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4-11-28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4-00061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4-11-28
  • 发布日期:2014-11-28
  • 文  号:攀办函〔2014〕205 号
  • 有 效 性 :3

  各县(区)政府,钒钛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攀枝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    

  攀枝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3〕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06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的实施方案》(攀府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消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源头监管”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改善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增强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农村道路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

  二、工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构建乡镇(街办)、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予以考核;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投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逐步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提高通车率;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发挥交通安全宣传的引导和警示功能,利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研究制定鼓励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和培育农村客运市场;定期组织召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题会议。

  (二)安监部门:负责对各级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协调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督查各级各相关单位对危险点路段的排查和整治;牵头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严格落实责任倒查。

  (三)公安部门:指导各乡镇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负责对交管办工作人员及交通安全劝导员的相关业务培训;根据辖区农村道路实际,加强农村道路巡查管控;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指导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农村安全联组开展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行车制度等,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指导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管理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配合公安、农机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

  (五)农牧部门: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源头管理,做好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拖拉机报废标准;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教育培训;严格农机驾驶人考试和发证工作;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农机驾驶违法行为;建立外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动态掌握安全技术状况。

  (六)教育部门:督促和指导各中小学、幼儿园定期对学生、幼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监管,建立完善相关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并深入开展校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财政部门: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经费纳入预算,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项经费,切实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经费保障工作。

  (八)工商部门:加大对摩托车、电瓶车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和销售不合格摩托车、电瓶车的依法进行查处。

  (九)宣传部门:指导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媒体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宣传报道。

  (十)旅游部门:督促旅游景区加强景区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旅行社资质审核,监督其使用具备资质和安全的旅游车辆,加强导游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加强旅游团队的交通安全教育。

  目标督查、监察、质监、卫生、司法等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共同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构建“县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农村交管办统筹牵头”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机制。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整合管理力量,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

  (三)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考核考评机制。坚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考核,及时督导整改问题,重点考核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落实、装备到位的情况,开展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整治的情况,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完善情况等。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路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部门协调会商机制和联合整治机制,对所属农村道路进行全覆盖排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编制整治规划,实施挂牌整治。要重点完善急弯、陡坡、临崖路段、长下坡和学校、幼儿园门口等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逐年对安全隐患路段分层次、分类别进行彻底整治,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机制。要加强对本辖区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全面清理,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基础信息台账,逐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与车主、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户籍化管理。要积极引导、鼓励车主、驾驶人参加农村机动车驾驶人安全联组,强化驾驶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六)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路面管控机制。交管办、公安、交通运输、农牧等部门要健全完善农村道路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突出农村地区婚丧嫁娶、学生入学往返、节庆赶场日等群众集中出行的时段,开展联合执法,形成严防严管的常态工作机制和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乡镇交管办具体实施,在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点,纠正、制止、劝导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七)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继续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以“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为依托,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文明交通意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宣传,增强广大农村群众交通法制观念。宣传、公安部门要对农村地区典型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公开曝光,以案说法,警钟长鸣。

  (八)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定点联系机制。市、县(区)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定点联系、分片指导”的原则,确定联系乡镇或村社。要定期深入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提出科学对策和解决办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九)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倒查问责机制。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川府发〔2014〕20号)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机制。各县(区)政府每年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给予乡镇交管办基本工作经费保障。乡镇交管办专职人员基本经费、补贴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市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

  四、工作任务

  (一)市、县(区)

  1.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制定出台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逐级落实保障措施。

  2.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次检查考评,各县(区)安办每月对各乡(镇)政府(街办)进行1次检查考评。考核小组由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农牧等部门组成。

  3.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市级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县级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乡级联席会议每月召开1次,总结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管理措施。由公安部门负责召集。

  4.加强日常检查督促。各县(区)政府对各乡(镇)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交管办运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五进”宣传教育、交通劝导点设置、职能部门定点联系和业务指导情况等内容,每月开展1次检查督促。

  5.深入开展定点联系。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每年不得少于4次,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每年不得少于12次,深入定点联系单位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乡镇(街办)、村社

  1.落实主责主抓职责。各乡(镇)政府(街办)要认真落实市、县(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和管理措施,切实担负起“主责主抓”的工作职责,组建成立“交管办”专门管理队伍,充实完善管理工作配套制度,落实专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装备,配备3至5名专职管理人员,人员、经费不得低于省政府明确规定的标准。

