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〡攀枝花市2025农业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08-25     来源: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2025年,攀枝花市农业农村系统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等重要精神,按照攀枝花市委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等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和制度规范,提升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加大涉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治农,法治兴农要求,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大力查处涉农领域违法案件。下面公布几起农机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警示,强化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进农业安全监管,促进农业安全形势稳定。

 

案例1

仁和区金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案

案情简介:

20249610时许,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仁和区平地镇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时,发现仁和区平地镇平地村人金某某在该路段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向其宣传了农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金某某立即停止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行为。

经查明,金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行为违法事实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金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金某某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立即停止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行为。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处罚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给予金某某罚款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32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727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押驾驶证或操作证:

1)无证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的;

2)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

3)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的结构或性能的;

4)未经年度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继续从事作业的;

5)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件的。

案例2

仁和区毛某某无证驾驶拖拉机案

案情简介:

202531410时许,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仁和区大龙潭乡干坝子村金台子组的村道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时,发现大龙潭乡干坝子村大保哨二组村民毛某某无证驾驶拖拉机。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毛某某无证驾驶拖拉机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向其宣传了农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毛某某立即停止无证驾驶拖拉机行为。

经查明,毛某某无证驾驶拖拉机行为违法事实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毛某某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毛某某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立即停止无证驾驶拖拉机行为。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处罚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决定给予毛某某罚款1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32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727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押驾驶证或操作证:

1)无证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的;

2)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

3)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的结构或性能的;

4)未经年度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继续从事作业的;

5)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件的。

 

案例3

米易县范某某操作已达报废标准拖拉机行驶案

案情简介:

2025522日,攀枝花市米易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米易县丙谷镇丙谷街开展农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巡查时发现,米易县丙谷镇人范某某操作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

攀枝花市米易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范某某操作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向其宣传了农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范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经查明,范某某操作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行为违法事实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范某某操作已达到报废标准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范某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调查,立即停止操作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行为。按照《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处罚规定,攀枝花市米易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决定给予范某某罚款15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31128日通过)

第二十九条  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操作拼装或者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以上3起农机领域的拖拉机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充分暴露出当事拖拉机驾驶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意识、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对安全工作存在侥幸心理和漠视。县(区)农机安全监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对农机领域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维护了法律权威,同时也通过案件查处强化农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通过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起到积极的警示震慑作用。

审核: 宁秀蓉   责任编辑: 王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