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牧局等部门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8-07-19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8-00004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7-10
  • 发布日期:2018-07-19
  • 文  号:攀办发〔2018〕84号
  • 有 效 性 :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农牧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和粮食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制定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科技、旅游等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攀枝花市农业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发展,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和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18〕4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企业上台阶及重点产业和领域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市、县(区)级资金按照4∶6比例分担。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三条 上台阶奖补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1.农业龙头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2.新投资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含绿色肥料和生物农药生产)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龙头企业、投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在我市新投资建设农业项目(重点是农产品精深加工,包括绿色肥料和生物农药等),且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二)申报条件。

  1.农业龙头企业。本年度有关指标和成效比上年度有明显提升,迈上新台阶。围绕带动农户、助农增收、种养发展、产品加工、产品流通、经营管理等指标进行评选,评选以百分制计算。

  (1)带动农户(20分)。通过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或带动农民5000人以上,得10分,较上年度每增加100户及以上或500人及以上加1分,总分20分。

  (2)助农增收(20分)。企业助农增收额高于当年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上得5分,较上年度提高1%加1分,总分20分。

  (3)种养发展(10分)。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绿色化种养循环基地成效明显,“三化”标准每年提升15%得5分,每增加1%加1分,总分10分。

  (4)产品加工(10分)。进一步推动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加工产值提升15%得5分,每增加1%加1分,总分10分。

  (5)经营管理(40分)。

  利润率(20分)。企业利润率5%以上得10分,较上年度提高1%加1分,总分20分。

  销售收入(20分)。根据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销售收入全市排名前20位的企业得10分,较上年度每增加10%加1分,总分20分。

  2.新投资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含绿色肥料和生物农药生产)项目。在我市新投资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包括绿色肥料和生物农药等,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支持标准。

  1.农业龙头企业。对全市现代特色农业发展具有突破引领、示范带动和重要支撑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综合排名前2位、3至5位、6至8位的企业每户8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补。

  2.新投资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含绿色肥料和生物农药生产)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按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1500万元、1500万—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分别给予经营主体固定资产投资总额4%、6%、8%的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不能重复享受上台阶奖补。对已获得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再享受市本级资金支持。

  第四条 重点产业和领域奖补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1.种植业和花卉基地。芒果、枇杷、石榴、油梨、桑葚、樱桃、桂圆、火龙果等特色水果,早春设施(大棚)蔬菜、高山蔬菜,特色花卉,按照标准化、规模化、绿色化要求开展基地建设,产业效益突出、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2.养殖业基地。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化、标准化、绿色化牛羊养殖场(小区)。

  3.农业品牌创建。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经营主体。

  4.追溯体系建设。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企业。

  5.专业化组织建设。

  (1)在我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引领作用的涉农学会(协会)和农民合作社,每年各评选5个。

  (2)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龙头企业。

  (3)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社。

  6.农产品营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信誉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种植业和花卉基地。

  (1)规模化。

  芒果连片种植1000亩以上,枇杷、石榴、油梨、桑葚、樱桃、桂圆、火龙果等其他特色水果连片种植面积300亩以上,设施大棚蔬菜、高山蔬菜连片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特色花卉连栋大棚种植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2)标准化。

  种植规范。种植环境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生态安全要求,种植技术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种植品种为农业部、省级部门推荐的优良品种或地方特色品种,配有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生产流程和技术流程,操作规范,有田间操作记录档案和销售台帐,适时采收,杜绝早采或过晚采收。

  基础设施。建有灌溉设施、蓄水池、水窖或引水设施,配有排洪沟等排灌设施,基地有主要运输物资通道,田间有生产道路,配备专用植保机具等设备设施。

  产业水平。管理制度完善,建有产品质量追溯平台,产品可追溯,辐射带动能力强,单位面积产量较全市平均水平高10%以上,单位面积效益较全市同种作物水平高15%以上,效益突出。

  (3)绿色化。

  落实化肥农药减量。积极增施有机肥,运用节肥增效技术,化肥施用强度低于当地同类作物平均水平。

  落实绿色防控措施。施用高效低毒农药,不得施用禁用和限用农药,农药施用强度低于当地同类农作物平均水平。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实现“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不得露天焚烧秸秆。秸秆、蔬菜废弃物、修剪枝条不乱堆集于田间地头。优先支持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生产基地,积极推进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重点支持发展农作物秸秆青贮、微贮等新技术。

