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9-04-2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条件,是一种有限的、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也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城市供水,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和先导性影响的基础产业,而水价则是影响和制约供水行业发展的关键,也是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有效手段。攀枝花市市区现行水价执行时间已近8年,自来水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作为价格调整的申请人,现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的要求,将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阐述如下。

  

一、城市供水企业简介

  (一)基本情况

  作为攀枝花市城市供水企业,攀枝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肩负着我市城市供水保障的重任,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始建于1966年,历经四十余年的发展,生产规模已位居省内同行前列。目前,有炳草岗水厂、大渡口水厂、金江水厂、河门口水厂、格里坪水厂等7家水厂,供水规模达到27.4万吨/日,DN75以上管网341.87公里,供水面积为62.12平方公里,服务用水人口43.96万人,水质综合合格率100%,水质检测项目85项。公司运营至今始终秉承“水质好、压力足、计量准、服务周到、方便用户”的企业宗旨,坚持推行社会服务承诺,获得了国家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省级先进单位、市级优秀企业等多项荣誉称号,供水工作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肯定。

  (二)生产特点

  1.现行生产工艺

  各水厂通过取水设施(深井泵站、泵船、取水缆车)把原水取出送入净水场,加入混凝剂,经过反应沉淀、虹吸过滤,加入消毒剂,进入清水池,由送水泵房送至加压泵房,再由加压泵房经过多级加压后进入输水管道送到千家万户。

  2.自来水生产“三高”特点

  攀枝花市的自来水生产具有“三高”特点:一是金沙江源水浊度高。由于金沙江攀枝花段上游水土流失严重,一年里有半年时间(每年的5月至10月)江水浊度都在1000度以上,特别是雨季浊度最高达7万度(省内其它城市源水浊度一般仅在100度左右),江水中含泥沙量大,水处理时需要大量投加高效能净水剂,净水原材料投入高。

  二是供水扬程高。攀枝花市为山城,大部分供水扬程都在200米至350米之间,个别地方供水扬程达到1000米。为满足用户用水需求,只能根据海拔高度分区域建成多级、多个泵站进行加压供水,如为满足机场供水我公司就修建了4个泵站,实行6级加压供水,管理难度和供水成本大幅增加。

  三是自来水生产成本高。由于上述两个特点,导致自来水生产的电耗、药耗等生产成本较高。仅电耗,由于多级加压供水,耗电量巨大,基本上是1吨水耗1度电,而机场供水电耗则高达1吨水7度电。在全省供水同行的用电量中,攀枝花的用电总量和单位电耗均居第一位(见附件1)。

  (三)现行水价

  我市市区现行水价根据用水性质分为4种,即:居民生活用水1.43元/m3(特困户1.33元/m3);生产用水1.85元/m3;经营服务建筑施工用水1.95元/m3;特种行业用水4.20元/m3

  现行水价的综合加权平均水价为1.68元/m3,与全省21个地市州的综合加权平均水价比较,我市水价位于第16位(见附件2),而同为山城的重庆市,其平均水价为2.55元。

  另外,现行水价中含13%的增值税、8%的城市附加费,扣除这两项不属于水费收入的税费后,与售水成本比较,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均为亏损,仅经营服务建筑施工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略有盈利,而这两种盈利的售水量仅占总售水量的11.01%。

  综上,我市现行水价位于全省中下位,而自来水生产成本却居全省前列,水商品的成本与价格明显倒挂。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政策依据和理由

  根据攀枝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攀价商[2001]198号)规定,我市现行自来水价格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水价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改善了供水条件,提高了供水质量,满足了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生活需求,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动力、人工等成本不断提高,各类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升,导致自来水生产成本不断加大,城市供水价格已不能正确反映供水产品的合理成本和水资源的短缺性,严重影响了供水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也不利于节约用水。并且,攀枝花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各类工业园区入驻企业增多用水需求不断增大,我公司面临较为艰巨的保供任务。水价的不到位,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再投入无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缺乏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后劲。因此,特提出申请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其政策依据和主要理由为:

  (一)调整水价的政策依据

  1.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34号)“2008年底前对我省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工业用水价格同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实行同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攀委发[2008]22号)“生产性服务业的用水价格逐步实行与工业用水价格并轨”的规定,在调价中,将工业用水和生产性服务行业用水价格并轨,将“工业用水”类别调整为“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用水”。

  2.根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按照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供水价格分类的基本范围释义的补充通知》(川人城环资[2007]6号)“城市供水价格应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类计价”的规定,增加“行政事业用水”类别。

  3.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供水企业合理的平均盈利水平应为净资产利润率的8—10%,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5]257号)“逐步建立充分体现我省水资源分布和利用状况、有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在5年内使城市供水价格达到国家规定的利润水平”的规定,此次调价方案是按净资产利润率不高于5%进行测算的,并且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到2013年才达到保本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