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10-09     来源: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等12部门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国家钒钛高新区社会管理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建乡建设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销社、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规定,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531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等12个市级部门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了《攀枝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攀枝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攀枝花市水利局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林业局

攀枝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攀枝花市供销社

人民银行攀枝花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攀枝花监管分局  

 

2025925

 

 

 

攀枝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规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防范农村微腐败,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四川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川农函〔202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范畴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攀枝花市行政区内纳入《攀枝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动态目录》范围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等农村产权交易、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以及其他可依法交易的农村产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交易条件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具备真实的交易意愿;

(三)交易双方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农村产权的开发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定。

第六条  进场交易要求

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鼓励和支持集体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持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鼓励和引导个人持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一般程序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原则上按照交易申请、委托受理、公告发布、受让受理、组织交易、结果公开、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流程进行。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程序

(一)交易申请。权利人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提出交易申请、提交相关要件资料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权利人做好交易申请和资料要件准备。

(二)委托受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对权利人的交易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权利人受理期限。

(三)公告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公告交易标的物基本信息和要求条件,广泛征集意向方。

(四)受让受理。在公告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对意向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接收和审核的服务行为,受理期限应明确告知。

(五)组织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按照交易规则,采取协议出让、拍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组织和实施交易活动。

(六)结果公开。在交易活动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将交易双方基本信息、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关键内容通过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签订合同。在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流转交易合同。

(八)价款结算。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易价款结算。

(九)交易鉴证。在流转交易结果确定、合同签订或完成交易价款结算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出具能够证明交易行为合法合规、产权转移合法合规并反映交易标的基本信息的成交通知书、成交确认书或交易鉴证书。

(十)档案管理。流转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条  交易底价确定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底价,应综合考虑产权原值、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涉及规模较大的须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条  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程序

(一)提出申请。采购人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提出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查受理。(镇、街道)对采购人提出的采购的资金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推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对采购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的,受理申请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三)组织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按照公告载明的采购方式,确定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供应商。

(四)结果确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对交易成果进行公示,并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五)签订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六)交易结算。采购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价款结算和交付。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下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交易方式

(一)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平台绿色通道实行便捷采购,即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决策自行确定供应商,并在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对集体决策相关资料、采购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

(二)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和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在征集到3家及以上满足采购响应条件(资格、技术条件和商务要求)的供应商后,通过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或磋商、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交易鉴证书发放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向交易双方发放《交易鉴证书》。

第十三条  资料归档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档案、图像照片、录音影视等重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

第十四条  交易中止或终止

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并进行公告:

(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或与农村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交易双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  市级部门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的协调、指导和服务,按职责负责相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定《攀枝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动态目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林业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供销社、人民银行攀枝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攀枝花监管分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配合制定《攀枝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动态目录》。

第十六条  交易规则

《攀枝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动态目录》涉及的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规则,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参考规范(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县(区)部门职责

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按职责负责相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职责

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明确岗位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村(社区)及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村(社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产权清查核实和日常管理,并配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和动态维护。

第二十条  配套服务引入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应积极引入财会、法律、公证、评估、测绘、银行、保险、担保等组织,适时开展农村产权项目推介、法律服务、抵押融资等配套咨询业务,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包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情况在内的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巡察机构要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纳入专项巡察,有关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特殊规定

必须公开招标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除直接从农民手上收购外,地方储备粮食交易应全部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林业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供销社、人民银行攀枝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攀枝花监管分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生效日期与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111日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攀枝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动态目录 

 

附件

攀枝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动态目录

序号

交易品种

内容

主管部门

备注

1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市农业农村局

 

2

林权

指农村集体林地(包含自留山)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交易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市林业局

 

3

“四荒”使用权

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经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其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市农业农村局

 

4

闲置农村房屋使用权

指闲置农村房屋权利人对其拥有的闲置农村房屋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

 

5

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

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或受委托管理的经营性财产(不含土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市农业农村局

 

6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

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未承包到户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但流转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期限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

 

7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对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生产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农产品冷库及烘干设备、农机具装备、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竹木加工设备、木本油料初加工设施设备等林业生产设备,现代渔业生产设施等。(二)由农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农业职业经理人、返乡创业人员等从事规模化农业生产所必需的辅助设施,包括粮食烘干设施、仓储设施和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等。

市农业农村局

 

8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

 

9

涉农知识产权

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

 

10

农村集体财产股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拥有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交易;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他市场主体持有的财产股权转让,达到一定标的额的,应入市交易。

市农业农村局

 

11

涉农资金项目招标采购

在农业领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进行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产业项目,或村、社区和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招标(采购)主体的农村工程建设、货物、服务招标(采购)项目等,达到一定标的额的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交易(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的除外)。

市农业农村局

 

12

其他

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以及其他可依法交易的农村产权。

市级有关部门

 

 

政策解读:《攀枝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 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审核: 罗荣斌   责任编辑: 廖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