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废弃物处置工作治理标准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9-09-15 来源: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1 总 则
1.1为规范废弃物处置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废弃物处置工作,指生活垃圾与污水的收运流程、处理方式等;工作过程中使用的设施、车辆和场站等本身的治理,参见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
工业废水与垃圾应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相关企业自行处理并达标排放。
1.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点四类。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安置点标准适用于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2 城 市
2.1清洁化标准
2.1.1收运
(一)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应逐步实施分类收集、日产日清,转运过程应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和交通拥堵地段,并保持运输过程无泼洒、无滴漏;收运工作完成后,垃圾转运站应立即进行冲洗消毒,重点地区的垃圾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应不低于2天冲洗消毒1次、其他地段3天冲洗消毒1次。
(二)特种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工业垃圾及其它危险废弃物必须做到日产日清或定期清运,运送过程中不得出现丢失、遗撒现象,转运线路应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和交通拥堵地段;运输完成后,医疗垃圾转运车、转运箱等设备应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严禁将不同污染性质、理化性质,或混合后可能发不良反应的垃圾置于同一垃圾收运容器内运输;建筑垃圾运出工地前,应进行逐车冲洗除尘并予以密封,防止出现超装超载或渣土撒漏现象。
(三)污水:应实行集中收集、统一进入相应的城市管网;生活污水收集率应不低于90%,处理率应不低于70%,超标工业污废水预处理率应不低于100%;城市污水管道应每2年定期检查1次,减少污水淤塞和渗漏。
2.1.2处理
生活垃圾与污水总体上应当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开展治理与处理工作。
(一)生活垃圾填埋:填埋场周围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渗滤液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每日作业结束后,填埋作业面应进行推移、摊铺,经消杀灭蝇、逐层碾压密实后,用20-30厘米素土或HDPE(或LDPE)膜覆盖;涉及安全、环卫等问题的相关指标(包括大气、渗滤液、地下水、地表噪声、沼气、苍蝇密度等)应作为专门监测项目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实行定期监测,并建立完整的监测资料档案。
(二)生活垃圾焚烧:应确保焚烧场、焚烧炉各项技术指标及烟气、废水、废渣处理系统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做好二垩英等主要污染物质的防治工作。生活垃圾焚烧所产生炉渣,应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先进行稳定化处理,经浸出毒性检测达标后,再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单独分区填埋;废水及垃圾渗滤液应经过处理,达到三级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厂集中处理。
(三)生活垃圾作堆肥等综合利用处理时,应保持处理过程的清洁卫生,减少垃圾渗漏及气体外溢。
(四)特种垃圾处理:医疗卫生垃圾和工业危险废物的焚烧或其它无害化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垃圾焚燃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建筑垃圾及无害工业垃圾的填埋应控制扬尘,保持填埋场的清洁。涉及其他危险废弃物的,应遵循国家处理危险废弃物的有关规定。
(五)污水处理:处理后的出水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规定的指标;产生的污泥应采取措施进行稳定处理,不得任意弃置。
2.2秩序化标准
2.2.1收运
(一)生活垃圾:每日集中收运不少于2次,时间段应安排在晨5:00至7:00,巡回收运至晚上23:00;袋装化垃圾的集中收运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巡回收运次数,非袋装化区域应按照作业时间实行定人、定时段、全覆盖收运,确保道路两侧无积存垃圾和散装垃圾。
(二)特种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工业垃圾等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采用专业方式,不得随意弃置或进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收集处置特种垃圾的单位应当每日派车、持证上门,收集特种垃圾并按指定路线运送;收集容器外观应有明显标志;运送过程中应锁闭车厢门,确保安全。
(三)污水:城市新区应统一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体系;旧城应逐步改造排水体系,实现雨污分流。
2.2.2处理
