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4-20     来源:盐边县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3-00119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03-21
  • 发布日期:2023-03-21
  • 文  号:盐边府规〔2023〕3号
  • 有 效 性 :1

CYBXZFR—2023—003

盐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县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盐边县行政区域全部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附录、附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以任何方法和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说明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任何公民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应向盐边县公安局或盐边县林业局举报(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林业局举报电话0812-8664967

七、本通告自20234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

特此通告。

 

 

盐边县人民政府       

2023321日        

 

审核: 侯莉   责任编辑: 李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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