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6-03-27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6-00003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6-03-27
  • 发布日期:2016-03-27
  • 文  号:攀办发〔2016〕10号
  • 有 效 性 :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力度

  (一)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促进政策。将进城务工人员全面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畴,将居住半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平等享受各项普惠性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制度。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参加实用就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稳步推进乡镇建设,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依法将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促进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农牧局、住建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人行)

  (二)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基层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动业务经办向街道(乡镇)、社区(村)延伸。大力推广使用攀枝花公共招聘网,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和动态管理机制,为农民工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依托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创业基地和创业培训基地,激励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加强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对接工作。实施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科技人员专项计划,推进技术、信息、管理、人才等创新要素向农村地区转移集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知局、财政局、总工会)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鼓励在攀大中型企业联合市内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联合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逐步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体育局、科知局、财政局、住建局、农牧局、商粮局、安监局、扶贫移民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四)大力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对符合政策的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学费和我市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政策,发展县级职教中心,调整和优化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深入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现代学徒制试点和技能拔尖人才培养。(牵头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扶贫移民局)

  二、进一步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五)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整治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做好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农民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住建局、交通局、商粮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六)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贯彻落实欠薪处理责任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到位,逐步推行银行代发放工资制度、工资发放公示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日常巡查和检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季度排查及重大节日监察。(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法院、检察院、总工会、人行)

  (七)完善和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确保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鼓励其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转移接续办法,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政策;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行业,督促其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维护工伤农民权益。(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安监局、卫计委、总工会)

  (八)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基层社保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经办模式与层级管理向全域服务转变。整合各项社保经办管理资源,减少社会保险经办环节,实现对农民工的“一窗式”服务。将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纳入乡镇、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卫计委、工商局、编办)

  (九)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救治行动。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机构建设。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等技术服务保障。(牵头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国资委、总工会)

  (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简化涉及农民工案件的立案手续,加强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协调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商粮局、国资委、法院、总工会)

  (十一)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成立专业化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开设法律服务热线,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法院、总工会)

  三、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落户城镇

  (十二)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教育、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县(区),积极整合延伸到社区的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推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为农民工提供 “一站式”综合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文广新局、卫计委、编办、总工会)

  (十三)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将中央“以奖代补”资金重点用于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义务教育学校,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100%入学,与当地正住户口学生同等享受“三免一补” 政策,不得收取择校费、借读费。(牵头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

  (十四)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理。在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工作中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将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及其子女纳入行政区划内12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免费为农民工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服务,将行政区内常住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

  (十五)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继续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全市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可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

  (十六)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放开我市城镇落户限制,配套出台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制度,吸引农民工进城落户。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落户城镇不得以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为条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

  (十七)保障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根据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问题。依法保护农民工在原籍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纠纷调处机制,拓宽农民工保障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渠道,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牵头单位: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法院)

  四、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农民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切实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权利。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国资委、总工会)

  (十九)加强农民工党组织建设。加大在农民工中培养发展党员的力度。在攀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产业园区、街道社区党组织要主动服务好外来农民工,健全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国资委、投促局、总工会、团市委)

  (二十)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服务。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市总工会。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妇联)

  (二十一)发挥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服务的积极作用。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加以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其为农民工服务的积极作用。改进为农民工服务的各行各业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文广新局、卫计委、工商局、总工会)

  (二十二)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将农民工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服务对象,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推进农民工“两看一上”活动,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为农民工提供的文化服务。通过各类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教育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二十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抓好农村留守妇女、留守(流动)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服务。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切实保障留守(流动)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安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妇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体育局、公安局、财政局)

  五、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区)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力量、场地、经费,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落实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五)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体育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文广新局、市卫计委

  (二十六)不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其分布。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党委、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七)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着力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7日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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