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治理标准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9-09-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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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规范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地面、气球等载体设置的架式广告、牌式广告、充气广告、布幅广告、电子显示屏、灯箱,以及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等。对单位和个人自由散发小广告、张贴广告和启事(俗称“牛皮癣”)等行为的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1.3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社区四类。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过渡安置点(社区)标准适用于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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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清洁化标准

2.1.1户外广告

(一)城市主要入口、广场、主次道路、繁华商业区,以及临高速公路和铁路等主要过境通道设置的各类广告,其广告表面(含气球、支架等)不得有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二)城市支路和辅道设置的各类广告,每块广告表面(含气球、支架等)不得出现2处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三)背街小巷和其他城市地段设置的各类广告,每块广告表面及其支架不得出现3处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四)未经城市规划及广告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广告位,不得发布广告。

2.1.2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

(一)城市广场、主次道路、繁华商业街设置的各类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其表面不得有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二)城市支路和辅道设置的各类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每处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不得出现2块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三)背街小巷和其他城市地段设置的各类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每处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表面不得出现3块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四)未经城市规划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城区内不得设置灯箱、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

2.1.3牛皮癣管理

(一)每100平方米城市广场、每100米主次道路或繁华商业街,地面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1处;每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或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 不得超过2处;严格禁止散发“小广告”的行为。

(二)每100米城市支路或辅道,地面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2处;每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和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 不得超过3处。严格禁止散发“小广告”的行为。

(三)每100米背街小巷地面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3处;同一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和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 不得超过4处。

2.2秩序化标准

2.2.1户外广告

(一)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安装并经广告设置主管部门验收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空间。

(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高度不得超过建筑屋顶;屋顶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

(四)广告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五)凡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危及建筑物安全和损毁绿地的广告,均应予以拆除。

2.2.2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

(一)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达到相应的安全要求。

(二)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的设置不得超过建筑外墙面0.5米以上,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侵占公共空间。

(三)同一条城市街道设置的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应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设置高度基本一致;地形变化较大的地段或山地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2.2.3牛皮癣管理

除特殊场所(如幼儿园、学校、社区、公园开辟的专门场所)外,应严厉取缔单位和个人自由散发小广告、张贴启事和涂鸦的行为。

2.3优美化标准

2.3.1总体要求

(一)协调性

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应与城市性质(个性)相协调;与城市不同区段的自然、人文与商业氛围相协调;与城市相应区段的空间尺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相协调。

(二)艺术性

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的创意应在满足大众审美需求的同时,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和文化品位;具备较强的视觉冲击力、吸引力和艺术感染力。

(三)整体性

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的空间布置应充分考虑区域建筑群整体空间形态特征,将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作为调整、优化城市空间环境的要素之一,融入城市整体景观的打造。

(四)制作与安装

鼓励在符合安全和美观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造型制作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

(五)灯光效果

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的灯光设置首先应考虑区域(段)的整体打造需要,同时要与区域(段)的环境特点相结合,采用不同的灯光形式烘托城市或本区域(段)的文化和功能特征。

2.3.2户外广告

(一)城市主要入口、广场、主次道路、繁华商业区,以及临高速公路和铁路等主要过境通道设置的各类广告,其表面(含附属的气球和支架)应保持完好,无倒斜、破损、褪色、残缺、断裂,无影响美观的凹陷、锈斑、脱漆现象,保持文字规范、内容健康、画面色彩亮丽。

(二)城市支路(辅道)设置的各类广告不得出现倒斜、残缺和断裂现象,每块广告表面不得出现2处以上破损、褪色、残缺或凹陷、锈斑、脱漆现象。

(三)背街小巷设置的各类广告不得出现倒斜、残缺和断裂现象,每块广告表面不得出现3处以上破损、褪色、残缺或凹陷、锈斑、脱漆现象。

2.3.3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

(一)城市广场、主次道路、繁华商业街设置的各类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应保持完好,无倒斜、破损、褪色、残缺、断裂,无影响美观的凹陷、锈斑、脱漆现象,保持文字规范完整、灯光明亮、画面色彩亮丽。

(二)城市支路(辅道)设置的各类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不得出现2处倒斜、残缺和断裂现象,不得出现2处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现象,或3处以上破损、褪色、残缺或凹陷、锈斑、脱漆现象。

(三)背街小巷设置的各类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不得出现3处倒斜、残缺和断裂现象,不得出现3处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现象,或5处以上破损、褪色、残缺或凹陷、锈斑、脱漆现象。

2.3.4牛皮癣管理

公共场所按1/平方公里的标准设置公共海报栏,社区和单位内部采取指定地点和范围的方式,引导单位及个人按秩序张贴合法的非经营性海报和启事。

2.4制度化标准

2.4.1编制街道立面控制规划,将广告布置位置和尺度等内容纳入建筑单体设计一并考虑,有效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

