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1-12-05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1-00034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暂无法确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
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伤 保险统筹 通知
攀枝花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
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1〕73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为进一步解决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结合《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08〕66号)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统筹管理的工作目标
按照人社部发〔2011〕10号和川办函〔2011〕73号的要求,2011年4月底前将我市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彻底解决我市“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
二、统筹管理的人员范围
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应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范围应包括国有、集体和其他企业全部工伤人员(含工伤职工、工伤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重点是有伤残等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已按规定通过支付一次性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资金筹集
老工伤人员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按照上级财政补助、我市工伤保险基金适当承担、未参保企业纳入统筹时适当清算的原则进行筹集。已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不清算相关费用;未参保企业初次参加我市工伤保险时,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应进行清算,清算标准参照原攀枝花市劳动保障局、攀枝花市财政局、攀枝花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资委〈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攀劳社发〔2006〕34号)的规定执行。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如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收支不平衡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使用情况,通过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进行调整。
四、统筹管理纳入工作
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经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继续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08〕66号)及《关于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攀劳社发〔2008〕77号)的相关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对未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企业,企业在参加我市工伤保险时,按本方案第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向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清相关费用后将其老工伤人员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已参保企业无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原办法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将工伤职工详细信息报社保经办机构录入我市老工伤管理系统,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报送无等级工伤职工的详细信息见附件。无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所产生工伤费用经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规定审核后先垫付,用人单位垫付后定期报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及时足额拨付给用人单位。
五、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照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附件:
攀枝花市无等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申报表
用人单位: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受伤时间 | 受伤部位 | 有无工伤档案 |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