(一)生活垃圾应采取集中填埋、焚烧或堆肥等综合利用的方式处理,处理率不得低于80%;医疗卫生垃圾应集中焚烧或作其它无害化处理,处理率应达到100%;工业垃圾及其它危险废弃物应视垃圾类型,分类专门作无害化处理,处理率应达到 100%;建筑垃圾应进行综合利用,残渣在指定的地方填埋。严禁医疗卫生、工业及其它来源不明的垃圾与生活垃圾一同处理。
(二)垃圾填埋应实行分区、分单元、分层填埋处置,堆体边坡坡度应不大于1:3,并及时用素土对边坡进行覆盖,每一单元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6米,填埋堆体上不得搭建封闭型建、构筑物。
(三)垃圾焚烧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进行管理,焚烧过程必须满足烟气出口温度大于850℃,烟气停留时间大于2秒的要求;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四)污水处理应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要求实施达标排放。
2.3制度化标准
2.3.1落实相关经费、人员、编制,完善地方废弃物处置工作体系;或制定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建立废弃物处置的市场化机制。
2.3.2建立地方废弃物排放处理的申报登记和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各种资料台账,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进场垃圾数量、设备运行情况、运营情况及环境监测报告,强化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3 乡 镇
3.1清洁化标准
3.1.1生活垃圾:应实行日产日清,并保持运输过程无泼洒、无滴漏;垃圾转运站每2天应进行1次冲洗消毒,重点地区的垃圾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应每3天冲洗消毒1次、其他地段每周冲洗消毒1次。
3.1.2特种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工业垃圾及其它危险废弃物必须做到定期清运,运送过程中不得出现丢失、遗撒现象;运输完成后,医疗垃圾转运车、转运箱等设备应立即进行清洗;严禁将不同污染性质、理化性质,或混合后可能发不良反应的垃圾置于同一垃圾收运容器内运输。
3.1.3污水:应实行集中收集,收集率不低于50%;收集的生活污水应全部实施简易处理,逐步实现二级生化处理;超标工业污废水预处理率应不低于90%;污水管道应每3年定期检查1次,减少污水淤塞和渗漏。
3.2秩序化标准
3.2.1生活垃圾:每日集中收运不少于1次;袋装化垃圾的收运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巡回收运次数,非袋装化区域应实行定人、定时段、全覆盖收运,确保道路两侧无积存垃圾和散装垃圾。
3.2.2特种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工业垃圾等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采用专业方式,不得随意弃置或进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收集容器外观应有明显标志;运送过程中应锁闭车厢门,确保安全。
3.2.3污水:有条件的乡镇应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体系;其他乡镇应逐步改造排水体系,实现雨污分流。
3.3制度化标准
落实相关经费、人员、编制,完善乡镇废弃物处置工作体系。
4 村 庄
4.1清洁化标准
4.1.1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并保持运输过程无泼洒、无滴漏;垃圾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应每周冲洗消毒1次。
4.1.2污水:应尽可能实行集中收集排放。
4.1.3秸秆:未利用秸秆应堆放整齐,无乱堆乱放现象。
4.1.4农田废弃物:应尽可能集中分类收集处理,无化肥、农药、除草剂等农业投入品包装袋(瓶)和地膜、塑料等废弃物乱扔乱放现象。
4.2秩序化标准
4.2.1生活垃圾:集中收运不少于每日1次,并实行定人定时收运,确保无积存垃圾。
4.2.2生活污水:鼓励实施改水改厕,推行盖板排水渠和以沼气化粪池为主的厌氧化简易处理。
4.2.3秸秆:鼓励实施秸秆直接还田、堆沤还田、过腹还田为主的秸秆综合利用。
4.2.4农田废弃物: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建农田废弃物收集池,将化肥、农药、除草剂等农业投入品包装袋(瓶)和地膜、塑料等废弃物集中分类收集、处理。
4.3制度化标准
建立规范村庄垃圾收运、推进改水改厕工作的工作计划。
5 过渡安置点
5.1清洁化标准
5.1.1生活垃圾:应实行日产日清。转运过程的容器化、密闭化率应不低于90%,并保持运输过程无泼洒、无滴漏;垃圾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应每周冲洗消毒1次。
5.1.2特种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必须做到定期清运,运送过程中不得出现丢失、遗撒现象;严禁医疗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置于同一垃圾收运容器内运输。
5.1.3污水:应全部实行集中收集、集中排放。
5.2秩序化标准
5.2.1生活垃圾:应全部实施袋装化收运,每日集中收运不少于1次,确保无积存垃圾和散装垃圾。
5.2.2特种垃圾:医疗垃圾不得随意弃置或进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收集容器外观应有明显标志。
5.2.3污水:实行以盖板排水渠、排水管道和沼气化粪池构成的简易污水收集处理系统。
5.3制度化标准
制定简便实用的垃圾收运规定与污水排放管理办法,落实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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