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治理城市“牛皮癣”纳入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9-12-11     来源:市人大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X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治理城市“牛皮癣”纳入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的建议》(第93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治理城市“牛皮癣”进行立法的建议

  经过梳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7月制定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0月制定的《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3月1日正式施行)均对“牛皮癣”问题进行了规范。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即: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对执法主体进行了明确,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行政执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悬挂、张贴广告、海报等宣传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小广告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张贴。《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省条例禁止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基础上,根据“疏堵结合”理念,要求乡镇、街道、物业公司设置公共信息栏,以解决零星小广告张贴诉求。

  根据立法法关于“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已规范的“禁止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等行为未设置法律责任。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在查处“牛皮癣”相关违法行为时,可以直接适用《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关于城市“牛皮癣”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直以来,我市对城市“牛皮癣”采用常态管理+集中整治的方式进行治理,基本每年都会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到两次专项整治工作。2018年4月24日印发《攀枝花市城区小广告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攀创文指办〔2018〕12号),成立了以敬登峰副市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4月26日组织各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召开攀枝花市城区户外广告暨小广告整治工作会,明确了责任分工、工作标准和时间节点。在一个月的集中整治下,共计制止散发小广告行为1200余人次,清除乱贴、乱涂小广告63553处。其中,东区清除23121处,西区清除31967处,仁和区清除3180处,钒钛高新区清除420处,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市级部门共计清除4865处。

  今年以来,结合迎接第三轮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健康城市建设等专项工作,已对城市“牛皮癣”整治进行了安排部署,目前正在开展整治相关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大对《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深入推进条例的贯彻执行,助推城市“牛皮癣”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在此,对你们提出的宝贵建议表示感谢,并请你们继续关注城市“牛皮癣”治理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