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2至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2-02-0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2-00008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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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效 性 : 暂无法确定
攀办发〔2012〕1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我市2012至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我市2012至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县(区)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攀枝花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一二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财政 采购△ 目录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1日印发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主题词:财政 采购△ 目录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1日印发
攀枝花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 (一)通用项目 | ||
| 序 号 | 品 目 名 称 | 备 注 |
| A | 货物类 | |
| A030101 | 电视机 | |
| A030105 | 摄影、摄像器材 | 包括照相机、镜头、摄像机、摄录一体机 |
| A030106 | 空气调节设备 | 包括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湿设备 |
| A030201 | 计算机 |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工作站 |
| A030202 | 打印机 | 包括多功能一体机 |
| A030204 | 传真机 | |
| A030205 | 复印机 | |
| A030206 | 速印机 | |
| A030207 | 碎纸机 | |
| A030208 | 投影仪 | |
| A030209 | 扫描仪 | |
| A030301 | 家具 | 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
| A0401 | 纸张 |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定点采购 |
| A0406 | 硒鼓 | 定点采购 |
| A0407 | 墨盒、墨粉 | 定点采购 |
| A100401 | 服务器 | |
| A100402 | 路由器 | |
| A100403 | 交换机 | |
| A1027 | 电梯 | |
| A1029 | 锅炉 | 10万元以上,包括供暖供热锅炉 |
| A1101 | 汽车 | 包括轿车、越野车、客车、皮卡车、各类专用汽车 |
| C | 服务类 | |
| C03 | 通用软件 | 10万元以上,指可从市场直接购买而不需要专门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包括制成品软件 |
| C0605 | 网络租赁 | 10万元以上 |
| C070301 | 车辆保险 | 定点采购 |
| C070302 | 车辆加油 | 定点采购 |
| C070303 | 车辆维修 | 定点采购 |
| (二)专用项目(市级单位单项预算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 ||
| A | 货物类 | |
| A0601 | 救灾物资 | |
| A0602 | 防汛物资 | |
| A0603 | 抗旱物资 | |
| A0604 | 农用物资 | |
| A0605 | 储备物资 | |
| A0708 | 制服 | 包括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
| A1001 | 通信设备 | 包括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
| A1002 | 印刷设备 | |
| A1003 | 照排设备 | |
| A1006 | 医疗设备、器械 | |
| A1007 | 计划生育设备 | |
| A1008 |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 |
| A1013 | 消防设备 | |
| A1015 | 警用设备和用品 | |
| A1018 | 档案保密设备 | |
| A1019 | 教学设备 | |
| A1020 | 实验室设备 | 包括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设备 |
| A1021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 |
| A1022 | 灯光及音响设备 | |
| A1024 | 体育设备 | |
| A1025 | 地震设备 | |
| A1026 | 气象设备 | |
| A1031 | 环境监测设备 | |
| A1032 | 质量检测设备 | |
| B10 |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 该项10万元以上 |
| B | 工程类 | |
| B09 | 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 | 该项20万元以上 |
| C | 服务类 | |
| C03 | 专用开发软件 | 该项10万元以上指本系统、本单位开发的应用软件 |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位项目预算总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或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采购人应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追减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依据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及时申报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经四川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四川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当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以任何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采购人不得在采购文件或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需求书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不得擅自对采购文件作出修改。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五)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严格执行网上公示制。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的通知》(川财采〔2009〕36号)精神,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条件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待公示期满两个工作日内无质疑的,由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六)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政府首购和订购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在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中应明确载明对自主创新、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支持,充分体现政策导向作用。
(七)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位项目预算总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或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采购人应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追减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依据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及时申报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经四川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四川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当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以任何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采购人不得在采购文件或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需求书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不得擅自对采购文件作出修改。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五)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严格执行网上公示制。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的通知》(川财采〔2009〕36号)精神,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条件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待公示期满两个工作日内无质疑的,由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六)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政府首购和订购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在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中应明确载明对自主创新、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支持,充分体现政策导向作用。
(七)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