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举行《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02-2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举行《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加强观音岩引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需求,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提高公众的立法参与度,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立法听证,现将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年2月26日上午9:30

地点: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楼12楼二会议室(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58号泰隆大厦东楼)。

二、听证事项

就《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听证。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名额、条件、产生方式

本次听证会确定听证陈述人在15人以下。凡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报名(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的附上单位推荐或者同意的证明材料)。我局将依据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和报名先后顺序,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遴选产生听证陈述人。报名人员不足时,由我局邀请产生。

本次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旁听。我局将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听证旁听人3名。

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经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四、报名方法

自公告之日起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

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的,在报名时需填写《听证会陈述人(旁听人)报名表》(见附件1)。

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立法听证会的,应当提前阅读《规定(征求意见稿)》条文(见附件2),根据听证事项准备书面发言材料(请观点鲜明、简明扼要,可以提出支持自己意见的相关材料和依据)。

报名电话:0812—3359377;传真:0812-3359370。

报名电子邮箱:3500576635@qq.com

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2月22日17:00。

、其他事项

其他公民对《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月19日以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反馈。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报名参加立法听证,为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立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1.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2.《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

立法听证会(旁听人)报名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通信地址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听证(旁听人)代表类别

(在所属类别打勾)

人大代表

( )

政协代表

( )

引水管渠涉及企业代表

( )

引水管渠涉及农户代表

( )

引水管渠涉及学校代表

( )

自来水厂代表

( )

市民代表

( )

其他代表

( )

简要概况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2

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 第7条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管理职责    第8条 -第13条

第三章 引水设施与保护区域    第14条-第20条

第四章 属地管理职责          第21条-第25条

第五章 争议与纠纷的处理      第26条-第30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31条-第35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36条-第39条

 

 

 

 

 

 

 

 

第一章总则第1-7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了有效保护攀枝花市民的饮水安全,适应引水工程保障民生的需求,提升观音岩引水工程的管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建设、运营机制和管理职责及其措施落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护对象】

本规定保护对象为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引水管线架设、穿越和埋设等所经过的确定宽度、高度和深度的区域,水源保护区以及引水工程标志、保护与警示装置和设施。

水源保护区的确定,根据观音岩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及其攀枝花市与相关方面确定的水源保护区文件划定,并设立保护标志。

具体引水设施与保护区域的划定,由市政府指定市政管理部门出台具体规则,报请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公布实施。

在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设备、建(构)筑物保护区域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任何组织和单位,未经许可与批准,不得挖掘、移动、毁坏或者在引水管线经过的区域从事危及引水设施安全的生产、经营或者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保护原则】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保护区域实行优先保护,安全第一,市政府统一保护、分级负责、高效便利、权责分明,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保护体制与机制】

观音岩引水工程由中央政府投资建设,属于国家水利工程兼容城市引水专项工程。其坝前引水的水资源管理与水质保护、水量调剂,以及坝后第一段引水管线的管理等事务,由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观音岩引水工程市域内设施与保护区域划定后,由市政府指定市政管理部门管理,并采取行政职权管理与日常事务授权管理模式。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保护区域内的管理事务,由市政府指定的市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联动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观音岩引水工程的开发、利用等问题开展专业咨询,并协调处理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保护区域的矛盾、冲突与纠纷。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保护区域发生各类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处置。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保护区域各类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体制】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保护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市政府指定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观音岩引水工程的行政执法工作。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保护区域经过的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应当加强对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保护区域配合工作。

负责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保护区域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授权和本规定做好具体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管理与保护先进奖励】

对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保护区域的保护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由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管理职责 第8条-第13条

 

第八条【管理体制】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保护区域管理体制,采用市政府指定的市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其确立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方案,由市政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管理机构】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保护区域的管理机构及其具体职责、履行职责的措施等,由市政府以发布政府文件形式确立。该文件应当依法明确该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以及授权管理、合同管理等具体范围和职责履行的要求、考核方法等。

第十条【授权管理】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保护区域实行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体制,为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引水工程安全,保障公众饮水需求,以及攀枝花未来可持续发展,由市政府指定的市政管理部门,采取授权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日常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协调机制】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保护区域内的产权交叉、设施维护和建设项目等,采用主管机构和授权管理单位许可、核准和协调处理机制。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保护区域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土地和厂矿企业等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与主管机构和授权管理单位协调、协商处理有关矛盾、争议和纠纷。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对】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保护区域内发生的滑坡、泥石流、地震和洪涝灾害,以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其他事故灾难,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授权管理单位处理,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协调联动机制,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发展职责】

