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豁免及批后调整负面清单(2025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6-03-13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6-00160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2025-12-31
- 发布日期:2025-12-31
- 文 号:攀资源规划规〔202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CZYGHJR—2025—001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豁免及批后调整
负面清单(2025版)》的通知
攀资源规划规〔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更新发〔2025〕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实际,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豁免及批后调整负面清单(2025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清单》适用于攀枝花市市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建筑项目)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作;盐边县、米易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或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照执行,参照执行时,应确保符合本通知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
二、推行清单管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项目)批后调整实行清单管理,包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简称“豁免清单”)和建设工程(建筑项目)设计方案批后调整负面清单(简称“负面清单”)。
(一)“豁免清单”包括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以及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二)“负面清单”适用于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尚未通过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建设工程(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调整的项目。
三、明确管理要求
(一)列入“豁免清单”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无需或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无需单独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二)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不得进行建设工程(建筑项目)设计方案批后调整。未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其他要求
(一)符合“豁免清单”的项目依法依规应由其他部门、单位负责许可、监督的,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有权部门、单位申请许可、接受监督。
(二)符合“豁免清单”的项目动工建设前,涉及用地权属内外相关邻里权益、公共利益的,应达成一致意见。
(三)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不适用“豁免清单”,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四)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由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五、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项目)批后调整负面清单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豁免清单
一、属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不涉及规划实施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更新改造类项目
1.既有建筑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拆除重建工程除外),包括不涉及规划指标变化、不影响安全疏散和防火分区的同一建筑性质和用途的建筑单体内部分割、分隔墙位置移动等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调整;结构加固改造;屋顶和外立面清洗、翻新及维修;屋顶绿化美化工程;夜景工程;管线工程。
2.符合建筑安全要求,不改变建筑面积、高度、结构,对住宅建筑设置外墙空调架、防盗窗、晒衣架、雨篷、遮阳棚等设施。
3.既有建筑进行消防等公共安全设施提升改造,包括消防水系统、消防电气系统、消防通风系统及消防智能化、智慧消防等提升改造项目。
4.既有停车场增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类项目
5.设置岗亭、保安亭、报刊亭、移动公厕、自助快递柜、24小时自助图书馆、微型售货站、公共直饮水设施、垃圾分类设施、道闸、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停车及充换电设施等小型可移动公用设施设备。
6.设置不影响公共活动的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含其他无线电发射设施);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面箱柜、燃气放散管、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消防水池等附属设施。对现状架空杆塔进行升高、改造或局部调整。
7.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含渣场)封场工程,在自有用地上对垃圾堆体进行整理、生态修复以及复绿工程。
8.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监控设备、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工程以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更换及治安监控设备、道路中(侧)分带开口等不涉及道路平面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9.公交车站(亭)、路标、路牌、路树、隔音屏、果屑箱、路边小品等道路或绿化元素的设置工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改造。
10.既有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项目,在不提高安全等级,满足防火间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增设储油罐、储气罐、加油枪或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罐体位置等加油加气加氢设备改造工程。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内设置自动一体化洗车设备、充电设施。
11.水环境整治、河道、管线清淤以及不新增建设面积的堤岸维修加固工程。
12.既有河湖、水库管理范围线内,在不改变原地类的情况下建设配电房、照明设施、取水塔、巡查道路、闸室交通桥、引水设施、放水隧洞及配套闸室、闸室启闭机房等小型配套设施。
13.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等园林绿化工程。
(三)临时建设类项目
14.用于抢险、救灾、防疫的临时性建筑、设施设备、临时用水用电用气等工程,任务完成后拆除、恢复原貌的。
15.公益性节庆活动、集会等需要的临时性展示用房、管理用房,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活动式建构筑物,活动结束后拆除、恢复原貌的。
(四)其他项目
16.不涉及改扩建、仅对工艺流程改造的技改类工业项目。
17.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立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18.同一规划用途下的既有建筑内部业态的调整或互换,涉农贸市场等公益性质的除外。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更新改造类项目
1.由政府主导实施的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受保护的区域和建筑除外)。
2.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经土地权利人协商一致,增设地面停车位,新建有顶盖、无围护设施和围护结构的停车棚。
3.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及交通改善等工程,如增加调头区、二次过街、展宽段宽度变化、“白改黑”、人行道提升改造、增加慢行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公交港湾停靠站等。
4.在公园、广场建设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内部道路、小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
5.在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新建体育跑道、体育游乐设施、 露天球场、无基础看台以及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围墙、看台、无上盖游泳池。
6.在既有居住项目内建设供公众使用,用于休憩的亭、 台、廊、榭、景观水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牌坊、内部道路、台阶、小桥(涵)。利用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增设或改建的公共的、开放的服务设施。
7.既有小区在符合消防和安全的前提下,在室外加装电梯。
8.既有建筑因消防要求,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室外疏散钢梯、室外消防疏散口、室外消防水池、消防建筑等。
9.已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10.在满足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利用城市桥梁下方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运动场地等公共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类项目
11.不改变原路径的给水、中(低)压燃气、电力、通信、排水、中水等市政管道的维护、改造,既有电力、通讯设施(排管、沟槽、隧道、综合管廊等)的展放线缆、穿线、维修、维护等建设工程。
12.在村庄规划区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戏台、体育健身设施场地,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牌坊等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绿化工程,基础设施项目,种植类、养殖类设施农业项目及场地型设施农业项目。
13.农村自来水改造工程,增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三)临时建设类项目
14.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以及临时出入口。
15.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板房、施工围墙以及不涉及自身土建基础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四)其他项目
16.合法的既有民用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屋面加装高端不超过屋顶边缘(女儿墙),且距屋面小于2.2米的分布式光伏设施。
17.工业园区内既有用地及既有厂房建筑屋顶加装高度小于2.2米的分布式光伏设施。
附件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项目)批后调整
负面清单
一、建筑用途
(一)改变规划条件、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用途或超出规划条件、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用途比例的。
(二)按规划建设的公建配套设施和项目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公用、医疗、体育、教育、文化、社区服务、物管用房、停车场(库)等,改为其他用途的。
(三)减少建设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中需设置的公建配套设施或项目配套设施的。
二、规划指标
违反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等确定的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要求的。
三、总平面布局
建筑间距、退界、日照等相邻关系的改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控制要求的。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豁免及批后调整
负面清单(2025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要求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自然资源部要求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自2019年起,基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陆续建立了规划许可豁免和批后调整清单制度。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同时参考借鉴厦门、佛山及四川自贡、宜宾等地出台的同类文件,制定《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豁免及批后调整负面清单(2025版)》(以下简称《清单》)。
三、主要内容
《清单》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简称“豁免清单”)和建设工程(建筑项目)设计方案批后调整负面清单(简称“负面清单”)两部分构成。
(一)“豁免清单”包括无需和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两种项目类型,共列举35项(其中无需办理18项,免于办理17项)。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一是不涉及规划实施管理,如充电桩等按照设备管理的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以及老旧小区用地范围内的管线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列举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类型18项。二是属规划实施管理范畴,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要求,针对微更新、低风险项目,经研究,列举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类型17项。
(二)“负面清单”包括建筑用途、规划指标、总平面布局等3个部分,列入“负面清单”的情形,不得进行建设工程(建筑项目)设计方案批后调整。
三、适用范围
《清单》适用于攀枝花市市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建筑项目)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作;盐边县、米易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或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照执行。
四、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