  2.建立健全工作台账。要对本辖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1次全面清理排查,掌握辖区内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账,逐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与车主、驾驶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3.开展道路隐患排查。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尤其是排查乡以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建立明细台账,制定整治计划和完成时间表,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组织对安全隐患的整治。

  4.开展教育提醒劝导。各乡镇政府要在乡村道路沿线设置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2~3个,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开展典型案例警示。交管办每年不少于4次组织本辖区车主、驾驶人和农村客(货)运经营业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公安交警、派出所要组织民警参加宣传。

  5.开展安全巡查管控。各乡镇政府及其交管办要加强节假日、逢场日和重大集会等重点时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举报面包车、拖拉机、低速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农机、教育等部门开展联勤联动执法,加大对农村地区重要出行活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重点违法行为的管控。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稳定大局,关系到我市社会经济协调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扎实开展,有效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困难大,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增强大局意识、协作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层层落实工作措施,保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形成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问责追究。一旦发生农村地区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将按程序启动倒查问责机制,除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责令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领导作出述职。

  (四)畅通信息报送。各县(区)每月向市安办上报当月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末月最后1个工作日上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市安办将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附件:1.攀枝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评考核办法

  2.攀枝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3.攀枝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定点联系制度

  4.攀枝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制度

  5.攀枝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管理规定

  (试行)

  6.攀枝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7.攀枝花市重点村设立劝导点及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

  规定

  附件1

  攀枝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评考核办法

  为切实巩固发展和深入推进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各县(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与指导,进一步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06 号)的要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川安委〔2014〕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基本项目(100分)

  (一)基础保障(12分)

  考核要点:以县(区)政府或其办公室名义所下发的文件,包括实施规划、总体方案、建设标准等。

  1.以县(区)政府或其办公室文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评考核办法》的,分别计4分;

  2.以县(区)政府文件制订《农村客运发展总体规划实施办法(意见)》的,计4分;

  考评办法:查阅文件。

  (二)贯彻实施(24分)

  考核要点:各县(区)政府及其办公室贯彻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文件精神工作情况,包括政府领导调研、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宣传教育、交管办建设、开展劝导工作等。

  3.县(区)主要领导每月到1个以上乡(镇)和2个以上村,分管领导每月到2个以上乡(镇)和3个以上村调研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计4分;

  4.县(区)政府安办每月组织成员单位召开1次以上定点联席会议的,计4分;

  5.县(区)政府各监管职能部门每月到定点联系乡(镇)进行指导不少于1次的,计4分;

  6.积极开展乡(镇)交管办建设,县(区)政府组织验收,并以正式文件确认的,9月底前达到100%的,计3分;

  7.每月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计3分;

  8.指导和加强村劝导制度的建设,指导设立劝导点,配备劝导员,开展劝导工作,并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度由县(区)政府安办通报1次以上的,计3分;

  9.每月对5个 以上乡(镇)交管办组织开展日常执勤执法抽查,并由县(区)政府安办每季度通报1次以上的,计3分;

  考评办法:查阅文件,以县(区)政府安办下发的简报或通报为依据。

  (三)检查考评(9分)

  10.成立由县(区)政府安办牵头的,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考评机构,并以正式文件下发的计3分。

  11.考评机构每月25日前,按考评办法对各乡(镇)政府进行实地考评打分,计算出本县(区)平均分值,并撰写月小结上报市政府安办的,计6分;

  考评办法:查阅文件和上报信息。

  (四)户籍管理(12分)

  12.机动车台账。各乡(镇)交管办要建立辖区机动车(特别是货车、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台账,实行一车一档;台账清晰,每月更新一次,计3分;

  13.驾驶员台账。各乡(镇)交管办要建立辖区驾驶员台账,实行一人一档;台账清晰,每月更新一次,计3分;

  14.道路台账。各乡(镇)交管办要建立辖区道路基础台账台账清晰,每月更新一次,计3分;

  15.道路隐患台账。各乡(镇)交管办要建立辖区道路隐患台账,对排查出的道路隐患要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并提出整治意见。计3分;

  考评办法:根据提供的基础台账记录(含电子文档)。进行路面抽查对比,发现错登、漏登的1件扣0.5分,扣完为止。未定期更新的,1次扣1分。

  (五)日常监管(15分)

  16.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乡(镇)交管办每季度要深入到辖区的所有重点单位(客运、大型货运企业)、幼儿园、学校、村社等进行不少于1次的交通安全宣传;组织辖区不少于70%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的计5分;

