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02-09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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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QZFR—2023—001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30

 

 

 

 

 

 

 

 

 

 

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引导和激励全社会重视质量、追求卓越,不断提高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质量奖(以下简称苏铁质量奖)是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显著行业质量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

  第三条  苏铁质量奖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苏铁质量奖评选周期每2年为一届,每届获奖组织原则不超过2个。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铁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扬、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攀枝花市西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负责苏铁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审议评审规则,审定拟获奖名单,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攀枝花西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强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苏铁质量奖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质强办负责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监督组负责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评审专家组、评审监督组的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区质强办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负责培育、指导、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组织争创苏铁质量奖。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九条  申报苏铁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决策部署。

(二)在攀枝花市西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产业导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四)在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全市或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申报组织按照规定向区质强办或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组织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材料受理单位应当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区质强办。

第十二条  区质强办对申报主体资格和申报材料复核,形成苏铁质量奖申报受理复核名单,征求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苏铁质量奖申报受理名单;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区质强办应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评审表扬

第十三条  对于已受理的申报组织,由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工作。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十四条  材料评审。区质强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区质强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陈述答辩的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陈述答辩。区质强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入围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进行评议打分。

第十七条  区质强办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和拟获奖建议名单,由攀枝花市西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审议。经审议通过的拟获奖建议名单由区质强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区质强办将通过公示的苏铁质量奖拟获奖名单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区政府对获得苏铁质量奖的组织进行表扬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符合条件的获奖组织可按程序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质量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评审监督组对评选全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苏铁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评审监督组投诉举报。评审监督组应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参与苏铁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审监督组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应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参与评选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苏铁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参评资格,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苏铁质量奖。对已经获奖的,撤销表扬奖励,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向社会公告,记入信用记录,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苏铁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在评选中,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获得苏铁质量奖的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如产品广告、包装、说明等)。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由区质强办报区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获奖组织进行宣传。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在行业领域内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开展经验交流,进一步发挥获奖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应积极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推进西区行业领域整体质量提升,但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持续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创新,追求卓越质量,持续提升效益。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1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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