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 2017 年度政策性芒果价格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7-07-11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7-00067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7-10
  • 发布日期:2017-07-11
  • 文  号:攀办发〔2017〕93 号
  • 有 效 性 :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 2017 年度政策性芒果价格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0 日

  攀枝花市 2017 年度政策性芒果价格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增强芒果产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引导芒果产业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升产业竞争能力,促进我市芒果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 号)、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 号)、《攀枝花市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实施方案》(攀府发〔2015〕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 2017 年度政策性芒果价格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及目的

  (一)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开展全市政策性芒果价格保险试点工作。

  (二)采取保基本与保收益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低于物化成本的部分实行高赔付、高保障,超过物化成本的部分实行梯度赔付、适度保障。

  (三)兼顾参保农户(企业)、政府以及承保保险公司三者的利益。

  (四)同步开展芒果自然灾害保险和政策性芒果价格保险,全方位保障自然灾害风险与市场风险,实现自然灾害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对冲,服务产业稳中升级、促进攀枝花市芒果产业健康平稳发展。

  二、保险承保机构

  为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新的保险品种,服务现代农业发展,深入推进芒果价格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根据保险公司意愿和前期工作情况,经农牧、财政、金融办等部门会商意见,2017年度政策性芒果价格保险试点的保险承保机构由 2016 年参与试点的承保机构实施。待试点工作结束、该保险产品成型后,各县(区)按市场化原则确定承保保险公司。

  三、试点区选择及时间进度要求

  按照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原则,2017 年度在各县(区)各选择部分乡(镇)的龙头企业或专业大户、农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基层创新农庄,试点期控制规模在 10000亩左右(其中,计划东区 1000 亩;西区 1000 亩;仁和区 3000亩;米易县 3000 亩;盐边县 2000 亩)。2017 年 7 月 20 日前全面完成投保工作。

  四、试点险种

  各县(区)参与试点的龙头企业或专业大户、农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基层创新农庄等在投保政策性芒果价格保险时,同步投保芒果自然灾害保险。

  五、参保条件

  凡在试点范围内从事芒果种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均可投保本保险。

  (一)符合当地主要生产模式、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海拔低于 1500 米,生长正常。

  (二)芒果规模化种植面积在 10 亩(含)以上。种植规模小的农户可以组团或者以专业合作社的名义联合投保。

  (三)投保芒果的树龄在第 6 年至 25 年之间(盛果期),且能正常挂果。

  (四)投保果实必须是套袋芒果。

  (五)被保险人应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经营档案或销售记录。

  六、保险品种

  凯特等主要芒果品种。

  七、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若保险芒果的离地价格在每个价格结算周期内的平均值低于合同约定的目标保险价格,则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2.免赔率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八、保险期间及价格结算周期

  (一)保险期间为芒果采摘后在当地进行市场交易的期间(每年的 7 月 20 日至 10 月 31 日),起讫日期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

  (二)保险期间内分 7 次进行结算,每个结算周期所对应的

  时间如下:

  结算周期 对应期间

  第 1 次 7 月 20 日至 7 月 31 日

  第 2 次 8 月 1 日至 8 月 14 日

  第 3 次 8 月 15 日至 8 月 31 日

  第 4 次 9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

  第 5 次 9 月 16 日至 9 月 30 日

  第 6 次 10 月 1 日至 10 月 14 日

  第 7 次 10 月 15 日至 10 月 31 日

  离地均价以攀枝花市为单位确定,每个结算周期结算 1 次。

  九、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分摊比例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 4940 元/亩(保险价格× 保险产量),其中:保险价格 2.6 元/斤(综合评估确定的价格),保险产量 1900 斤/亩(综合评估确定的平均亩产量)。

  (二)保险费率、保险费及分摊比例。

  1.保险费率:5%。

  2.保险费:247 元/亩(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

  3.保费分摊比例为非扩权县市级财政补贴 35%,区级财政补贴 35%,投保人自筹 30%;扩权县级财政补贴 70%,投保人自筹 30%。市级财政按照有关奖补政策给予县财政 10%的补贴。

  十、赔偿计算方式及免赔率、无赔款优待

  (一)赔偿计算方式。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将根据芒果价格调查小组发布的芒果离地价格信息启动理赔,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保险价格-价格结算周期内的离地均价)× 保险产量× 保险面积× 结算周期所对应的产量占比× 对应价格分段赔付比例。政策性芒果价格保险实行年度赔付率 300%封顶。

  2.结算周期所对应的产量占比。

  结算周期 对应期间 产量占比

  第 1 次 7 月 20 日至 7 月 31 日 10%

  第 2 次 8 月 1 日至 8 月 14 日 15%

  第 3 次 8 月 15 日至 8 月 31 日 15%

  第 4 次 9 月 1 日至 9 月 14 日 15%

  第 5 次 9 月 15 日至 9 月 30 日 15%

  第 6 次 10 月 1 日至 10 月 14 日 15%

  第 7 次 10 月 15 日至 10 月 31 日 15%

  3.对应价格分段赔付比例。

  价格区间(元/斤) 赔付比例

  1.8(含)-2.6(不含) 30%

  1.2(含)-1.8(不含) 50%

  1.2(不含)以下 80%

  (二)无赔款优待。

  1.对在本保险期内无赔付的参保农户(企业),下一年度继续参保的,减收其自缴保费的 1/3;如下一保险期内仍然无赔付,第三年度继续参保的,减收其自缴保费的 1/2。最多减收农户(企业)自缴保费的 1/2。当期发生赔付后,下一年度的无赔款优待政策取消,重新计算无赔款优待率。跨保险机构参保的农户(企业),重新计算无赔款优待率。无赔付优待所减收的保费由保险机构承担。