  17.道路巡查。各乡(镇)交管办每月要对辖区的县、乡、村道路进行不少于1次的巡逻检查,对发现有打粮晒谷、赶放牲畜、挖掘占用道路等非法行为的应进行制止和劝阻,对不听制止、劝阻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处置的计2分;

  18.突发危险路段管理。各乡(镇)交管办在对县、乡、村道路巡逻检查时,发现路基、边坡塌方,路面坑漕、隆起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要及时通报道路管养和路权部门,必要时采取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识、派人值守、临时管制等方式保障道路通行安全。计3分;

  19.秩序整治。各乡(镇)交管办要联合公安交警、派出所、交管办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每月开展不少于3次的重点车辆(货车、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专项整治行动。计6分;

  考评办法:1.查阅深入企业、幼儿园、学校、村社宣传以及组织学习的图片、人员签到等文字记录。评分标准:深入单位不全的1个扣0.5分,扣完为止;组织驾驶员学习签到记录少于70%的,每下降10%扣1分,扣完为止。

  2.查阅道路巡查记录,缺1条道路巡查记录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突发危险路段管理,发生1次未上报造成一般以下安全事故的扣3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秩序整治。检查整治安排以及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图片、文字及简报。无安排、无记录、无成效的,1次扣2分,扣完为止。

  (六)服务群众(3分)

  20.有县级车管所的县(区)要根据关于农村群众就近办理摩托车牌证业务,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的规定,组织开展下乡(镇)办理业务和服务工作。计3分。

  考评办法:查阅车管部门下乡开展办理业务、便民服务的相关文件、图片和文字。

  (七)危险路段(点)整治(5分)

  21.按照市安办下达的危险路段(点)整治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开展治理。

  考评办法:查阅制定的整治计划文件以及整治后的图片资料等。

  (八)工作成效(20分)

  22.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同比持平计2分,每下降5%加1分;最高计10分。

  23.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持平计1分,每下降10%计3分,最高计10分。

  考评办法:由市安办依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数据考核得分,上升的不得分。

  二、加分项目

  考核要点:各地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一)工作情况被市政府安办工作简报采用的,刊发一次加2分;

  (二)工作经验以及工作情况被省政府安办工作简报专刊采用的,刊发一次加5分;

  (三)工作经验被国务院安办、公安部或省政府安委会采用刊发的,一次加10分。

  三、扣分项目

  考核要点:农村道路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未按要求进行考评或上报工作情况。

  (一)每发生一次死亡1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起扣5分;

  (二)每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起扣30分;发生二次以上死亡3人5人以下的,一票否决当月成绩为0分;

  (三)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农村道路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票否决当月成绩为0分;

  (四)发生死亡事故不报、不统计的,发现一起扣30分,扣完为止。

  (五)未按规定每月进行考评的扣20分,为按时上报考评情况以及每月工作开展情况的扣20分;

  (六)以上扣分项目均在总成绩中扣除。即未完成项考评时不得分,总成绩仍会被扣分。

  四、考评办法

  (一)考评内容

  分为:基本项目、加分项目、扣分项目,基本项目100分,加分项在基本项目外。

  (二)考评方式

  通过查阅各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栏、各地上报的考评资料以及市安办明查暗访所掌握的情况等方式进行。

  (三)每月考评

  县(区)政府安办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反映工作情况的原则,比照市级考评项目制定本辖区乡(镇)考评统计表,每月对各乡(镇)进行考评打分,根据各乡(镇)考评分值,计算出本县(区)平均分值,并撰写月考评通报和月工作小结,于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12时前报市安办。

  (四)季度考核

  市政府安办每季度末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区)政府进行实地考核打分(根据实际情况随机抽查)并填写《攀枝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区)考评统计表》(见表一)。同时按照省安委会考评办法,参照各县(区)政府考评打分和对市相关部门工作情况考评分值,计算出本市平均分值,并对季度工作小结,填报《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季度考评统计表》和《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内容分值表》,于次季度首月第5个工作日前上报省政府安办。

  (五)排名通报

  市政府安办根据县(区)上报的考评情况,和本月的工作开展情况,对县(区)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考评成绩进行通报排名。考评结果抄送市安办领导及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县(区)安办。

  五、工作要求

  (一)按时上报每月工作情况。各县(区)政府安办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报当月工作情况总结,日常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二)加强工作联系。各县(区)政府要确定1名联系人,并将单位、姓名、职务、电话(固定、移动)等信息报市政府安办。

