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评价标准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9-09-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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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规范车辆停放和交通信号,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评价标准。

1.2本评价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 5768-199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四川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交通厅、省建设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意见》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制定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

1.3本评价标准分城市、乡镇、学校及周边、机动车辆定期检测和相关规划五类。

1.4各地根据本评价标准,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1.5本标准所称的城市是指地级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城区;乡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场镇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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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停车场秩序化标准

2.1.1机动车停车场

(一)大型建筑、住宅区等场所建设的机动车专用停车场改变使用性质的,要尽快恢复停车功能。新建的大型建筑、住宅区等场所,必须根据机动车辆停放需求建设与其相配套的停车场。

(二)根据机动车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

(三)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设立临时停车场(点)和施划停车泊位。

(四)所有停车场(点)须设置符合国标的交通标志,并实行专人管理。

(五)严禁在为残疾人和老年人设置的无障碍道路上设置停车场(点)。

2.1.2非机动车停车场(点)

(一)根据停放需求,应设置专用停车场(点)。

(二)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设立临时停车场(点)。

(三)各停车场(点)须设置符合国标的交通标志,并实行专人管理。

(四)严禁在为残疾人和老年人设置的无障碍通道上设置停车场(点)。

2.2机动车秩序化标准

(一)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通行规定通行,

(二)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入口和出口不得阻碍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三)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不得妨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

(四)有效地对交通进行组织,对符合渠化的交叉路口应进行渠化。

2.3优美化标准

(一)停车泊位、路口渠化等施划的标线要保持清晰和有效。

(二)各停车场(点)保持卫生和整洁

(三)停放的车辆整齐,朝向一致。

2.4道路交通信号秩序化标准

2.4.1交通信号灯

(一)交叉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的数量。

1、地级市不得低于应设置交通信号灯总数的80%;

2、县级市(区)不得低于应设置交通信号灯总数的70%;

3、县城不得低于应设置交通信号灯总数的60%。

(二)设置的交通信号灯必须符合国标(GB148862006)。

2.4.2标志标线

(一)按照国标GB 5768-1999设置完善和施划交通标志标线。

(二)设置、调整和完善建成区3.5米以上道路标志标线。

(三)完成建成区次干道以上道路、次干道与次干道以上道路相交路口的渠化。  
  (四)完成建成区3.5米以上非灯控路口让行标志标线、四车道以上道路限速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禁令标志前方的提示标志。  
  (五)完善路口、路段人行横道线、路口行人二次过街等候线等标志标线。  
  (六)设置、调整和完善建成区主干道与次干道以上道路相交路口指路标志。  
  (七)完成建成区6米以上非灯控路口让行标志标线、主干道限速标志以及主、次以上干道相交路口指路标志。

(八)完成建成区主干道和次干道上交通标志。

1地级市平均每公里不得低于7块;

2、县级市(区)平均每公里不得低于5块;

3、县城平均每公里不得低于3块;

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必须符合国标,并保持齐全、醒目和有效。

2.4.3交通隔离设施

(一)根据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和道路条件,设置必须的交通隔离设施。

(二)设置的交通隔离设施科学、合理、美观,满足实际需求。

2.5 机动车制度化标准

(一)机动车通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和第二节)通行。

(二)守法率

1地级市不得低于95%;

2、县级市(区)不得低于90%;

3、县城不得低于85

2.6非机动车守法率

(一)非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三节)通行。

(二)守法率

1地级市不得低于85%;

2、县级市(区)不得低于80%;

3、县城不得低于70

2.7行人守法率

(一)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四节)通行。

(二)守法率

1地级市不得低于80%;

2、县级市(区)不得低于75%;

3、县城不得低于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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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停车场秩序化标准

3.1.1机动车停车场

(一)乡镇应设置停车场(点)。

(二)有条件的应设置专用停车场。

(三)根据停车需求,可在道路及街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四)所有停车场(点)设置符合国标的交通标志,并实行专人管理。

3.1.2非机动车停车场(点)

(一)乡镇应设置集中停放场(点)。

(二)有条件的设置专门停车场(点)。

(三)所有停车场(点)设置符合国标的交通标志,并实行专人管理。

3.2车辆秩序化标准

(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第二节和第三节)通行。

(二)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不得阻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

3.3优美化标准

(一)专用停车场应施划停车泊位标线。

(二)各停车场(点)要保持卫生和整洁

(三)停放的车辆整齐,朝向一致。

3.4道路交通信号秩序化标准             

3.4.1交通信号灯

(一)有条件的在交通流量大的交叉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

(二)设置的交通信号灯必须符合国标。

3.4.2交通标志

(一)乡镇所在地6米以上道路(街道)应设置交通标志。

(二)其它道路(街道)根据交通流量和路网结构,设置必需的交通标志。

(三)设置的交通标志必须符合国标。

(四)各类交通标志保持齐全、醒目和有效。

3.4.2交通标线

(一)根据道路等级和路面条件,应施划必要的交通标线。(二)施划的交通标线必须符合国标。

(三)各类交通标线保持齐全、醒目和有效。

3.4.3交通隔离设施

(一)根据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和道路条件,设置必要的交通隔离设施。

(二)设置的交通隔离设施科学、合理。

 

4  学校及周边

4.1交通安全设施秩序化标准

4.1.1城市

(一)根据道路等级和交通流量等实际,中小学、幼儿园门口施划禁停交通标线,按规定在大门两侧设置指示、警告等交通标志。

(二)根据道路条件允许和车辆停放需求,设置临时车辆停放点,并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三)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符合国标。

4.1.2乡镇

(一)根据道路条件,在中小学、幼儿园大门两侧设置交通指示、警告标志。主要道路上应在大门口施划禁停交通标线。

(二)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符合国标。

 

5  机动车检测

5.1机动车定期检测制度化标准

5.1.1定期检验率

(一)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100%

(二)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

(三)其他汽车达到95%以上。

(四)拖拉机和摩托车达到80%以上。

 

6  相关规划

县(市、区)级以上城市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停车场设置规划》和交通影响评价评审制度,并由政府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