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太平煤矿违法案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09-12     来源: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2025年7月23日至25日,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对四川川煤华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太平煤矿开展了计划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矿井瓦斯检查漏检,未按规定在3205回风石门高冒区(冒落高度约3m)处设置瓦斯检查点,未开展现场瓦斯检查。”;2.“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3218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安设的感应式温度传感器距滚筒表面约70mm。”;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部分设备不能正常运转:(1)32185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正在使用的15号电机车撒砂装置内的砂子板结,不能正常使用;(2)+700m水平北二采区+725m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正在使用的1台矿车碰头突出长度仅有20mm,不能起到有效的缓冲作用。”;4.“2名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入井作业:矿井未组织职工刘尔老、夏海波学习《3122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排其入井作业。”;5.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7项):(1)3206石门溜煤眼缺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防护装置;(2)3224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装置直接吊挂在动力电缆上;(3)查阅瓦检员余林洪《瓦检员检查手册》发现,+700m水平北二采区+725m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在2025年7月4日、5日、8日、9日等时间施工时均是分两次爆破作业,违反《+700m水平北二采区+725m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全断面一次起爆”的规定;(4)3218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碛头往外30m范围内留有高2.5m×宽1m的三角底,违反《3218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全断面施工、一次成巷”的规定;(5)3218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从拉门口往里360m处有2根锚杆松动失效;耙装机上方有1根锚索的外露长度达420mm,大于《32185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外露长度控制在150mm—300mm以内”规定的外露长度。3122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碛头有1根锚索失效;(6)北一采区材料上山上车场采用锚网支护,检查时正在进行巷道维修作业,作业点未打设临时支护;(7)+1100m水平北翼回风平巷与北二采区上部回风上山交叉口处水泥背板断裂,巷道漏顶;北一采区人行上山架空乘人装置第19和第46号横梁处的巷道顶板浮石未清理。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MT872-2000)4.5.4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分别依据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第七十三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第(三)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决定给予四川川煤华荣能源公司太平煤矿处:违法行为1.责令停产整顿1日,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认真排查梳理矿井瓦斯应检未检点位情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日,并处50万元的罚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从轻处罚);违法行为2.处1.5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3.处3.5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4.处2.1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5.处4.9万元的罚款。综上,给予责令停产整顿1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日,并处陆拾贰万元(¥6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8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肖海,四川川煤华荣能源公司太平煤矿矿长。存在“矿井瓦斯检查漏检,未按规定在3205回风石门高冒区(冒落高度约3m)处设置瓦斯检查点,未开展现场瓦斯检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8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审核: 王博   责任编辑: 董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