  报送地址:市公安交警支队信息网ftp(ftp://10.68.135.9)“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文件夹。

  联系人:刘晓东 廖 晗 电话:3332517

  攀枝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区)考评统计表

  填报单位:

  

项目 考 核 内 容 得分
基础

  保障

  (12)
1.制订农村道路交通实施方案(4分)  
2.制订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评考核办法(4分)  
3.制订农村客运发展总体规划实施办法(意见)(4分)  
本项得分:  分
贯彻

  实施

  (24)
4.县(区)主要领导每月到1个乡镇和2个村,分管领导每月到2个乡镇3个村调研。(4分)  
5.县(区)安办每月召开席成员单位1次以上 联席会议(4分)  
6.县(区)组织职能部门到乡(镇)和指导不少于1次(4分)  
7.乡(镇)交管办在9月底前完成100%建设(3分)  
8.每月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3分)  
9.每季度对劝导点进行通报(3分)  
10.每季度对5各以上乡(镇)交管办开展执勤执法通报(3分)  
本项得分:  分
检查

  考评

  (9)
11.成立考评考核机构(3分)  
12.认真组织开展考评考核(3分)  
13.上报考评成绩和月小结(3分)  
本项得分:  分
户籍

  管理

  (12)
14.建立机动车台账,错登、漏登1件的扣0.5分,扣完为止(3分)  
15.建立驾驶员台账,错登、漏登1件的扣0.5分,扣完为止(3分)  
16.建立道路台账,错登、漏登1件的扣0.5分,扣完为止(3分)  
17.建立隐患台账,未及时上报的1件的扣0.5分,扣完为止(3分)  
本项得分:  分
日常

  监管

  (15)
18.深入单位不全的,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组织驾驶员学习少于70%的,每下降10%扣1分,扣完为止。(5分)  
19.道路巡查记录,缺1条扣0.5分,扣完为止;(2分)  
20.突发危险路段管理,发生1次未上报造成一般以下安全事故扣3分。(2分)  
21.联合职能部门每月开展不少于3次专项整治,少1次扣2分,扣完为止。(6分)  
本项得分:  分
服务

  群众

  (3)
22.就近开展摩托车牌证业务,(3分)  
危险

  整治

  (5)
23.按照市安办危险路段整治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开展整治。(5分)  
本项得分:  分
工作

  成效

  (20)
24.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同比持平2分;每下降5%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10分)  
25.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持平1分;每下降10%加3分,最高不超过10分;(10分)  
本项得分:  分
加分 26.工作情况被市安办简报采用的1次加1分。  
27.工作情况和经验被省安办工作简报专刊采用的1次加5分;  
28.工作情况和经验被国务院安办、公安部或省政府安委会采用的1次加10分;  
本项得分:  分
扣分(在总得分中扣除) 29.农村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人的,扣5分;  
30.农村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扣30分;发生二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一票否决;  
31.农村道路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一票否决;  
32.发生死亡事故不报、不统计的,发现一次扣50分;  
33.未按规定每月考的,扣20分;  
34.未按规定报送考每月工作情况的,扣20分;  
本项扣分:  分
以上各项合计得分:
       

审核人:        填报人:        电话:

  附件2

  攀枝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整合力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一)市级联席会议。掌握、分析、研究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为市政府开展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供建议;制订全市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督促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县(区)级联席会议。掌握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对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定期通报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监督指导各乡镇及其职能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全面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道路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乡(镇)级联席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协调本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问题;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和道路隐患排查,对本辖区道路事故多发区域、点、段潜在的危险因素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研判,提出综合性整治意见;组织落实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县(区)级联席会议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为依托,由宣传部、安监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住建局、卫生局、教育局、司法局、质监局、政府法制办、工商局、旅游局等17个部委局办组成。公安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成员单位负责人。

  乡(镇)级联席会议比照市、县(区)级联席会议模式,由交管办牵头,召集承担相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乡(镇)部门、单位参加。

  三、联席会议工作原则

  (一)市级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召集,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

  (二)县(区)级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各县(区)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安监、交通、农业等部门及交管办领导,对辖区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进行分析及信息沟通、收集。