  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废弃农用塑料薄膜回收处置措施,不得随意焚烧、丢弃。施用农药、化肥后的瓶、袋,应全部收集送到指定点回收处置。

  2.养殖业基地。

  拟申报的牛羊规模养殖场(小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位于当地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具有环保和土地相关手续,制度健全且严格执行,具备养殖场备案条件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有与出栏数量相应的饲养条件,依法建立科学规范完整的养殖档案、免疫档案,不得使用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养殖投入品及添加物,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申报的牛羊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自繁自养,并达到以下条件:

  (1)基本要求。符合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场或养殖专业合作社;环保、土地、动物防疫等相关手续齐备。

  (2)养殖规模。牛年出栏20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500只及以上,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基础设施设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3)养殖档案。牛羊养殖档案完整(6个月以上)。

  (4)疫病防控。按照《攀枝花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有关规定及工作目标要求,规模化、标准化和绿色化牛羊养殖场要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重点病种达到净化评估标准和控制标准。

  3.农业品牌创建。

  (1)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认证。

  (2)新获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品牌认证。

  4.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加入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5.专业化组织建设。

  (1)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涉农学会(协会)和农民合作社,具有一定会员群体和100名以上社员规模。每年组织相关活动不少于4次,具有明显的技术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作用。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失信记录。受到上级奖补的涉农学会(协会)和农民合作社,当年不再申报。

  (2)新评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农民合作社。

  6.农产品营销。

  (1)特色农产品直销。

  设置区域。在成都、北京、上海、深圳等国内大、中城市设立攀枝花特色农产品直销店。

  开办方式。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和有关经营主体(包括县、区)独立开设,或市外有关营销企业与市农牧局等市级有关部门签订协议开设。

  特色标准。直销店要突出攀枝花特色农产品,宣传推介攀枝花特色农产品效果好,直销店面积原则在20平方米以上。

  质量要求。直销店销售的特色农产品要有品名、商称、价格等完整准确标识,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平台,杜绝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特色农产品出口。

  备案基地。攀枝花特色农产品出口备案基地,必须符合海关及有关部门关于农产品出口备案基地的建设标准,重点培育早春蔬菜、晚熟芒果、早春枇杷和软籽石榴等品种,且备案面积在1000亩及以上。出口数据统计在攀枝花市。

  备案企业。新获得认证的农产品出口备案企业,注册地应在攀枝花。

  (三)支持标准。

  1.种植业和花卉基地。芒果连片种植1000亩以上奖励100万元,枇杷、石榴、油梨、桑葚、樱桃、桂圆、火龙果等其他特色水果连片种植面积300亩以上奖励50万元,设施大棚蔬菜、高山蔬菜连片种植面积500亩以上奖励30万元;特色花卉大棚种植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项目建设成本1500元/平方米以上的高档智能联动温室大棚,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建设成本在600元/平方米以上的环控温室大棚,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养殖业基地。牛年出栏200头及以上奖补100万元,羊年出栏500只及以上奖补50万元。

  3.农业品牌创建。

  (1)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新获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品牌认证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

  4.追溯体系建设。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加入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5.专业化组织建设。

  (1)在我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引领作用的涉农学会(协会)和农民合作社,每年各评选5个,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新评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3)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农民合作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6.农产品营销。

  (1)特色农产品直销。对在成都、北京、上海、深圳等国内大、中城市建立攀枝花特色农产品直销店的,运营满一年给予10万元奖补,第二年起每运营满一年再给予2万元奖补,连续奖补五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特色农产品出口。对新获得认证的农产品出口备案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给予每个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认证的农产品出口备案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出口特色农产品的,给予经营主体300元/吨奖补。

  7.申报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不能重复享受重点产业和领域奖补。对已获得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市本级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用奖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六条 发布申报指南

  市农牧局按照农业产业发展要求,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 申报受理和材料审核

  市农牧局产业发展与市场管理科为申报受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核。

  第八条 项目评审和报批

  由市农牧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和粮食局、市统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县(区)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由市农牧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市产业政策联席会议审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审批。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项目公示

  各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待市政府审批后,及时兑现奖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监管

  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给予支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市农牧局每年年初对上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估报告应包括具体扶持项目的总投资、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责成同级农牧和财政部门收回奖补资金,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对外公布,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2018年4月4日开始实施,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攀枝花市工业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和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18〕4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工业产业扶持政策资金(工业上台阶、工业降成本)由市、县(区)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市、县(区)级资金按照4:6比例分担。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三条 上台阶奖补

