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号)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08-07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4年第5号、2024年第6号), 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上述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盐边县红格镇零食铺子销售的巧克力味薄烧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巧克力味薄烧;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4年1月11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红格镇零食铺子;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4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巧克力味薄烧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6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当事人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贮存不当产品受潮所致。
二、盐边县云归综合市场秦宁国销售的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4年4月2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云归综合市场秦宁国;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9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
三、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农贸市场王中芝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4年4月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农贸市场王中芝;不合格项目:镉。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元和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产品在种植过程中对环境中的镉元素富集所致。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主体责任。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盐边县云归综合市场龚继国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4年4月2日;被抽样单位:盐边县云归综合市场龚继国;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
五、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农贸市场李维全销售的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4年4月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农贸市场李维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0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元和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主体责任。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农贸市场邓莉君销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3月3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农贸市场邓莉君;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呋喃西林代谢物。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7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和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兽药所致。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攀枝花市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