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我市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且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经申请,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具有攀枝花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在四川省内和重庆市去世且在公办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逝者家庭,享受免除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暂存(冷藏3日内)、骨灰存放(1年内)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攀枝花市户籍且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含三、四级多重残疾中残疾详情包括智力或精神的残疾人)。标准为: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90元、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攀枝花市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为拥有攀枝花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在年满 80周岁当月提出申请,从下一个月开始享受高龄津贴补助。年龄界定以公安部门认定的身份证年龄为准。
攀枝花市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 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 50元,90周岁至 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 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 800元。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对象为民政部门依法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收入住重度失能老人300元/月·床、中度失能老人200元/月·床、能力完好和轻度失能老人100元/月·床标准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连续补助3年。
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对象为本市户籍经济困难(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分年度对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1000 元/户的上限标准予以补贴。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可以自愿申请自费改造。家庭适老化改造内容应以满足老年人适老需求为中心,灵活分类实施建筑硬件改造、适老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智能化助老服务设施配置。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