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园林绿化综合治理标准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9-09-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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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规范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村庄、单位、居住小区及过渡安置社区绿化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各类园林绿地,包括各类城乡聚居点(城市、县城、城镇、村庄)所属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

1.3本标准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四川省园林县城标准》、《四川省园林城镇标准》与《四川省园林村庄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方案》(川委办[2008]18号)、《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开展灾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川指[2008]241号)等文件,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4本标准分城市、县城、乡镇、村庄及过渡安置社区五类,分别适用于城市、县城、乡镇、农村村庄(组)及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2  设市城市

2.1清洁化标准

2.1.1绿地

(一)绿地及草坪内不得有宠物粪便、烟头、纸屑、瓜皮果核等垃圾杂物,不得有废物堆料;植物叶面不得有积灰、痰迹,树干不得有污痕和树挂。

(二)绿地附属的景观水体内不得有生活垃圾或其他漂浮杂物,不得有臭味。

2.1.2附属设施

(一)绿地内附属的园路、桥面和铺装场地不得有粪便、积水和渣土。

(二)圆灯、护栏、坐凳,以及其他景观构筑物、游戏健身设施等不得有积垢、青苔、脚印、痰迹,周边不得有垃圾杂物。

(三)附设的果皮箱、垃圾箱(桶)不得有污物外露、外挂,不得散发臭味,周边不得散落垃圾。

(四)公厕内外地面应无烟蒂、粪便、尿垢、积水和废纸垃圾;墙面与墙角无污垢和积尘蛛网;门窗、隔板、蹲位、便池、洗手池应无污垢、积尘。公厕应每周定时消毒2-3次,确保无蚊蝇蛆虫、无恶臭,卫生纸兜及时清运打扫,不得有外溢现象。

 (五)园内沟渠、沙井、雨水井中不得有积沙、淤泥和生活垃圾及等杂物。

2.2秩序化标准

2.2.1绿地

(一)绿地应具有观赏娱乐、日常休憩、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公园内绿化种植用地应保持在70%以上,建筑用地总量应控制在3%以下。城市建成区整体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6m2

(二)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85%和65%以上;新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用地面积的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用地面积的1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用地面积的10%。

(三)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地率,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居住区应按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园绿地。

(四)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五)绿地种植应以乔木为主,并以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速生树与慢长树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90%以上。

2.2.2附属设施

绿地附属设施(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园林建筑小品等)应无缺失,并按规范有序布置。其中:

(一)新建园路路网密度宜在200-380m/hm2其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二)园桥应具有造景和观景功能。

(三)主要人流集散场地面积宜按500 m2/万人计算;其他场地应根据集散活动的类型确定场地面积;地震烈度6度以上(含6度)的地区,应按照城市防灾规划的要求布置相应规模的防灾、救灾和避灾场地。

(四)公园绿地内的公厕按服务半径不超过250m的标准设置;主要园路按每50-100m一个废物箱的标准设置;园椅坐凳按20-50/ha的标准设置,并应按不小于10%比例设置轮椅停留位置。

2.3优美化标准

2.3.1绿地

(一)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植物群落完整,乔灌草配置合理、层次丰富、季相分明,色彩搭配协调统一,形态有较强韵律感或景观艺术性,能体现园林风格特色。

(二)园林植物无死株、枯枝、损枝;草坪无空秃、枯黄、杂草,边缘线清晰(及时切边);布置的花卉色彩艳丽,花期整齐,图案美观。

(三)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自然山形保持完好,无大面积开挖、破损,水体景观自然亲切、环境优美。

2.3.2附属设施

(一)园路与铺装场地地面保持完好,无破损、凹陷、变形;园路线形优美,地面装饰图案清晰、精致、美观。

(二)园桥形态观赏性较强

(三)景观建(构)筑物、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无影响美观的破损、锈蚀、脱漆现象;人工喷泉水景的视觉艺术感强。

(四)游憩及健身设施、公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无影响安全使用的断裂、破损现象,无影响美观的凹陷、锈斑、脱漆现象;路灯、废物箱、指示标识、座椅等布置整齐,外观美观、统一协调;园内灯具景观性好,亮灯率不低于95%

(五)驳岸、护坡、亲水平台设置合理,亲水景观良好,亲水设施形式与水体景观融为一体,相得益彰。

2.4制度化标准

2.4.1按照省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2.4.2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城乡综合整治绿化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2.4.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加强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

