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办法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1-12-07     来源:法制办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办发〔2011〕85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川战略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9〕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评选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为一届,每届获奖企业不超过3个,连续获奖企业不占用当届名额。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设立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攀枝花市推进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由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相关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监督组负责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评审专家组、评审监督组的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钒钛园区管委会、各行业协会,负责培育、指导、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企业争创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报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遵守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照,并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

  (三)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保、安全、卫生等责任事故;

  (四)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产品、服务、经营质量和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等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经济效益、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茅,顾客满意度高,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公共责任。

  第九条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

  (二)企业开展卓越绩效管理的自我评价报告;

  (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十一条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程序如下:发布评奖信息、企业自愿申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批、颁奖表彰。

  第十二条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发明专利、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国家免验产品、四川省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省级以上标准化企业(工程)、省级以上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以及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已获奖企业在获奖届满后,可再次自愿申报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对首次获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再次获奖的企业不再给予奖金奖励,只享受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获得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建设项目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资金、政策扶持,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质量奖。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报请市政府撤销其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含服务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及其成员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7月31日有效。

点击下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