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9-09-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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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规范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市政环卫设施治理,是指对各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收运处理设施本身的治理,主要包括对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各类垃圾处理厂(场)和公厕的治理,以及对相关环卫车辆停车场、环卫专用通道和环境卫生车辆本身的治理等。

收运过程及其处理流程的治理,参见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废弃物处置工作治理标准》。

1.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社区四类。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过渡社区标准适用于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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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清洁化标准

2.1.1垃圾收运设施

(一)垃圾收集容器外壁不得有积灰、污物;设置点及周围23m内应无垃圾、污水、积泥、灰带等污迹污垢,无恶臭。

(二)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和垃圾(粪便)码头周边无乱堆乱放,无垃圾撒漏和外溢现象;垃圾转运站应当采用封闭式,其建筑外墙及门窗清洁,无积灰、污渍,内墙有污迹处距离地面高度不超过1米,并确保除臭、消杀到位。

(三)各类环境卫生作业车辆应实施密闭化作业,作业结束后车辆表明保持清洁,无积尘、污迹和外吊垃圾现象。

2.1.2垃圾处理设施

各类垃圾处理厂(场)应设置有垃圾堆积处,其他区域地面应无污水、污迹、痰迹,无撒落垃圾和杂物堆积;厂(场)建筑室内通风良好,无明显恶臭;主体建筑墙壁和门窗基本无积尘、蛛网、污渍;每栋附属建筑墙壁和门窗残留的积尘、污泥、痰迹等污垢每类不得超过2处。

2.1.3公共厕所

公厕内外地面应无烟蒂、粪便、尿垢、积水和废纸垃圾;墙面与墙角无污垢和积尘蛛网;门窗、隔板、蹲位、便池、洗手池应无污垢、积尘。公厕应定时消毒,确保无蚊蝇蛆虫、无恶臭,卫生纸兜及时清运打扫,不得有外溢现象。

2.1.4其他环卫设施

环卫停车场、车辆清洗站和专用通道地面无撒漏垃圾、痰迹、砖头石块类杂物;附设建筑外墙、门窗及附属设施无积尘、污迹与卫生死角;洒水(冲洗)车供水器无积尘、污迹。

2.2秩序化标准

2.2.1垃圾收运设施

(一)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易于识别的垃圾分类收集筒(箱)。其中广场和商业金融比较集中的繁华街道按50-100m间距布置;主次干道和有辅道的快速路按100-200m间距布置;其他道路按200-400m间距布置。

(二)垃圾收集点:按服务半径不超过 70 m的标准设置。

(三)垃圾收集站: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规模宜达到4t/d以上;其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周边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四)垃圾收运车辆:原则上按2.5/万人配置。

(五)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或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转运站并可跨越区域设置。转运站应保持每2-3㎞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800,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并与相邻建筑间距8-30m、设置绿化隔离带3-15m

(六)垃圾、粪便码头:垃圾、粪便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每米岸线不应少于15 ㎡配置,并应设有防尘、防臭、防散落设施;粪便码头应建造封闭式防渗贮粪池。

2.2.2垃圾处理设施

(一)各类垃圾处理设施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设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卫专业规划要求。

(二)卫生填埋设施应距大、中城市城市规划建成区5km,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2km,距居民点不应小于0.5km

(三)设施内部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低于20m,外围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宽度不小于100m

(四)垃圾焚烧设施用地规模宜采用50200/t·d,堆肥设施宜采用85300/t·d。设施周边绿化带宽度均不应小于10m

2.2.3公共厕所

(一)居住用地设按5008001座、每座建筑面积30-60平方米(独立式公厕60-100/);公共设施用地按300-5001座、每座建筑面积不小于50-120平方米(独立式公厕按80-170/座);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按800-10001座、每座建筑面积30(独立式公厕按60/)的标准建设。独立式公厕与相邻建筑物之间宜设置不小于3米宽绿化隔离带。主要街道两侧、公共设施以及市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场所设置节约型公共厕所。

(二)公共厕所临近的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的公厕标志。

(三)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四)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应该进入污水管道排放系统。

2.2.4其他环卫设施

(一)环卫车辆停车场:停车场应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以减少空驶里程,同时应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当停放车辆数量、大小不确定时,停车场可按2.5/万人、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超过150 ㎡标准布置。

