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临街店铺与摊点治理标准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9-09-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1 总 则
1.1为规范临街店铺与摊点的设置,治理乱摆乱卖、影响环境的各种经营行为,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临街店铺与摊点,是指在专门的市场、商场和文娱场所之外,以占用道路、广场或改变临街建筑性质等方式进行视野活动的各种场所和地点。
1.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社区四类。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过渡社区标准适用于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2 城 市
2.1清洁化标准
2.1.1店铺
批准设置的临街商铺(场)应履行“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下同。)合同义务,无向店外地面抛洒垃圾或污水现象;饮食店内墙面和地面无油渍、积水、烟头、纸屑和瓜皮果核,桌面无用餐完毕后的堆积餐具;不得将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面向道路;不得将餐厨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泔水和废弃油脂直接排入下水道。
2.1.2摊点
批准设置的固定摊位,管理部门应参照“门前三包”的要求,与摊主签订合同,要求摊主保持摊位本身及周边环境的整洁。
2.2秩序化标准
2.2.1店铺
(一)临街商店(场)应保持门面整齐,店内商品陈列有序。除批准设置的店招外,无向外擅自搭建违章建(构)筑物现象。
(二)无底层住宅擅自破墙开店、擅自改变原使用性质的情况,无擅自开设餐饮饭店、歌(舞)厅等经营场所,造成油烟、噪声扰民与污染的情况;批准设置的商铺无擅自扩大、改变经营范围的情况。
(三)临街商铺无擅自占用门前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放气拱门或广告模具、开展促销活动、扩大经营面积的情况。
2.2.2摊点
(一)固定摊位设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定点定位定人经营;不得出现影响市容、交通,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与通行的情况;不得出现摊主随意改变经营业态、越线摆放货物或越位经营的情况。
(二)城市内禁止各类流动摊贩及其随意摆摊设点的行为。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居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增设各类服务市场、引导流动摊贩入场经营。
2.3优美化标准
2.3.1店铺
(一)批准设置的临街店铺应保持店面完好、整洁、美观,无随意悬挂、晾晒业主生活用品或其他杂物的情况。
(二)批准设置的临街店铺无未经批准擅自改造商铺立面、破坏房屋整体外形结构或街景立面整体美观的情况。
(三)主要道路两侧商铺的外墙立面应及时维护、清洗或粉刷,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外墙面砖和玻璃出现缺失或破损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2.3.2摊点
(一)同一街道或广场使用的书报亭应当保持规格外形统一。
(二)同一街道或广场固定摊位使用的摊具(车、箱等)应统一设计制作,保持规格一致、美观实用;经营证件应当规定摆放位置并实行亮证经营;摊点需要使用雨伞或遮阳伞的,其伞具规格、色彩应当保持统一。
(三)夜市固定摊位使用的摊具(车、箱、棚架等)应当统一型号、规格、色彩和材料,由管理部门统一划定摆放位置,保持整齐。
2.4制度化标准
2.4.1严格禁止“破墙开店”的行为。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破墙开店的行为,由规划建设部门或城管部门加强巡查、依法予以惩处。
2.4.2合理增加服务市场,规划街道与公共场所摊点摆放位置与面积。
2.4.3规范摊点摆放申请程序和“门前三包”合同的签订程序,对无证经营现象和流动摊点乱摆乱卖的行为进行坚决取缔。
3 乡 镇
3.1清洁化标准
3.1.1店铺
批准设置的临街商铺(场)应履行“门前三包”合同义务,无向店外地面抛洒垃圾或乱排污水现象;饮食店内墙面和地面无油渍、积水;无将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面向道路的情况。
3.1.2摊点
批准设置的固定摊位,管理部门应参照“门前三包”的要求,与摊主签订合同,要求摊主保持摊位本身及周边环境的整洁。
3.2秩序化标准
3.2.1店铺
(一)无临街商铺擅自向外搭建违章建(构)筑物现象。
(二)无底层住宅擅自开设餐饮饭店、歌(舞)厅等经营场所,造成油烟、噪声扰民与污染的情况。
(三)无擅自占用门前道路和公共场地、扩大经营面积的情况。
3.2.2摊点
(一)固定摊位设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定点定位定人经营;不得出现影响市容、交通,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与通行的情况。
(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生活的实际需要,设置市场、引导流动摊贩入场经营;周期性进行的农贸性集市(赶场)或其他民俗性活动,应开辟专门活动场地,纳入规范化管理。
3.3优美化标准
3.3.1店铺
(一)批准设置的临街店铺应保持店面完好、整洁。
(二)批准设置的临街店铺无未经批准擅自改造商铺立面、破坏房屋整体结构的情况。
(三)主要道路两侧商铺的外墙立面应及时维护、清洗或粉刷,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外墙面砖和玻璃出现缺失或破损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3.3.2摊点
(一)固定摊位使用的摊具(车、箱等)应统一制作,保持规格一致;经营证件应当规定摆放位置并实行亮证经营。
(二)夜市固定摊位由管理部门统一划定摆放位置,保持整齐。
(三)为农贸性集市(赶场)或其他民俗性活动开辟的专门活动场地,应实施地面硬化、分类分区并保持设施完好。
3.4制度化标准
3.4.1加强乡镇规划执法和城管执法力度,对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破墙开店和噪音油污扰民的行为予以惩处。
3.4.2根据乡镇性质和实际需要,合理增加农贸、服务市场或民俗活动场地,规划街道与公共场所摊点摆放位置与面积,规范固定摊点摆放。
3.4.3完善开设商铺、摆设摊点的申请程序和“门前三包”合同的签订程序。
4 村 庄
4.1清洁化标准
4.1.1店铺
村庄店铺应履行“门前三包”合同义务,无向店外地面抛洒垃圾或污水现象。
4.1.2摊点
村民在自有房屋门前设置的固定摊位,应保持摊位本身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4.2秩序化标准
4.2.1店铺
无商铺擅自向外搭建违章建(构)筑物、占用门前道路和公共场地、扩大经营面积的情况。
4.2.2摊点
固定摊位不得影响村民正常生活与通行。有农贸性集市(赶场)或其他民俗性活动的村庄,应集中在公共活动场地进行。
4.3优美化标准
4.3.1店铺
村庄店铺应保持店面完好、整洁。
4.3.2摊点
农贸性集市(赶场)或其他民俗性活动使用的公共活动场地,应实施地面硬化并保持设施完好。
4.4制度化标准
将禁止店铺、摊点侵占公共空间或出现扰民行为的内容纳入当地村规民约,由村委会负责监督执行。
5 过渡安置点
5.1清洁化标准
5.1.1店铺
按固定批准设置的店铺应履行“门前三包”(即 )合同义务,无向店外地面抛洒垃圾或污水现象。
5.1.2摊点
按批准位置摆放的固定摊位,应保持摊位本身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5.2秩序化标准
5.2.1店铺
安置点内禁止住户、个人擅自开设店铺。按规划批准设立的商店,不得向外搭建违章建(构)筑物,不得占用门前道路和公共场地、扩大经营面积。
5.2.2摊点
安置点内禁止住户、个人和外来人员摆摊设点。入口外围设置的固定摊位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与通行。
5.3优美化标准
5.3.1店铺
批准设置的店铺应保持店面完好、整洁。
5.3.2摊点
入口外围设置的固定摊位和用具应保持完好。
5.4制度化标准
将安置点内禁止私人开设店铺、摆设摊点,防止出现扰民行为的内容纳入安置点管理规定,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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