  (一)工业企业税收奖补。

  1.支持对象和范围。

  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不含国有企业、电力企业)。

  2.申报条件。

  (1)对当年度工业企业入库税金(含国税、地税)在3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10%以上。

  (2)对当年度工业企业入库税金在3亿元以下且增速达到10%以上。

  3.支持标准。

  (1)当年度入库税金3亿元以上的,给予综合排名(税收规模和增速各按50%计算)前2位企业每户300万元奖补。

  (2)当年度入库税金3亿元以下的,给予综合排名前3位、4至6位、7至10位的企业每户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补。

  (二)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补。

  1.支持对象和范围。

  当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

  2.申报条件。

  纳入升规培育计划名单,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

  3.支持标准。

  经认定后,每户给予10万元奖补。

  (三)工业企业新投资项目奖补。

  1.支持对象和范围。

  (1)在我市境内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包括国有企业、电力企业)。

  (2)已获得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申报。

  2.申报条件。

  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安评、土地、规划等前期手续齐备,2018年4月4日后完成竣工验收的工业项目。

  3.支持标准。

  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原则。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不重复享受上台阶奖补。

  第四条 重点产业和领域(工业降成本)奖补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1.项目在我市境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申报奖补资金项目须正常生产。

  (二)申报条件。

  1.电价补贴:在我市境内投资建设具有显著产业引领和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钒钛及新材料项目,用电成本占生产成本达到30%及以上;运费补贴:对在我市境内投资建设资源精深加工工业产业化项目(不含采矿、选矿、球团等资源粗加工项目)。

  2.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安评、土地、规划等前期手续齐备,项目竣工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

  3.已获得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已获得2018年度雅砻江水电公司1.1亿元电力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不再申报。

  (三)支持标准。

  1.电价补贴。按项目建成投产后用电量每度最高0.15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500万元,期限3年。

  2.运费补贴。按产品航空运输费用的30%、铁路运输费用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期限3年。

  (四)支持原则。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不重复享受重点产业和领域奖补。

  第五条 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用奖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六条 发布申报指南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工业产业发展要求,发布工业上台阶、工业降成本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范围、支持重点、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申报受理和材料审核

  (一)工业降成本。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钒钛高新区负责本辖区项目申报,经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大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钒钛高新区转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会同电力部门、运输部门核实用电、运输情况,提出奖补金额建议。申报材料包括:

  1.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正式书面上报文件(需对申报项目及其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并经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签章确认)。

  2.工业企业电价、运费奖补申报表。

  3.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安评、规划、土地等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项目环评、安评等验收证明材料。

  4.企业关于项目及所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工业企业新投资项目奖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钒钛高新区负责本辖区项目申报,对项目投资额度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大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钒钛高新区转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市统计局对申报项目投资额进行审核,提出奖补金额建议。申报材料包括:

  1.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正式书面上报文件(需对申报项目及其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并经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签章确认)。

  2.工业企业新投资项目奖补申报表。

  3.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安评、规划、土地等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项目环评、安评等验收证明材料。

  4.企业关于项目及所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三)工业企业税收奖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税务局,根据奖补等次和名额,从税务部门独立纳税工业企业名单中,从高到低依次初选出拟奖补企业名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市税务局根据初审情况,提出工业企业税收上台阶奖补初步方案。申报材料由市税务局提供年度工业企业入库税金证明。

  (四)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统计局,对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初审,提出拟奖补企业名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市统计局,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奖补初步方案。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

  第八条 项目评审和报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选聘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按照专家随机抽取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技术专家审查申报项目可行性、技术先进性、产业带动性等内容,财务专家审查申报单位财务状况、项目经济合理性等内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专项资金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市产业政策联席会议审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审批。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项目公示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重审,相关情况报市政府分管领导,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奖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申报企业。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监管

  项目单位应对市级产业扶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以及日常管理费等开支。已实施并完成竣工决算验收的项目,奖补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支出。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给予支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评估报告应包括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攀枝花市服务业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和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18〕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服务业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市、县(区)级资金按照4∶6比例分担(盐边县、米易县和钒钛高新区达到四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商务酒店建设项目由县财政和钒钛高新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三条 上台阶奖补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年度纳税规模和新建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金融保险和房地产企业)。

