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6-09-13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6-00038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6-09-13
  • 发布日期:2016-09-13
  • 文  号:攀办发〔2016〕42号
  • 有 效 性 :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清形势

  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中央和省先后多次进行安排部署,出台了系列政策和保障措施。近年来,我市也积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稳定,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拖欠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国家和省里的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推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目标,统筹推进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用工管理、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施工现场公示等制度,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2016年要率先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并逐步在其它行业推广。用1年左右时间,到2017年10月,在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牵头、其他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的源头性问题处理责任制、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制、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制,建立起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基本实现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强化措施,落实制度

  (一)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应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支付到位。总包企业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清偿工资的连带责任。

  (二)健全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等用人单位应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建立进出场登记台账,按月编制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书面记录,逐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做到月结月清。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全面落实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门增设劳资员,负责项目工程的劳动用工管理、合同签订、用工备案、考勤计工等工作,并将设立的劳资员相关信息报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1.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市所有建设项目(含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总承包企业均应以项目为单位自行选定银行在本市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存取施工项目发生的人工工资。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专户的设立或管理予以约定;非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总承包企业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2.专户资金确定原则。各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实施后20个工作日内,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总承包企业与开户银行签署《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托管协议》。建设项目人工费计价标准原则上按照工程建设中农民工工资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确定。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总承包企业应在合同中对人工费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3.工资专户的建立。每月10日前,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足额将上个月人工费进度款拨付至总承包人选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立对于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由招投标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环节进行审核,对于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合同备案时把关。专用账户建立后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四)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施工企业要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将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严格执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查收,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对临时或短期(不超过一个月)招用的农民工,工资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要由用工企业书面签订工资支付协议,确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本人,并制作工资发放名册,经农民工签字(或按手印)后备案备查。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全市统一格式的工程信息、劳动者权益告示牌和工资发放情况公示栏(见附件),每月将人工费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项目竣工验收后,总承包企业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部、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班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专户撤销手续。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工程项目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人工费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应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同时将公示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四、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推动形成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督新机制。

  五、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扎扎实实落实好相关工作措施。

  (二)明确职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项目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预防和解决欠薪责任制度,规范处置各类欠薪突发事件流程,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组织开展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齐抓共管,共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社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加强用工管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规定,依法受理并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拖欠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及时裁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引起的欠薪案件,牵头落实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账户单独列支、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司法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快审快结快执,畅通支付申请渠道和执行绿色通道;监察部门对有关监管部门人员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工会组织负责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提供法律援助,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银行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相关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工资工作,将有关部门提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金融征信系统。

  (三)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确保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处理工作不力、监管和处理责任不落实,尤其是因工作失职、渎职等原因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四)强化监督。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检查工作台账,对工资拖欠问题高发频发的重大项目、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六、强化调查研究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于近期开展一次调查摸底工作,对管辖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分析拖欠原因,制订和落实清欠措施,及时化解涉稳事件。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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