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9-11-01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9-00001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9-26
  • 发布日期:2019-09-30
  • 文  号:攀办发〔2019〕74号
  • 有 效 性 :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实施方案

  为推动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以教育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筑牢区域教育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以及市委十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根本任务,以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心,全面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推动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评价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

  三、评价原则

  评价工作坚持以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

  四、评价内容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教育重大决策、决议、意见和年度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组织实施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印发《攀枝花市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测评体系》,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工作成效开展评价。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一)自查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按照本地工作方案,组织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县级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评价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数据和经审核的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二)第三方监测评估。结合实际,逐步开展第三方监测评估。第三方专业机构受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教师和学生等开展满意度调查,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三)实地督查。实地督查每三年一个周期。每年随机抽取三分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实地督查,每个周期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抽取一个已接受实地督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实地督查。实地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随机访谈等方式进行,形成反馈意见,列出问题清单,向接受实地督查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

  (四)落实整改。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问题清单和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要形成整改报告,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并以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五)发布报告。实地检查结束后,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县级人民政府自查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评估和实地检查情况,形成督导报告,按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六、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当年县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评价结果予以降等认定。

  (一)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或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的;

  (二)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

  (三)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状况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四)发生教育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的;

  (五)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评价结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各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本方案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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