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1-12-09     来源:法制办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

  通 知

  攀府发〔201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8月14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随后于11月3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6号,对《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作出了总体的安排和部署。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作为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对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对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政府管理也将产生深刻影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了解《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领导集中学习《行政强制法》。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培训作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抓紧组织对本县(区)、本部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科目范围,已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包括《行政强制法》在内的有关科目的轮训并考试合格,方可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要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监督《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强源头管理,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谁制定(起草或者实施)、谁清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起草或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的具体步骤、方法和要求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各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清理工作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纠正不合规范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确保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规范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如存在行政机关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停止委托。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市级部门要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正在开展的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一并结合进行;同时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指导。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确保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同时,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统一的规范行政强制程序的一般规则,界定执法权责,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部门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制度,明确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权限、程序、流程和步骤;已经制定实施行政强制的操作指南的,要及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本系统行政执法的特点,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强制进行指导。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关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正确行使,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五、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及备案工作,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审查的重点,对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群体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委托的、主体不合格的、实施行政强制程序违法的各类等违法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六、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其他有关依法行政的通知要求、《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攀府发﹝2010﹞15号)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与县(区)创建法治政府活动、部门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活动相结合,通过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使县(区)创建法治政府活动、部门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活动取得明显进展。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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