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投诉受理处置制度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09-10-0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城乡指办[2009]22号
关于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投诉受理处置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治理“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工地乱象”及强化宣传、加强环境监管监测等九个专项行动,及时受理和处置社会各界对影响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的“脏、乱、差”等问题的投诉,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乡环境治理办)决定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投诉受理处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投诉受理处置制度内容
(一) 市城乡环境治理办设立专门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12319、0812-3601701、3601715。
(二)投诉电话、信件及上级交办或有关部门转送的投诉事项,市城乡环境治理办在3日内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原则,以交办通知单(见附件)形式,将投诉转到区(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或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三) 区(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或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交办通知单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处置。
(四)对投诉事项的处置情况,区(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或市级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市城乡环境治理办,市城乡环境治理办视情进行核查。如投诉人留有联系方式,须将处置结果告知投诉人。
(五)对整改不力、群众仍未息诉的投诉事项,市城乡环境治理办将进入督办程序,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将协同市纪检部门按照《攀枝花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严格问责。
(六)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市城乡环境治理办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二、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及市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社会投诉受理工作,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认真处置,及时回复,坚持以群众评价为最高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检验,把治理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二)为畅通受理和处置工作渠道,区(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专项指挥部牵头单位也要公布投诉电话,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认真负责地做好社会投诉受理工作。
附件:社会投诉事项交办通知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治理 制度 通知
报: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
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
攀枝花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 2009年4月27日印发
(共印29份)
附件: 攀枝花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 社会投诉事项交办通知单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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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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