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4-04-29     来源:34249360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4-00075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文  号:
  • 有 效 性 :1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现将《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市档案局加强工作指导。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    

  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机构变动、职能调整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齐全完整。机构变动、职能调整部门(单位)要重视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加强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切实做到档案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要认真组织,明确责任,落实所需经费及人员,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移交等工作。

  (二)新组建、设置的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建立机关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制度,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三)机构改革中职能发生变化的部门(单位)要及时重新修订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保档案工作有序进行。

  (四)涉及机构变动和职能调整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五)机构变动部门(单位)凡未完成文件归档和整理工作的人员、未完成档案处置工作的档案部门负责人或档案人员,不得提前撤离或调离。

  (六)凡在机构改革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置移交档案,造成档案丢失、损毁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及时掌握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纠正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认真做好接收档案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移交档案,确保国家档案资源齐全完整,为全省政府机构改革利用档案提供有效服务。

  二、档案归属和流向处置

  (一)两个以上部门合并组成新部门的,新组建的部门

  所形成的档案按新名称建立新的全宗进行管理。

  (二)撤销部门(单位)的档案全宗自撤销之日起自行终止,其档案须由新组建的部门(单位)按原单位名称进行规范整理并暂时保管,不得分散。符合进馆档案要求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撤销的部门(单位)职责划入到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其档案不得分散与割裂,原则上全部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部门(单位)的部分职责划入到另一部门的,其原有档案不得带走分散,仍由原部门(单位)管理,并同划入其职责的部门(单位)商定档案的利用。

  (五)机构职能不变但名称更改的部门(单位),其原

  来形成的档案仍由该部门(单位)继续管理。

  在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或有其他未尽事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点击下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