2.4.4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强化设计施工监督与管理,提高园林绿地设计建设的质量和艺术性;组建专职养护队伍,提高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水平。

2.4.5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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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清洁化标准

3.1.1绿地

(一)绿地及草坪内不得有宠物粪便、烟头、纸屑、瓜皮果核等垃圾杂物,不得有废物堆料;植物叶面不得有积灰、痰迹,树干不得有污痕和树挂。

(二)绿地附属的景观水体内不得有生活垃圾或其他漂浮杂物,不得有臭味。

3.1.2附属设施

(一)绿地内附属的园路、桥面和铺装场地不得有粪便、积水和渣土。

(二)圆灯、护栏、坐凳,以及其他景观构筑物、游戏健身设施等不得有积垢、青苔、脚印、痰迹,周边不得有垃圾杂物。

(三)附设的果皮箱、垃圾箱(桶)不得有污物外露、外挂,不得散发臭味,周边不得散落垃圾。

(四)公厕内外地面应无烟蒂、粪便、尿垢、积水和废纸垃圾;墙面与墙角无污垢和积尘蛛网;门窗、隔板、蹲位、便池、洗手池应无污垢、积尘。公厕应每周定时消毒2-3次,确保无蚊蝇蛆虫、无恶臭,卫生纸兜及时清运打扫,不得有外溢现象。

 (五)园内沟渠、沙井、雨水井中不得有积沙、淤泥和生活垃圾及等杂物。

3.2秩序化标准

3.2.1绿地

(一)绿地应具有观赏娱乐、日常休憩、市容美化、防护避灾功能;公园内绿化种植用地应保持在70%以上,建筑用地总量应控制在3%以下。城市建成区整体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25%,绿地率不得低于1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4m2

(二)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80%和60%以上;新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用地面积的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用地面积的1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用地面积的10%。

(三)企事业单位绿地率,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居住区应按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园绿地。

(四)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1%

(五)绿地种植应以乔木为主,并以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速生树与慢长树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90%以上。

3.2.2附属设施

绿地附属设施(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园林建筑小品等)应无缺失,并按规范有序布置。其中:

(一)新建园路路网密度宜在200-380m/hm2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二)园桥应具有造景和观景功能。

(三)主要人流集散场地面积宜按500 m2/万人计算;其他场地应根据集散活动的类型确定场地面积;地震烈度6度以上(含6度)的地区,应按照城市防灾规划的要求布置相应规模的防灾、救灾和避灾场地。

(四)公园内的公厕按服务半径不超过250m的标准设置;主要园路按每50-100m一个废物箱的标准设置;园椅坐凳按20-50/ha的标准设置,并应按不小于10%比例设置轮椅停留位置。

3.3优美化标准

3.3.1绿地

(一)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植物群落完整,乔灌草配置合理、层次丰富、季相分明,色彩搭配协调统一,形态有较强韵律感或景观艺术性,能体现园林风格特色。

(二)园林植物无死株、枯枝、损枝;草坪无空秃、枯黄、杂草,边缘线清晰(及时切边);布置的花卉色彩艳丽,花期整齐,图案美观。

(三)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自然山形保持完好,无大面积开挖、破损,水体景观自然亲切、环境优美。

3.3.2附属设施

(一)园路与铺装场地地面保持完好,无破损、凹陷、变形;园路线形优美,地面装饰图案清晰、精致、美观。

(二)园桥形态观赏性较强

(三)景观建(构)筑物、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无影响美观的破损、锈蚀、脱漆现象;人工喷泉水景的视觉艺术感强。

(四)游憩及健身设施、公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无影响安全使用的断裂、破损现象,无影响美观的凹陷、锈斑、脱漆现象;路灯、废物箱、指示标识、座椅等布置整齐,外观美观、统一协调;园内灯具景观性好,亮灯率不低于90%

(五)驳岸、护坡、亲水平台设置合理,亲水景观良好,亲水设施形式与水体景观融为一体,相得益彰。

2.4制度化标准

2.4.1按照省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2.4.2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城乡综合整治绿化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2.4.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积极开展园林县城创建活动,加强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

2.4.4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强化设计施工监督与管理,提高园林绿地设计建设的质量和艺术性。

2.4.5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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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清洁化标准