  2.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减半收取保费,差额由县(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补助非扩权试点县(区)35%、扩权试点县 10%。

  十一、芒果离地价格的采集、发布

  (一)组织形式。

  在价格结算周期内,由国家统计局攀枝花调查队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农保办及锦泰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芒果价格调查小组,常设办公室在国家统计局攀枝花调查队,负责指导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办公室与承保保险公司各指定一人作为芒果价格信息管理员,负责价格采集,数据归整并上传政府及保险公司理赔系统,做好方案的解释等工作。

  (二)芒果离地价格采集点。

  在仁和区、盐边县、米易县芒果种植规模较大且交易活跃的乡镇,选择 50 个芒果价格采集点(采集点由参保的专业大户、未参保的专业大户、直接从田间收购芒果的水果商人各占1/3 比例构成)进行芒果离地价格采集,每次随机抽取其中 10~20 个价格采集点所采集的价格来计算加权平均离地价格,每年根据需要调整采集单位。

  (三)芒果采价标准。

  采集的价格应为套袋芒果正品果(以鲜销为目的的大宗选果交易)价格。价格以国家统计局攀枝花调查队采集价格为准,不以单个种植户实际交易价格作为理赔触发参数。

  (四)采价要求。

  价格结算周期内,采集频率为每日 1 次(节假日除外),每次采集对象不低于 10 个,原则上下次采集对象与前次不能重复。

  (五)价格信息发布。

  各价格采集点每天向国家统计局攀枝花调查队报送价格信息,由国家统计局攀枝花调查队提供每个价格结算周期的平均价格给攀枝花市农牧局发布。

  (六)建立芒果价格预警机制。

  当采集价格与保险公司赔付价格之间的正偏差小于 10%时,国家统计局攀枝花调查队向保险公司提出预警,保险公司启动内部采价系统,对芒果价格采集情况进行关注,做好可能发生赔付的相关工作。当芒果价格达到赔付价格时,由国家统计局攀枝花调查队以正式文件通知保险公司启动赔付工作。以上芒果离地价格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国家统计局攀枝花调查队制定,并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后另行发文确定。

  十二、大灾风险分摊机制

  政策性芒果价格保险承保年度赔付率在 150%以内由保险承保机构全额承担;介于 150% 至 300% 之间,保险机构承担50%,财政承担 50%(其中市级和区<县>财政各承担 25%),最高赔付率为 300%。

  十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引导,扎实开展试点工作。

  政府引导的政策性芒果价格保险试点工作是运用现代保险原理,创新农业保险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 三农” 工作的重要创新。在试点工作中,各县(区)政府、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的原则,动员、鼓励、引导芒果种植农户(企业)积极参加试点,为政策性芒果价格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

  (二)规范运行,认真开展业务操作

  保险承保机构作为政策性芒果价格保险的经营主体,应遵循市场机制和保险规律的要求开展政策性芒果价格保险业务,在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政策性芒果价格保险业务操作。

  1.保费收取规范化管理。保险承保机构在承保工作中,原则上应坚持大面积集体统一投保,整体推进。对于以村、龙头企业及经济合作组织等为单位集体投保的,应有分户标的投保清单,详细列明种植户基本信息、标的信息及对应的保险期间,由种植户签字确认,实现承保到户。对于农业大户、龙头企业及经济合作组织等作为被保险人单独投保的,要做到保单发放到被保险人。

  2.保险理赔款项必须到户。保险承保机构应简化理赔流程,减少兑付环节,原则上实行“ 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 ,通过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卡)或者“ 一卡通” 财政补贴专户支付赔款,确保将保险赔款足额发放到被保险人手中。保险承保机构应建立芒果价格保险理赔工作客户回访制度,在支付赔款后一个月内,应对所有被保险人实际收到赔款的情况进行回访,回访记录应妥善保管。

  3.保险运作必须公开。保险承保机构应公布芒果离地价格的查询渠道和方式,以便被保险人及时了解价格信息。出险期间,承保机构的理赔系统应支持自动报案、自动理算等功能,并于查勘确认后,对定损、查勘、理赔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对被保险人反馈信息应及时核对、据实调整。承保机构要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

  4.规范出单和保费补贴申请。保险承保机构要落实被保险人自缴保费“ 见费出单” 制度,并在系统中固化相关流程。在种植户应交部分保费缴费完成后方能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5.加强财务监管。保险承保机构应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理赔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6.提高服务效率。保险承保机构应根据政策性芒果价格保险发展的特殊性,招聘专业人才,专门负责产品维护、市场规律分析、专业查勘定损、协调相关具体工作,以保证服务效率。

  (三)抓好防灾减损,建立防灾减损机制。

  1.保险承保机构应根据政策性芒果价格保险保费收入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防灾减损资金,用于防灾减损工作。

  2.市、县(区)农牧、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保险承保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

  十四、本实施方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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