(二)洒水(冲洗)车供水器:供水器宜应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m

(三)车辆清洗站:选址应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宜与加油(气)站、停车场等合并设置,并在站内应安装自动清洗装置。

(四)环卫专用车辆通道: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通道最小平面曲率不得小于20m,纵坡不得大于5%,特殊地段不得超过7%。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应大于30m,在环卫车辆必须调头的作业点,应有150 ㎡的空地。

(五)环境卫生与清扫保洁人员作息场所按每万人1处、每处占地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单独设置或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并设置。

2.3优美化标准

2.3.1垃圾收运设施

(一)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同一条街道垃圾收集容器规格、造型应当一致,材质坚实耐用,无残缺、破损或油漆脱落现象,保持外形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二)非封闭式垃圾转运站与外界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封闭式垃圾转运站建筑风格、色彩应与周围建筑协调。

2.3.2垃圾处理设施

垃圾处理厂内部布局合理、景观协调;垃圾填埋场达到设计容量后应及时进行园林绿化;垃圾分拣场地应保持整齐。

2.3.3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建筑无破损,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附设的指示牌或标志牌悬挂端正、外观整洁。

2.3.4其他环卫设施

环卫车辆停车场、供水器、清洗站、专用车辆通道、作业车辆及其他环卫设施,应当统一标识、色彩,保持外观完好、场站内部布置整齐、附设建筑造型与所在环境协调。

2.4制度化标准

2.4.1将市政环卫设施的保洁工作作为一个单列的工作部分,制定单独的清扫保洁工作规程,由单独成立的专职队伍保洁,或在综合保洁队伍内部设立专门分支部门负责保洁。

2.4.2制定并实施市政环卫设施日常巡查工作规程,加强市政环卫设施的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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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清洁化标准

3.1.1垃圾收运设施

(一)垃圾收集容器外壁不得有明显积灰;同一街道或广场的范围内,外壁有污垢和垃圾外挂的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超过2处;每处设置点周围散落的垃圾、污水、积泥积尘和污迹污垢不得超过1处,。

(二)每处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码头应无垃圾外溢和翻拣垃圾现象;周边乱堆乱放或撒漏垃圾现象不得超过2处。

(三)每辆作业车车体残留的积尘、污迹不得超过2处。

3.1.2垃圾处理设施

各类垃圾处理厂(场)非垃圾堆积处撒落的垃圾不得超过2处,;堆积的杂物不得超过1处,每处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每栋主体建筑外墙、门窗上残留的积尘、蛛网、污泥、痰迹等污垢每类不得超过2处,每栋附属建筑外墙、门窗上残留的积尘、污泥、痰迹等污垢每类不得超过3处。

3.1.3公共厕所

公厕内外地面无残留粪便、无蛛网、无积灰,烟蒂、痰迹和废纸垃圾每类不得超过1处;公厕应定时消毒,确保基本无蚊蝇蛆虫和恶臭。

3.1.4其他环卫设施

环卫车辆停车场、专用通道地面撒漏的垃圾、痰迹、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附设建筑外墙、门窗及附属设施残留的污垢不得超过2处,;停车场地面污垢、水迹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

3.2秩序化标准

3.2.1垃圾收运设施

(一)垃圾收集点与垃圾收集容器:每处收集点或收集容器的服务半径按5080m间距布置。

(二)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收集站的规模宜达到4t/d以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

(三)垃圾收运车辆:建制镇按1.5/万人配置,乡集镇按1/万人配置。

(四)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按小型装运站配置(2-3/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与相邻建筑间距≥10m、绿化带宽度≥5m

3.2.2处理设施:一般乡镇不要求配置处理设施,生活垃圾统一运送至所属县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有条件的乡镇,可按不低于下列标准的要求设置处理设施:

(一)各类垃圾处理设施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区边缘或以外,不得设置于水源保护区和地下蕴矿区内。

(二)卫生填埋设施应距规划建成区2km以上,距附近居民点0.5km以上。

(三)处理场内部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低于10m,外围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宽度不小于50m

(四)垃圾焚烧设施用地规模宜采用50200/t·d,堆肥设施宜采用85300/t·d。焚烧场地周边绿化带宽度均不应小于10m

3.2.3公共厕所

(一)居住用地按500-8001座、每座建筑面积30-60㎡(独立式公厕60-100)㎡/;公厕设施用地按300-5001/每座建筑面积不小于50-120(独立式公厕按80-170/);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按800-10001座、每座建筑面积30㎡(独立式公厕按60/座)的标准建设。独立式公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二)公共厕所临近的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的公厕标志。