  (三)乡(镇)级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由交管办牵头,组织乡镇交警中队、派出所、安办、村组干部及劝导员,对本乡镇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势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县(区)政府。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贯彻落实议定事项。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成员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并积极参事议事,推进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有效开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与协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切实增强我市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及联络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明确的1名联络员组成。办公室负责通报本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各成员单位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专题分析研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和安全隐患;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向联席会议提出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人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附件3

  攀枝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定点联系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定点联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帮助等作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06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县(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负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

  第二条 市公安局负责定点联系东区、盐边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联系西区、米易县;市农牧局负责联系仁和区;市安监局负责联系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同时,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安监局要在所联系的县(区)选择1个以上乡(镇)作为联系点。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市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帮扶情况,联系1个以上的乡(镇)。

  县(区)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也要比照市级部门定点联系方式,明确1个以上联系乡(镇)和2个以上联系村(社)。

  第三条 市、县(区)级联系有县(区)、乡(镇)、村(社)的职能部门要结合平时工作,经常性到联系单位指导、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职能部门至少每半年参加1次以上联系县(区)、乡(镇)召开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县级职能部门至少每季度参加1次以上联系乡(镇)、村组召开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第五条 市级职能部门每季度至少1次深入定点联系的县(区)、乡(镇)、村(社),县(区)职能部门每月至少1次深入定点联系的乡(镇)、村(社)开展调研,传达上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精神,指导完善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检查各项机制、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并积极协调解决,总结提炼基层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并及时向局际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定点联系工作情况应及时报送本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内容以图片、视频、简报等为主,信息报送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定点联系工作由市、县(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负责评估考核。未有效履行定点联系职责任务的部门,由局际联席会议报市、县(区)安委会进行通报;所联系的地区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一律倒查联系部门工作履职情况,一律取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攀枝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制度

  为切实推进我市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社会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农村交通安全工作,促进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文明素养的养成,创建文明有序的农村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06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开展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围绕“人、车、路、乡镇、村社、赶场日”等六个宣传要素进行,主要包括:

  (一)人。农村地区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普通行人、乘车人、中小学生等广大交通参与者。

  (二)车。在农村地区行驶的各类客车、货车、学生(幼儿园)接送车、微(小)型面包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

  (三)路。通过农村地区的国、省、县、乡道公路及其沿线等。

  (四)乡镇。农村地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所在地的办公区域及其派出机构等;

  (五)村社。农村地区村委会活动场所、村民(社、组)代表自发成立的组织所在地的集散场所等;

  (六)赶场日。农村地区的赶场日、少数民族特定节日等民俗活动。

  第三条 公安部门

  (一)农村公安派出所、农村交警中队办公场所应悬挂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摆放和张贴宣传展板、招贴画。

  (二)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联合文明办、工会、教育部门,广泛开展交通安全进农村村活动,制定完善年度交通安全学习计划,定期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三)积极开展文明交通评比活动,鼓励先进,宣传典型,在全社会组织开展攀枝花“最美乡村驾驶人”评选活动。

  (四)各交警大队应配合区(县)、乡(镇)政府部门,推进农村交通安全教育阵地建设。

  (五)交警支队每年要结合我市农村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制作一部交通安全宣传专题片,加强农村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引导村民安全文明出行。

  第四条 宣传部门

  (一)将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年度宣传方案,协调媒体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全年至少牵头召开1次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主题新闻媒体通报会,组织媒体记者深入一线报道。

  (二)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开展农村地区交通事故警示教育,曝光交通违法行为,增强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遵规守法意识。

  (三)会同公安交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及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安全文化精品创作活动,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在全社会开展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作品评选活动,动员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参与作品创作,推出一批优秀文明交通宣传挂图(招贴画)、电视专题片、电视公益广告、宣传标语、文艺作品、读本和交通安全宣讲课件等,进一步丰富交通安全宣传内容,增强文明交通理念的传播效果。

  (四)各县(区)委宣传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乡镇街道、乡村集市、村民集聚地、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宣传载体的使用管理,确保在宣传栏、公益广告牌、橱窗板报、电子屏幕等载体平台上每月至少宣传1次交通安全公益内容。

  (五)在广大农村地区积极开展送电影、送文艺、送温暖等内容的“三下乡”活动,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尤其是发挥农村地区“大喇叭”作用,使农村群众接受到交通安全常识和交通安全理念教育。