2.4.2建立规划、工商、市容卫生等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加强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设置与巡查管理,建立以街办或社区为单位,各部门分段(分片)负责的责任落实制度。

2.4.3加强对“牛皮癣”的治理力度,在取证确实的前提下,对小广告发布的电话号码实施停机或“呼死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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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清洁化标准

3.1.1户外广告

(一)主要道路两侧设置的各类广告,每块广告表面(含气球、支架)不得出现2处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二)次要道路两侧设置的各类广告,每块广告表面及其支架不得出现3处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三)其他地段设置的各类广告,每块广告不得出现4处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3.1.2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

(一)主要道路两侧,每处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不得出现2块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二)次要道路两侧,每处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表面不得出现3块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三)其他地段每处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表面不得出现4块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3.1.3牛皮癣管理

(一)每100米主要道路,地面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2处;每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和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 不得超过3处。

(二)每100米次要道路,地面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3处;同一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和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 不得超过4处。

3.2秩序化标准

3.2.1户外广告

(一)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安装需达到安全要求。

(二)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空间。

(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高度不得超过建筑屋顶;屋顶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

3.2.2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

(一)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的安装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二)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的设置不得超过建筑外墙面0.5米以上,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侵占公共空间。

3.2.3牛皮癣管理

严厉取缔单位和个人自由散发小广告、张贴启事和涂鸦的行为。

3.3优美化标准

3.3.1户外广告

(一)主要道路设置的各类广告,不得出现倒斜、残缺和断裂现象,每块广告表面不得出现2处以上破损、褪色、残缺或凹陷、锈斑、脱漆现象。

(二)次要道路设置的各类广告,不得出现倒斜、残缺和断裂现象,每块广告表面不得出现3处以上破损、褪色、残缺或凹陷、锈斑、脱漆现象。

(三)其他地段设置的各类广告不得出现倒斜、残缺和断裂现象。

3.3.2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

(一)主要道路两侧设置的各类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不得出现2处倒斜、残缺和断裂现象,不得出现2处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现象,或3处以上破损、褪色、残缺或凹陷、锈斑、脱漆现象。

(二)次要道路设置的各类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不得出现3处倒斜、残缺和断裂现象,不得出现3处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现象,或5处以上破损、褪色、残缺或凹陷、锈斑、脱漆现象。

(三)其他地段设置的各类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不得出现4处倒斜、残缺和断裂现象。

3.3.3牛皮癣管理

公共场所按1/平方公里的标准设置公共海报栏,社区和单位内部采取指定地点和范围的方式,引导单位及个人按秩序张贴合法的非经营性海报和启事。

3.4制度化标准

3.4.1编制主要街道立面控制规划,将广告布置位置和尺度等内容纳入建筑单体设计一并考虑,有效控制化外广告的设置。

3.4.2指定专人分段(分片)负责,加强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巡查管理。

3.4.3加强对“牛皮癣”的治理力度,在取证确实的前提下,对小广告发布的电话号码实施停机或“呼死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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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清洁化标准

4.1.1户外广告

村庄内设置的各类广告,每块广告表面不得出现2处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4.1.2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

村庄小商业设置的门面牌匾,每处不得出现2块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4.1.3牛皮癣管理

每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和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 不得超过5处。

4.2秩序化标准

4.2.1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满足安全要求。

4.2.2村庄小商业设置的门面牌匾,不得超过建筑外墙面0.5米以上,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侵占公共空间。

4.2.3牛皮癣管理

严厉取缔单位和个人自由散发小广告、张贴启事和涂鸦的行为。

4.3优美化标准

3.3.1村庄户外广告各类广告不得出现倒斜、残缺和断裂现象。

3.3.2全村小商业门面牌匾不得出现2处以上漏字少划、残缺破损现象。

4.4制度化标准

将村庄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的管理纳入村委会的议事日程,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引导。

 

5  过渡安置点

5.1清洁化标准

5.1.1过渡安置点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批准设置的广告,每块广告表面不得出现2处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5.1.2店招店牌的设置必须经过渡安置点管理机构同意。批准设置的门面牌匾,每处不得出现2块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5.1.3牛皮癣管理

每处安置点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和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 不得超过3处。

5.2秩序化标准

5.2.1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满足安全要求。

5.2.2设置的小商业门面牌匾,不得超过建筑外墙面0.5米以上,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侵占公共空间。

5.2.3牛皮癣管理

严厉取缔单位和个人自由散发小广告、张贴启事和涂鸦的行为。

5.3优美化标准

3.3.1户外广告各类广告不得出现倒斜、残缺和断裂现象,全部广告不得出现2处以上表面破损、褪色、残缺,或凹陷、锈斑、脱漆现象。

3.3.2门面牌匾不得出现2处以上漏字少划、残缺破损现象。

5.4制度化标准

将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的管理纳入安置点管理机构的议事日程,加强对居民的教育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