  2.原则上支持全市成长型中小服务业企业(除年度税收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6%以上的大型服务业企业外)。企业规模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如划分办法修改,以新办法为准。

  3.在预算额度内,同一企业、同一财政年度内对同一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本级资金扶持。

  4.符合税收规模上台阶奖补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享受过中央、省级资金,可以享受市级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建服务业项目,如已获得中央、省级资金支持,原则上不再享受市级资金支持。

  5.当年新注册成立的服务业企业,新建服务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并于当年投入运营,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上台阶奖补。

  当年新注册成立的服务业企业,新建服务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并于当年部分投入运营,按照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上台阶奖补,对以后分期建设的项目不再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台阶奖补,但可纳入税收规模上台阶奖补范围。

  当年新注册成立的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新建服务业项目,在近年内无法实现部分投入运营,在项目整体投入运营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上台阶奖补。

  6.申报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上台阶奖补的项目必须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且不含政府投资的项目。

  (三)支持标准。

  1.服务业上台阶奖补资金的支持标准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2.符合服务业税收规模上台阶奖补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按照当年度征收期纳税总额排名予以扶持。

  第四条 重点产业和领域奖补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农村电商、商务酒店、市场建设、高端商场等四大重点产业和领域的服务业项目。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建“五费合一”便民服务业网点的企业除外)。

  2.原则上支持全市成长型中小微服务业企业。企业规模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如划分办法修改,以新办法为准。

  3.在预算额度内,同一企业、同一财政年度内对同一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本级资金扶持。

  4.申报服务业重点产业和领域奖补资金的其它具体条件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三)支持标准。

  服务业重点产业和领域奖补资金的支持标准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服务业企业升规入统奖补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按照《全市产业扶持政策专题会议纪要》(攀府阅〔2018〕52号)要求,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行业”统计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升规入统奖补资金的服务业企业应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受行业类型和企业规模限制。

  2.在预算额度内,同一企业、同一财政年度内对同一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本级资金扶持。

  3.对符合升规入统奖补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享受过中央、省级资金,可以享受市级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用奖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七条 发布申报指南

  市商务和粮食局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向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发布年度服务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 申报受理和材料审核

  (一)市税务局根据国民经济分类标准,按照企业所属行业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提供上年度符合服务业上台阶奖补条件服务业企业名单,以及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二)各县(区)、钒钛高新区组织辖区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各县(区)、钒钛高新区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申报企业性质(是否属于服务业企业)、规模(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年度销售额等申报资料(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项目申请企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向市商务和粮食局出具审核推荐意见。

  第九条 项目评审和报批

  (一)市商务和粮食局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筛选汇总县(区)、钒钛高新区申报材料,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重点产业和领域奖补的服务业项目进行评审。

  (二)市商务和粮食局将符合服务业上台阶奖补的企业和通过评审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奖补的服务业项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市产业政策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审批。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服务业上台阶奖补企业,以及重点产业和领域奖补服务业项目,在市商务和粮食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商务和粮食局组织复审,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奖补。市商务和粮食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报企业。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项目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监管

  (一)获得服务业政策扶持资金的企业或单位要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应组织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加强对服务业扶持政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服务业扶持政策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给予支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各县(区)、钒钛高新区要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估报告应包括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获得服务业扶持政策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遵守相关财务、审计、纪检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各种借口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不再安排专项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商务酒店建设项目参照市旅游局制定的星级酒店建设项目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与《实施意见》同步执行,由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解释。

 

  攀枝花市科技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促进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产业发展,进一步推进科研平台建设和科技研发投入及项目转化,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和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18〕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科研奖补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市、县(区)级资金按照4∶6比例分担。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三条 支持重点产业和领域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1.科研平台、研发投入和重大创新产品奖补支持对象和范围。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2.技术交易活动奖补支持对象和范围。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机构、团队或个人。

  3.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不重复享受重点产业和领域奖补。对已获得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市本级资金支持。

  (二)申报条件。

  1.2018年4月4日以后企业获得认定的国家和省级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

  2.2018年4月4日以后研发年投入达到100万以上,或符合《攀枝花市战略性新兴产品“十二五”培育发展规划》涵盖的重点领域的重点产品和关键技术的企业(当年研发投入比上年降低40%以上的,不享受研发奖补)。

  3.2018年4月4日以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钒钛康养等重点领域的重大创新产品。