  第五条 文明办

  (一)会同公安、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大力开展文明交通志愿者活动,组织志愿者开展交通劝导、发放宣传单、进农村宣讲等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加强各部门、各单位专、兼职文明交通宣传员队伍建设。鼓励、引导和发展农村交通安全联组等各种安全组织,指导农村驾驶人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第六条 教育部门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青少年学生德育教育内容,采取场景教育、互动体验等方式对农村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农村地区中小学校每学年开展1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每个学期为学生安排2个课时以上交通安全课。

  (三)指导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会同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每学期举办1次“小手拉大手”主题交通安全体验活动,将交通安全教育辐射到家庭。

  (四)加强农村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素质教育,各区(县)至少培育一所“农村交通安全示范校”,每所农村学校(教学点)、幼儿园每学期至少上一节交通安全教育课。放假前、开学后要在农村学校(教学点)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安全乘车、安全出行意识。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

  (一)督促有关单位在农村客运站(场)等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挂图和标语横幅、设置宣传栏、播放交通安全宣传视频。

  (二)督促客运企业运用公交、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等的LED显示屏、车载电视等媒介载体,滚动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提示语和交通安全宣传视频。

  (三)指导、督促农村运输企业组织制定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督促客货运输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确保企业人员受教育率达100%。

  第八条 司法部门

  (一)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宣传内容。结合“六五”普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深入机关、学校、运输企业和农村,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讲活动。

  (二)督促并协助乡镇、街道、社区、村委等基层组织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或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定期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宣传,为群众提供交通法律法规咨询和援助。

  第九条 安监部门

  要将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列入每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将各县(区)各部门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纳入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倒查范畴。

  第十条 农牧部门

  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规范使用农业机械。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单位

  (一)要增强社会责任,主动履行交通安全公益宣传职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在主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确保至少每季度有农村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每月有公益安全宣传,交通广播电台每天白天至少滚动播出1次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安全提示。手机报每月至少播发一条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知识。

  (三)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要督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履行交通安全公益宣传职责,每季度免费向本地网内用户至少发送1条安全警示、温馨提示等交通安全宣传短信。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

  要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文化建设内容,每季度在本单位至少开展1次以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利用交通安全宣传挂图、交通安全读本和专题(短)片等多种形式,增强文明交通理念的社会认知和文化传播,提高职工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乡镇交管办

  (一)确定1名以上工作人员为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具体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二)建立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中小学校、行政村(社区)宣传教育基础台账,并对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行登记建档。

  (三)每季度组织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员,集中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的学习,并通报本辖区上一季度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状况,督促机动车驾驶人直觉遵守法律法规。

  (四)在乡镇逢场天组织宣传人员在场镇对赶集村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督促各村(社区)在办公地点或村民(居民)集中地设置1—2处固定式交通安全宣传栏、黑板报。

  (六)督促辖区的中小学校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日常教学课程安排,每学期每个教学班至少开展2个课时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利用乡镇、村社的广播系统,对广大村民开展贴近辖区实际、内容通俗易懂的交通安全广播宣传,每月宣传时间不少于10小时。

  (八)组织辖区的行政村(社区)、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的创建活动。

  第十四条 国、省、县道公路沿线宣传阵地建设主体责任、经费落实、具体实施由各区(县)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 乡镇、村社、乡村道路沿线宣传阵地建设主体责任、经费落实、具体实施由乡(镇)政府负责。

  第十六条 村委会负责村社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建设。

  第十七条 各部门按照“谁主管、主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可借助和整合社会资源,拓宽工作经费来源渠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鼓励和争取社会企事业单位以资助和捐赠等共建方式,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5

  攀枝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其执勤执法行为,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0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川安委〔2014〕13号)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劝导员、农村交警中队民(协)警、派出所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协)警。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交通执勤执法工作。

  第二条 各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各村(社)劝导员应按照《攀枝花市乡镇(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建设标准》要求配备。设置了农村交警中队的乡(镇),民警应不少于2人。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派出所,应明确至少2名民警专门从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工作(含1名副所长)。

  第三条 为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工作人员有充足的时间专门从事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无特殊情况,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其从事其它工作。

  第四条 交管办工作人员、劝导员在开展道路巡查、交通违法劝导等执勤工作过程中,必须统一佩带醒目标志,并填写工作记录台账留存备查;交警中队民(协)警、派出所民(协)警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工作时,应严格按照公安部《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执行。

  第五条 乡(镇)交管办应牵头开展本行政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巡查执勤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定期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对辖区内道路开展巡查工作,每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重点路段、重点时段提醒、纠正、劝导交通违法行为,协助交警部门或派出所处理交通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事故现场秩序;

