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〡攀枝花市2026农业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6-07-08 来源: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2026年,攀枝花市农业农村系统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等重要精神,按照攀枝花市委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等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和制度规范,提升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加大涉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治农,法治兴农”要求,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大力查处涉农领域违法案件。下面公布两起农机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警示,强化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进农业安全监管,促进农业安全形势稳定。
案例1:
仁和区李某某无证驾驶拖拉机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29日10时许,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仁和区大田镇乌拉么村三道湾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仁和区大田镇乌拉么村村民李某某在该路段无证驾驶拖拉机。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李某某无证驾驶拖拉机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向其宣传了农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李某某立即停止无证驾驶拖拉机行为。
经查明,李某某无证驾驶拖拉机行为违法事实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某某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某某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立即停止无证驾驶拖拉机行为。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业机械)》的处罚有关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决定给予李某某罚款1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押驾驶证或操作证:
(1)无证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的;
(2)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
(3)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的结构或性能的;
(4)未经年度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继续从事作业的;
(5)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件的。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业机械)》
符合从轻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符合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案例2:
米易县张某某无证驾驶拖拉机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12日10时许,攀枝花市米易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米易县撒莲镇平阳村手工作坊附近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时,发现米易县撒莲镇禹王宫村下坝子社村民张某某在该路段无证驾驶拖拉机。
攀枝花市米易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某某无证驾驶拖拉机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向其宣传了农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张某某立即停止无证驾驶拖拉机违法行为。
经查明,张某某无证驾驶拖拉机行为违法事实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张某某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张某某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立即停止无证驾驶拖拉机违法行为。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业机械)》的处罚有关规定,攀枝花市米易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押驾驶证或操作证:
(1)无证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的;
(2)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
(3)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的结构或性能的;
(4)未经年度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继续从事作业的;
(5)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件的。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业机械)》
符合从轻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符合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以上2起农机领域的拖拉机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充分暴露出当事拖拉机驾驶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意识、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对安全工作存在侥幸和漠视心理。有关县(区)农机安全监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对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既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同时也通过行政案件的查处强化农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通过对农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起到积极的警示、震慑作用,督促农机所有人及使用人依法依规、安全规范的驾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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