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6-03-24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6-00014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6-03-24
  • 发布日期:2016-03-24
  • 文  号:攀办函〔2016〕39号
  • 有 效 性 :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攀枝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攀枝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夯实攀枝花粮食安全基础,全面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攀枝花粮食安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110号)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农牧局会同市编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农发行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粮食安全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和粮食局,承担考核牵头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四川省考核工作组印发的考核细化方案和《攀枝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表》所列考核指标,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提出各项指标的年度考核细化方案,交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攀枝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后,于每年的5月20日前印发各县(区),年度考核时照此执行。

  第八条 考核步骤:

  (一)县区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2月10日前形成书面考核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区)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县(区),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县(区)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书面意见,抽查工作于2月15日前完成。

  (四)自查总结。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在县(区)自查、部门评审、组织抽查的基础上,对全市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经考核工作组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形成书面报告,按要求于2月底以前上报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五)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计划、资金安排和农业、粮食等专项扶持政策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农牧局、商务和粮食局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纳入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救灾应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对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汇报材料等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5〕28号),切实履行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本地区粮食安全;要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考核办法,于2016年4月底以前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农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攀枝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表

  附件

  攀枝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表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考核部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 (一)保护耕地(15分) 1.(1)各县(区)、钒钛高新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任务数(3分) 市国土局 市农牧局
(2)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基本农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任务数(3分)
(3)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机制(1分)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治,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耕地质量监测网络(5分) 市农牧局 市国土局
3.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3分) 市农牧局

 

  市国土局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5分) 4.(1)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建设优质粮油生产基地(3分) 市农牧局  
(2)建立和完善粮食生产技术标准体系(2分)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5分) 市统计局

 

  市农牧局

 
6.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5分) 市农牧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水务局

7.高标准农田建设(5分) 市国土局

 

  市农牧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8.(1)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2分) 市水务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牧局

(2)新增节水灌溉面积(3分)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4分)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7分) 9.(1)按时优质上报县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0.5分) 市财政局 市农牧局
(2)按时优质上报县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0.5分)
(3)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按时兑现(2分)
(4)按时完成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1分)
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3分) 市农牧局 市财政局

 

  市商粮局

(四)抓好粮食收购(7分) 11.(1)执行收购政策,确保政策落到实处(3分) 市商粮局  
(2)安排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2分)
12.组织落实收购资金(2分) 市商粮局 农发行市分行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5分)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9分) 13.仓储物流设施建设(3分) 市商粮局 市发改委
14.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2分) 市商粮局 市财政局
15.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4分) 市商粮局 市发改委
(六)管好地方粮食储备(6分) 16.(1)落实地方粮食储备(1.5分) 市商粮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2)完善轮换管理机制(1分)
(3)完善库存监管机制(1.5分)
17.(1)支持粮食储备和轮换,落实储备贷款和利息补贴资金(1分) 市财政局 市商粮局
(2)根据本级粮油储备实际规模,及时核拨储备费用、轮换补贴和利息补贴(0.5分)
(3)县区每年上报轮换补贴情况(0.5分)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3分) (七)保障粮食市场供应(5分) 18.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5分) 市商粮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八)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4分) 19.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4分) 市商粮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食药监局

(九)加强粮情监测预警(2分) 20.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掌握市场供求动态(2分) 市商粮局 市统计局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2分) 21.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粮食类龙头企业,推进主食产业化(2分) 市商粮局 市财政局
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0分) (十一)加强源头治理(4分) 22.(1)加强环境监管,控制工业“三废”和农业面源污染(1分) 市环保局

 

  市农牧局

市国土局
(2)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做好技术支持服务(1分)
23.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市农牧局 市环保局
(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分) 24.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3分) 市商粮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牧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食药监局

25.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3分) 市商粮局 市财政局
六、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8分) (十三)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2分) 26.(1)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实行专户核算,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决算报表等(1分) 市财政局 市商粮局
(2)专款专用,无违规使用(1分)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6分) 27.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6分) 市农牧局

 

  市商粮局

市编办

 

  市财政局等

 

    注:1.在设置以上6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市农牧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和节粮减损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3分。

  2.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3.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4.同一考核指标有两个以上牵头部门考核的,由排名在前的部门牵头负责。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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