  4.2018年4月4日以后完成技术交易的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

  (三)支持标准。

  1.科研平台建设。获得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研发投入。企业年研发投入达到100万以上,按研发投入的2%给予奖补;符合《攀枝花市战略性新兴产品“十二五”培育发展规划》涵盖的重点领域的重点产品和关键技术,企业年研发投入在100万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3%给予奖补(当年研发投入比上年降低40%以上的,不享受研发奖补)。

  3.重大创新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30000万元、50000万元、100000万元的产品,分别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20万元、30万元、8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资助。每户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技术交易活动。输出方:非关联交易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关联交易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时发生关联和非关联交易的,每个单位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吸纳方:非关联交易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关联交易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时发生关联和非关联交易的,每个单位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中介方: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个机构单一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用奖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五条 发布申报指南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 申报受理和材料审核

  企业、机构、团队或个人根据申报的奖励类别,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各县(区)、钒钛高新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初审。

  第七条 项目评审和报批

  (一)各县(区)、钒钛高新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汇总。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审核,报分管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市产业政策联席会议审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审批。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项目公示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重审,审查情况报分管市领导,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奖补。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九条 资金拨付

  项目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资金使用监管

  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一经下达,各县(区)、钒钛高新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和使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公开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给予支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初对上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估报告应包括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并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攀枝花市旅游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快攀枝花市旅游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扩内需、稳增长、促就业、减贫困、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加快中国钒钛之都、中国阳光花城、中国康养胜地、四川南向门户建设,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和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18〕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旅游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市、县(区)级资金按照4∶6比例分担。盐边县、米易县和钒钛高新区达到创建标准的酒店建设项目由县财政和钒钛高新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三条 重点产业和领域奖补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符合《实施意见》申报条件的星级酒店、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A级景区、度假区等涉旅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旅企业。

  2.申报四星级酒店、五星级酒店、银宿级旅游民宿、金宿级旅游民宿、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奖补,须取得星评委员会等旅游标准化评定机构出具的评定文件及公示信息。

  3.申报国际知名品牌度假酒店奖补,应满足当年市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建成后通过市级专家组认定,并取得相关认定文件。

  4.申报新建旅游民宿奖补,旅游民宿投资(除物业)不低于300万元,且在2018年4月4日—2019年12月31日建成,建成后通过市级专家组认定,并取得相关认定文件。

  5.申报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补,须取得景评委员会等旅游标准化评定机构出具的评定文件及公示信息。

  6.申报市级旅游度假区奖补,应具体满足当年市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建成后通过市级专家组认定,并取得相关认定文件。

  7,在预算额度内,同一企业、同一财政年度内对同一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本级资金扶持。

  8.对已获得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市本级资金支持。

  (三)支持标准。

  1.对四星级酒店成功评星、五星级酒店成功评星和国际知名品牌度假酒店落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0 万元、1000万元,盐边县、米易县和钒钛高新区分别由县财政和钒钛高新区财政全额承担。

  2.2018—2019年新建的旅游民宿,投资(除物业)不低于300万元,建成后通过市级专家组认定的,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成功创建为银宿级、金宿级旅游民宿的,再分别给予每户奖励50万元、100万元。

  3.对成功创建为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每户奖励30万元。

  4.同时创建旅游民宿、农家乐、乡村酒店等多个品牌的,按其中最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5.对新创建为国家3A、4A和5A级旅游景区的,或新创建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和100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四条 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用奖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五条 发布申报指南

  市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旅游产业发展要求,发布年度旅游产业扶持政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 申报受理和材料审核

  1.旅游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申报采用年度申报和审核的方式进行。

  2.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涉旅企业申报产业扶持政策奖补,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4.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料,向市旅游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七条 项目评审和报批

  1.市旅游主管部门筛选汇总县(区)、钒钛高新区申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开展认定或审核。

  2.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市产业政策联席会议审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审批。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项目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奖补企业和项目,由市旅游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奖补。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

  第九条 资金拨付

  项目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资金使用监管

  1.对获得产业政策扶持资金企业或单位要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商务、旅游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应组织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商务、旅游等部门加强对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

  1.对获得产业政策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各级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商务、旅游等部门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给予支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2.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要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估报告应包括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3.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对获得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遵守财务、审计、纪检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各种借口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本细则与《实施意见》同步实施,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刘光明

点击下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