一步时采用3040厘米宽;一阶两步时采用90100厘米宽。每隔一定距离(约2030阶)设一平台,平台宽度不小于1米(一般为2米),两平台间高差一般不大于3米。

(三)港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

2.2.2附属设施

城市客运码头设施无缺失,并按规范有序布置。其中:

(一)系船设施

系船柱:船长小于100米,系船柱间距20米;船长100150米,系船柱间距25米;船长大于150米,系船柱间距30米。系船柱中心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宜为50120厘米。其主要尺寸应符合《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

系船环:直立式码头设置系船环,当码头岸壁的直立面上设系船环时,上排宜设在码头顶面高程以下12米处,上、下排竖向间距宜取1.52米,水平间距宜取1015米,上下两排可交错或同列布置;斜坡式码头设置系船环宜卧入码头顶面、直立墙面或坡面内。

(二)护栏

护栏可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宜取100120厘米。护栏的立柱间距宜为150200厘米。当采用钢结构护栏时,扶手横栏和立柱钢管不宜小于4.8厘米。下横栏钢管的直径不宜小于3厘米,采用拉链时,链径不宜小于0.8厘米。

2.3优美化标准

2.3.1地面

码头地面、人行梯步、人行坡道和进港道路完好率应保持在90%以上,破损、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2.3.2附属设施

港口的装卸机械、爬梯和阶梯、护栏等及码头工作用房、候船厅、码头视频等不得有断裂、破损现象。每100平方米码头平台上有凹陷、锈蚀或脱漆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

2.4制度化标准

2.4.1城市客运码头的环境综合治理由经营人落实保洁人员与经费。

2.4.2制定城市客运码头清扫保管管理办法,明确卫生标准。

2.4.3加强城市客运码头及附属设施管护,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3  乡镇客运(渡)码头

3.1清洁化标准

3.1.1地面

(一)码头平台地面及人行坡道不得有人畜粪便;未清理的浮土、垃圾、渣土、积水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每处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20cm)、积水面积不得超过0.09平方米(约30cm×30cm);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块。

(二)进港道路地面不得有人畜粪便和淤泥灰土;雨水口不得有明显污物;浮土、垃圾、渣土、积水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每处浮土、垃圾、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20cm)、积水不得超过0.16平方米(约40cm×40cm);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4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块。

3.1.2附属设施

客运码头附属设施(包括系船设备,防冲设备,护栏等)及客运码头运行管理工作设施基本保持清洁。每100平方米地面上,有积尘、污泥的相应设施不得超过1处,有痰迹的设施不得超过2处。

3.2秩序化标准

3.2.1地面

(一)实体斜坡梯道码头

当坡度较大时,通常采用实体斜坡梯道码头,根据不同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实体斜坡梯道码头在平面布置上型式也不同,主要有顺岸式、“L”型和“之”字型等几种型式。

斜坡梯道码头坡度一般不大于12,梯道踏步高度一般为1015厘米,具体根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及使用要求而定。踏步宽度,一阶一步时采用3040厘米宽;一阶两步时采用90100厘米宽。每隔一定距离(约2030阶)设一平台,平台宽度不小于1米(一般为2米),两平台间高差一般不大于3米。踏步一般采用干砌条石或预制混凝土块。

(二)下河引道码头

当自然岸坡较缓,而且后方集、疏、运条件较好的,码头可采用下河引道型式。下河引道一般顺水流方向或斜向水流方向布置,以方便船舶沿斜坡移泊,同时可根据水位变化情况设置几个工作平台,以适应不同水位的船岸衔接。下河引道坡度一般不大于10%

(三)混合式码头

根据实际地形的陡缓情况,合理地利用各种地形条件,采用下河引道与斜坡梯道混合使用的码头型式。

3.2.2附属设施

乡镇客运(渡)码头设施无缺失,并按规范有序布置。其中:

(一)系船设施

系船柱:船长小于100米,系船柱间距20米;船长100150米,系船柱间距25米;船长大于150米,系船柱间距30米。系船柱中心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宜为50120厘米。其主要尺寸应符合《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297-2001

系船环:直立式码头设置系船环,当码头岸壁的直立面上设系船环时,上排宜设在码头顶面高程以下12米处,上、下排竖向间距宜取1.52米,水平间距宜取1015米,上下两排可交错或同列布置;斜坡式码头设置系船环宜卧入码头顶面、直立墙面或坡面内。

(二)护栏

护栏可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宜取100120厘米。护栏的立柱间距宜为150200厘米。当采用钢结构护栏时,扶手横栏和立柱钢管不宜小于4.8厘米。下横栏钢管的直径不宜小于3厘米,采用拉链时,链径不宜小于8厘米。

(三)码头碑铭及水位设施

码头碑铭包括码头名称碑和渡口守则指示碑,水位设施包括警戒水位线和封渡水位线,均为码头的建设内容。

1.新建码头必须设置码头(渡口)名称碑和渡口守则碑,以及警戒水位线和禁航水位线标志。

2.设置要求

码头渡口名称碑、渡口守则碑应设置于码头宽敞通道的一侧,警戒、封渡水位线标志设置于原测定的洪水警戒、封渡水位点。

3.规格、质量要求

码头渡口名称碑、渡口守则碑:选用优质石碑或预制混凝土碑,码头(渡口)碑版面高106厘米,宽66厘米,厚12厘米;碑座高26厘米,长86厘米,宽40厘米。

警戒、封渡水位线标志桩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4.碑板文字

碑板正中文字:××码头(渡口);右上方为建设单位,左下方为建设年月,隶书字体。碑板背面刻写省交通厅已颁布的《渡口守则》,仿宋字体。碑面均采用黑底红字。

水位标志文字采用仿宋字体,白底红字。

3.3优美化标准

3.3.1地面

码头地面、人行梯步、人行坡道和进港道路完好率应保持在90%以上,破损、凹陷、变形不得突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3.3.2附属设施

乡镇客运(渡)码头的签单工作用房、候船房、码头视频等不得有断裂、破损现象。每100平方米码头平台上有凹陷、锈蚀或脱漆现象的设施不得超过3处。

3.4制度化标准

3.4.1乡镇客运(渡)码头的环境综合治理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落实保洁人员与经费。

3.4.2制定乡镇客运(渡)码头清扫保管管理办法,明确卫生标准。

3.4.3加强乡镇客运(渡)码头及附属设施管护,建立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