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与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省林草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涉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12-15 来源:攀枝花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四川高院与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省林草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涉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第一条 猎捕、杀害野生鸟类或者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寄递、携带野生鸟类及其产品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鸟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禁止食用野生鸟类,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鼓励广大群众踊跃检举、揭发、举报破坏野生鸟类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涉鸟违法犯罪行为和非法经营野生鸟类或以野生鸟类名义招揽生意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林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报案,有关部门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敦促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凡主动投案并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六条 本通告所称野生鸟类资源,是指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的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以及其他所有的野生鸟类及其鸟蛋、制品,但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人工繁育种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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