  (二)会同交警中队、派出所、安监、交通、农牧等部门共同参与,每月至少1次对辖区内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和道路、隐患较多的企业和单位开展联合整治行动;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开展各项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

  (三)主动协调交警部门,组织村(社)交通安全劝导员学习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不断提高劝导技能,提升劝导效果;

  (四)负责对本辖区交通安全劝导员执勤资质的审定,统一劝导员执勤服装和标识,检查指导劝导员日常执勤工作,考核评议劝导员工作质效;

  (五)履行上级指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职责。

  第六条 交通安全劝导员负责本行政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执勤劝导工作,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在节假日、逢场天、庙会、群众婚丧嫁娶、学生上放学等重要时段,或交通流量较大、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主要路段开展日常劝导工作,设有劝导点的,要摆放劝导牌,劝导情况记入台账

  (二)对常见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劝导,同时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现有非法载人、严重超员超载、无牌无证、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不听劝告的,要用相机或手机等拍下车辆违法照片,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交管办、交警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处理;

  (三)接受交管办和交警中队业务指导,积极参加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学习;

  (四)接受村委会日常执勤工作安排,其日常工作质效纳入乡(镇)交管办考核内容。

  第七条 农村交警中队负责所辖警务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工作,中队民(协)警在各自的岗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对农村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处理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依法对违法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处罚;

  (三)农村交警中队的交通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四)农村交警中队的协警人员负责协助交通民警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事故现场、对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源头管理及协助交通民警处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

  (五)农村交警中队民警在履行职务时,分别按照法定事权、适用法定程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给行政管理相对方出具相应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

  (六)遇有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件,协助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或及时移交;

  (七)履行上级指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任务的公安派出所及其交通安全管理专职民(协)警,比照农村交警中队及其民(协)警执勤执法工作职责任务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不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任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依法处理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工作中发生的治安纠纷,严肃查处阻挠执勤执法工作、侵害执勤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协助交管办、交警中队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和善后调解工作。

  第十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工作管理重点车辆种类:

  (一)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微耕机及农用三轮车、四轮车、低速载货汽车;

  (二)面包车、载重货车、运送学生(幼儿)车辆、客运车辆;

  (三)两轮或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 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工作的考评考核应本着“客观真实、 实事求是、重在日常、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工作的考评考核内容应包括日常工作记录、交通秩序状况、交通违法率、交通事故同比数等。

  第十三条 县(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局际 联席会议负责对乡(镇)交管办巡查执勤工作进行考评考核;乡(镇)交管办负责对劝导员执勤工作进行考评考核;县(区)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农村交警中队和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任务的公安派出所执勤执法工作进行考评考核。

  第十四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纪,秉公执勤执法,语言文明,优质服务;

  (二)按规定佩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标识,规范着装,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保持仪表端庄,服装整洁,严禁酒后上岗;

  (四)热情接待咨询、办事群众,严禁吃拿卡要;

  (五)严格依法依规执勤执法,不得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第十五条 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工作人员的表彰与处罚

  (一)对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要予以表彰;有失职、违章、违纪、违规行为的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考核不合格或问题比较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不适合继续从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工作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执勤执法工作资格;

  (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应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民(协)警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按照公安机关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攀枝花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相关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0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责任进行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未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工作规范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责任。

  第二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分级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市级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三)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四)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五)依法受委托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及责任人。

  (六)从事或者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

  (七)农村道路交通参与者。

  第四条 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力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除依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外,对相关责任进行倒查,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监察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可以采取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或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农村道路交通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及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各市级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停职检查:

  (一)未按规定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给予指导、支持、帮助的;

  (二)未按规定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主要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三)未与区、县和乡镇政府以及安监所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的;

  (四)未按照职责认真履职的。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长期未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帮助、监督导致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停滞不前,流于形式,连续3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呈明显上升的责令辞职或者予以免职。

  第八条 对县(区)政府职能部门的问责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问责规定进行。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停职检查。

  (一)未按规定完成交管办的建立,包括硬件设施、管理制度、人员配置等的;

  (二)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没有专项经费保障的;

  (三)未将县级以下道路公路路侧护栏建设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

  (四)对重要危险路段未及时进行整治或者设置警示标志的;

  (五)未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确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任务的;

  (六)未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农村客运和农村学生上放学管理工作的。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停职检查:

  (一)未按照上级的要求,切实制定符合辖区交通特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或者工作不落实,导致检查考核严重落后的;