4.1.1绿地

(一)绿地及草坪内不得有废物堆料,植物叶面不得有明显积灰;绿地地面和树干上残留的人畜粪便、塑料袋、痰迹、烟头、纸屑、瓜皮果核等垃圾杂物。

(二)绿地附属的景观水体内不得有生活垃圾或其他漂浮杂物。

4.1.2附属设施

(一)绿地内附属的园路、桥面和铺装场地不得有粪便、积水和渣土。

(二)全园路灯、护栏、坐凳,以及其他景观构筑物、游戏健身设施上残留的积垢、脚印、痰迹不得超过3处。

(三)附设的果皮箱、垃圾箱(桶)不得有污物外露、外挂,不得散发臭味;周边3米范围内不得有2处以上的散落垃圾。

(四)公厕内外地面应无粪便、尿垢和积水,烟蒂、废纸等垃圾每处公厕不得超过2处,墙面与墙角无污垢和积尘蛛网不得超过1处;门窗、隔板、蹲位、便池、洗手池应无污垢、积尘。公厕应每周定时消毒1次,确保无蚊蝇蛆虫、无恶臭。

(五)园内沟渠、沙井、雨水井中不得有积沙、淤泥和生活垃圾及等杂物。

4.2秩序化标准

4.2.1绿地

(一)乡镇绿地的比例宜按中心镇镇区12%、一般镇镇区10%建设,规模一般不小于2.5公顷;防护绿地等宜结合地形、道路和其他设施的布局灵活安排。

(二)绿地种植应以乔木为主,并以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速生树与慢长树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80%以上。

4.2.2附属设施

(一)园路路面最小宽度1.5m,有消防通道需求的应保持3.5m以上;园路道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度宜小于3%

(二)园桥应具有造景观景要求。

(三)铺装场地宜按30 m2/千人标准设施。地震烈度6度以上(含6度)的地区,应当按镇规划的要求设置相应规模的防灾避险场地。

(四)园内道路每100-150m应设1个废物箱,园椅坐凳宜为10-25/ha设置,并按不小于5%比例设置轮椅停留位置。

4.3优美化标准

4.3.1绿地

(一)乔灌草配置基本合理,有一定韵律感或景观艺术性。

(二)植物生长良好,基本无死株;草坪基本无空秃,枯黄面积不得超过10%;绿地中无大型和缠绕性、攀缘性杂草,草坪边缘线基本清晰(及时切边)。

4.3.2附属设施

(一)园路与铺装场地地面基本完好;园路线形较好;园桥形态有一定观赏性;铺装场地图案整齐清晰。

(二)景观建(构)筑物、雕塑景观小品与周边绿化环境协调,无影响美观的破损、锈蚀、脱漆现象。

(三)防护设施无影响安全使用的断裂、破损现象;路灯、废物箱、指示标识、座椅等布置整齐,外观统一协调;园内路灯亮灯率不低于90%

4.4制度化标准

4.4.1政府领导重视园林绿化工作,城乡综合整治绿化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4.4.2结合镇规划编制工作落实乡镇园林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内容,积极开展园林小城镇创建活动,加强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

4.4.3落实专职养护人员,提高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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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清洁化标准

庭院绿地内不得堆放生活垃圾、柴草、肥料及其他废旧物资;不得出现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附属设施(坐凳、灯具等)应基本保持清洁,每处设施不得出现2处以上积尘、痰迹、淤泥或其他污垢。

5.2秩序化标准

保护现有的古树名木和高大乔木,选择适于本地生长的品种,以乔灌草相结合的方式配置;旅游村等发展条件较好的村庄,庭院绿地的附属设施不低于乡镇标准;其他村庄庭院绿地的附属设施(坐凳、灯具等)应布置整齐。

5.3优美化标准

庭院植物配置经济实用;植物生长良好,无死树枯枝、空秃现象,无大型和缠绕性、攀缘性杂草;附属设施采用当地砖、石、木等材料制作,以农村特色为主,提倡生态自然、简朴亲切,反映地方民俗特色。

5.4制度化标准

定期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提高庭院绿地的养护管理水平。

 

 

6  过渡安置点

6.1清洁化标准

不得在花坛、树池内堆放柴草、生活垃圾及其他废旧物;绿地植物生长良好、叶面基本洁净;每处花坛与树池内不得出现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垃圾杂物。

6.2秩序化标准

选择适于本地生长的品种,以小乔木、灌木和地被相结合的方式配置,植物规格统一、布置整齐。

6.3优美化标准

植物生长良好,无死树、枯枝和绿地空秃现象,无大型和缠绕性、攀缘性杂草。

6.4制度化标准

定期由专业人员进行养护,提高绿地的养护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