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直接出资管理的一级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按照32号令第四条进行判定。原则上,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能对其实际支配控制的企业为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B公司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其全资子公司C也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制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制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涵养地、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火灾易发地、林草有害生物病(虫)源地和林区主入口等责任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林长公示牌,公布林长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区域概况、职责范围、责任区示意图、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样式由县级林长制办公室统一规定,林长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县级以上林长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林,乡级林长应当经常性开展巡林,村级林长应当开展日常巡林。原则上,市级林长、副林长每半年不少于 1 次,县级林长、副林长每季度不少于 1 次,乡级林长、副林长每月不少于 1 次,村级林长、副林长每周不少于 1 次。
林长制村级“一长两员”是指村级林长、监管员和护林(草)员。每个村(居)民小组至少配备 1 名专(兼)
职护林(草)员负责森林草原巡护,实现对森林草原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和野生动物疫情、违法使用林地、毁林毁草开垦等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监控预警及林业政策法律宣传等工作全覆盖。
林长制是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林长,其他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级林长体系,实行分区(片)负责,落实保护发展林草资源属地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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