观音岩引水工程作为民生工程,同时担负攀枝花市未来发展的职责。为了发展旅游、康养事业,需要将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保护区域开辟为旅游景点,或者增加相关发展设施,需要进行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改造或者保护区域升级换代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引水设施与保护区域 第14条-第20条

 

第十四条【引水设施范围】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引水管道、管桥、管道井、标桩、警示标志,以及穿越土地上下各1米及其以管道中心线左右各4米的区域。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行为;

(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4米,并经报请许可的除外)、开矿、挖渠、挖坑(塘)、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等;

(三)建造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屋和其他设施;

(四)倾倒垃圾、废渣、尾矿,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在隧洞、桥梁、检修道路进出口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五)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六)擅自在原水供水管道上开口,操作、移动、损坏供水管道上的机械设备及电器元件、电缆、光纤等设施;

(七)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八)其他影响观音岩引水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引水设施权属】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除观音岩大坝后第一段引水管线外)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于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保护区域所在的地方政府,属于管理权主体,其使用权和其他权益由市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六条【引水设施功能】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的功能,仅限于攀枝花市域生活用水以及核准的生产用水使用。

第十七条【引水设施保护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观音岩引水工程的义务。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职责,由市政府、市政府指定的市政管理部门、市城管执法局,以及授权管理机构以协调联动机制共同行使和履行。

第十八条【引水分水设施的保护职责】

观音岩引水工程的分水节点设施,除市政职能部门管理之外,由属地政府和分水节点设施所属单位共同管理。其中,该分水节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主要由分水节点设施所属单位具体管理。

第十九条【引水设施分段分区保护】

观音岩引水工程的设施以保护区域为节点,采用分段、分区域由属地政府或者管线穿越区域厂矿企业和土地承包人合同管理,具体管理职责以合同书或者管理协议形式明确。

第二十条【引水设施保护标志】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的保护标志设置,由市政指定部门和授权单位负责,在该保护标志划分保护区域节点确定后,以保护区域图和标志为具体保护范围。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涉及的管理权利义务,由合同书或者管理协议规定。

 

第四章 属地管理职责 第21条-第25条

 

第二十一条【分级属地管理】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确定后,属地政府对其地域内的设施,承担安全管理、纠纷处理和协调联动等责任。同时向市政府报告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属地与专属管理】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经过的区域以及厂矿企业、土地承包人,负有承担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义务和行为的职责。

依据前款规定,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经过的区域以及厂矿企业、土地承包人发现前款禁止行为的,有及时报告市政职责部门和授权管理单位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专属管理与合同管理结合】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经过的区域以及厂矿企业、土地承包人,应当与市政职责部门和授权管理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合同书或者管理协议,履行合同书或者管理协议确定的义务。

前款管理合同书或者管理协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以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属地管理协调机制】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与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厂矿企业等单位和土地承包人形成的产权交叉与权属利益协调,以属地管理协调机制为基础协商解决。

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占用土地,依法属于国有土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主张合法权益以外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属地管理平台】

观音岩引水工程授权管理单位,负责设立观音岩引水工程及保护管理型平台,并专门组织人员设立观音岩引水工程巡查组,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影响水源和引水设施的安全因素的问题及其相关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鼓励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对其发现的水源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风险和隐患问题进行检举、举报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环保志愿者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支持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及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五章 争议与纠纷的处理 第26条-第30条

 

第二十六条【属地管理与专属管理冲突解决】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和保护区域内,发生的任何产权纠纷、管道安全纠纷和管理纠纷,先由属地政府市政部门会同纠纷各方调解处理。处理未果或者依法无法处理的,报请市政府由协调联动机制处理。

市政府协调联动机制难以处理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水源管理】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所涉及水源管理问题,由市政府与观音岩水库运营机构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水质管理】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所涉及水质管理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观音岩水库运营机构协调处理。处理无结果的,及时上报共同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水量管理】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所涉及水量管理问题,由市政府与观音岩水库运营机构协调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攀枝花市未来产业发展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制定观音岩水量增加规划与年度计划,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水污染管理】

观音岩引水工程涉及坝前水污染突发事件,或者坝后引水管道或者引水设施造成水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水净化治理措施。该项措施超出攀枝花市治理能力的,应当及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支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31条-第35条

 

第三十一条【属地管理不力责任】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保护区域的属地管理机构,因为不履行管理职责,不制止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发生严重后果的,由市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管理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专门管理责任】

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政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法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法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导致违约或者侵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36条-第39条

 

第三十六条【保护区域范围表】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保护区域范围表,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一。

第三十七条【保护标志图】

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即引水设施保护桩、保护区域界牌、管道压力井、管桥、管道形状和管道埋压警示牌、引水设施保护警示牌等,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观音岩引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手册》,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二。

第三十八条【授权市人大解释】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的条款适用解释,由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生效条款】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