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攀枝花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6-08-11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关于《攀枝花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攀枝花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2026年7月28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17〕178号)于2017年12月施行,有效期5年,现已届满失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管理办法》通过明确限制条件、简化住所材料、规范登记管理和强化监管职责等规定,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

  二、适用主体

  《管理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范围内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章十四条。从总则、登记、监管三方面对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作出系统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禁限制条件。规定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幼儿园100米范围内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弃的餐饮服务项目;城市市区内禁设烟花爆竹批发;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一致同意等13大类住所(经营场所)禁限制情形,要求经营主体自觉遵守,登记机关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依法监督管理。

  (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延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实施集中登记地新模式,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按照“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认定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的集中登记地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在放宽初创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成本的同时,有关部门要健全制度、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从支持创业创新主体发展出发,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提供平台网络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明确经房产管理部门租赁备案,租赁宾馆、商超、党政事业单位、托管机构、各类园区等17类免于提交房屋产权不动产证的情形,便利经营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建立部门信息共享互认,经营主体从事前置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强化住所(经营场所)监督管理,在便利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同时,防范虚假住所(经营场所)等突出风险。

  四、其他事项

  《管理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依法制定住所(经营场所)具体管理措施。

审核: 肖扬   责任编辑: 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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