(三)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四)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应该进入污水管道或者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3.2.4其他环卫设施

(一)环卫车辆停车场:停车场尽量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面积可按1.5/万人、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超过120 ㎡的标准布置,并适当考虑为中远期发展预留空间。

(二)车辆清洗站与洒水(冲洗)车供水器宜与停车场合并设置。

(三)环卫专用车辆通道:不小于4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小于2.5m

3.3优美化标准

3.3.1垃圾收运设施

(一)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同一条街道垃圾收集容器规格、造型应当一致,有残缺、破损或油漆脱落现象的容器不超过2处。

(二)垃圾转运站建筑风格、色彩应与周围建筑基本协调,建筑破损不超过2处。

3.3.2垃圾处理设施

设置了垃圾处理厂(场)的,其内部布局应当基本合理、保持场地基本整齐并开展园林绿化工作。

3.3.3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建筑破损不超过2处;公厕附设的指示牌或标志牌悬挂端正、外观整洁。

3.3.4其他环卫设施

环卫车辆停车场、供水器、清洗站、专用车辆通道、作业车辆及其他环卫设施,应当统一标识、色彩,外观基本保持完好。

3.4制度化标准

将市政环卫设施作为乡镇保洁维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当地清扫保洁工作规程,由专职队伍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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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清洁化标准

4.1.1垃圾收运设施

村庄设置的垃圾桶应基本保持洁净,无垃圾吊挂现象,外墙面不得出现2处以上的污垢;设置点周围散落的垃圾、污水、污泥等污垢不得超过3处。

4.1.2公共厕所

公厕内外地面残留的烟蒂、粪便、尿垢、积水和废纸垃圾,以及墙面与墙角残留的污垢和积尘蛛网不得超过4,门窗、隔板、蹲位等处残留的污垢不得超过2处;公厕应定时消毒,基本无蚊蝇蛆虫和恶臭。

4.2秩序化标准

4.2.1垃圾收运设施

每个村庄设置的垃圾收集点(站)应不少于1个,收集频率为每周23次。

4.2.2垃圾处理设施

一般村庄不单独设置垃圾处理设施;交通不便的村庄可进行简易填埋,禁止明火焚烧。

4.2.3公共厕所

(一)公共厕所外墙或附近应设置明显的公共厕所标志。

(二)对缺乏安全的简陋公共厕所,应进行加固、整修。

(三)大力推行三格式化粪池改造,除偏远地区外,村庄卫生厕所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

4.3优美化标准

4.3.1垃圾收集设施

垃圾桶基本无残缺、破损,封闭性较好。

4.3.2 公共厕所

建筑即附属设施(门窗、水龙头、电灯等)基本无破损。

4.4制度化标准

将公厕、垃圾桶等设施的保洁列入村规民约和清扫保洁人员的职责范围,由村委会专门监督。

 

5  过渡安置点

5.1清洁化标准

5.1.1垃圾收运设施

垃圾桶应基本保持洁净,无垃圾吊挂现象,外墙面不得出现1处以上的污垢;设置点周围散落的垃圾、污水、污泥等污垢不得超过2处。

5.1.2公共厕所

公厕内外地面残留的烟蒂、粪便、尿垢、积水和废纸垃圾,以及墙面与墙角残留的污垢和积尘蛛网不得超过2处,门窗、隔板、蹲位等处残留的污垢不得超过1处;公厕应每周定时消毒1次,基本无蚊蝇蛆虫和恶臭。

5.2秩序化标准

5.2.1垃圾收集设施

(一)垃圾桶布置间距应不大于50米,原则上每栋板房布置一处垃圾桶。

(二)每个安置点设置的垃圾收集点(站)应不少于1个,收集清运频率为每周23次。

5.2.2公共厕所

(一)公共厕所外墙或附近应设置明显的公共厕所标志。

(二)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三)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应该进入污水管道或者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5.3优美化标准

5.3.1垃圾收集设施

垃圾桶无残缺、破损,封闭性较好。

5.3.2 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建筑无破损并与所在环境协调,门窗、洗手池、蹲位隔板、灯具等附属设施应当齐全完好。

5.4制度化标准

将公厕、垃圾桶等设施的保洁列入安置点管理和清扫保洁人员的职责范围,由管理部门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