  (二)辖区的道路交通事故特点、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宣传教育工作等不清、不明、不落实的;

  (三)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基础信息不清的,各种基础台账不全、不清、混乱的。

  第十一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

  (一)辖区内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存在明显疏漏或者工作落实不到位有因果关系的停职检查;

  (二)未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制度,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造成辖区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引咎辞职;

  (三)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连续3年呈明显上升趋势的责令辞职;

  (四)年内发生3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1起死亡9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免职;

  (五)发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不及时上报的停职检查;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虚报、瞒报的免职。

  第十二条 从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做出书面检查,年内发生3次的,应当停职检查。

  (一)对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漠视不管,或者以变更违法等方式减轻处罚的;

  (二)不按照规定严把驾驶人、从业者、车辆的驾驶、运营和行驶许可关的;

  (三)在工作期间不作为,脱岗溜岗的;

  第十三条 从事或者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各岗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向做出书面检查,年内发生3次的,应当停职检查。

  (一)在职责范围内,工作推诿、敷衍塞责、走形式的或者工作存在严重疏漏的;

  (二)在合理的时限内未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的;

  (三)从事监管工作的不根据具体客观实际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安全工作监督,监管不深入、不落实,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不追踪整改的;

  (四)各岗位的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底数不清,职责不明,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力的;

  (五)审核人对被审核工作项目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审核工作敷衍塞责的;

  (六)宣传劝导人脱岗溜岗、在岗不作为、消极应付的。

  临聘人员、兼职人员、义务人员均应当按照所在岗位履行职责,发生有追责情形后,按照担负的相应岗位职责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 从事或者参与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人、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职的,除了给予相应的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包括潜在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后,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由各级安委会组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组(简称:调查组)进行调查问责。

  调查组负责人由安委会主要领导临时指派。

  第十六条 市安委会应当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调查人员库,调查员从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中选取,也可以从院校和社会专业人员中选取。

  调查员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丰富的工作经验,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 调查组应当在启动问责程序后30日内作出调查报告,需要对县级以上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进行问责的由市安委会领导审批决定;需要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的由调查组组长做出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 对做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市安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查,30内做出复查决定。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做出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以及行政处分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方式回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问责调查组应当建立问责档案,各级安委会负责的问责调查案卷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县(区)安委会的调查问责案件应当将问责报告和决定复印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农村道路安全管理的各种政策、法规,依法履职;细化各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7

  攀枝花市重点村设立劝导点及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规定

  为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及时劝导、纠正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劝导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落水、坠崖等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全市各村全面实行交通安全劝导员制度。

  第二条 村分为交通安全重点村和一般村,凡辖区有场镇、寺庙、旅游景点、中心学校、机动车保有量在60辆以上的村,确定为交通安全重点村。

  第三条 交通安全重点村应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点,交通安全劝导点应设在交通流量较大、交通违法现象较突出的路段、路口,各重点村设立劝导点不少于1处,配备劝导员不少于2人,其它村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不少于1人。

  第四条 交通安全劝导员在村、社干部或具有较丰富交通安全知识、热心交通安全工作、身体健康的优秀村民中挑选,由村委会推荐,交管办审定。

  第五条 交通安全劝导员应由当地交警部门、交管办集中培训,并在当地交警部门和交管办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劝导工作。

  第六条 劝导员应佩带醒目标志开展劝导工作,在节假日、逢场天、庙会、群众婚丧嫁娶等交通流量较大的时段开展劝导活动,设有劝导点的,要摆放劝导牌,劝导情况记入台账。非重点村的劝导员,要根据交通情况实行流动劝导。

  第七条 劝导员日常劝导工作由村委会安排,交管办指导并考核。交管办、交警部门应适时组织劝导员学习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不断提高劝导技能,提升劝导效果。

  第八条 劝导员应对农村地区常见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劝导,同时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现有非法载人、严重超员超载、无牌无证、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不听劝告的,要用相机或手机等拍下车辆违法照片,立即报告当地交管办、交警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九条 劝导员在劝导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安全,不得强行拦车劝导、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不得用不文明的方式开展劝导活动。

  第十条 为调动交通安全劝导员工作积极性,各县(区)应给予适当补助,并纳入县(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交管办应定期对劝导员工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对不适合从事劝导工作的要及时解聘。对工作积极主动且劝导成效明显的,乡(镇)应在年终考评中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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