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3-07-0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3-00006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攀枝花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参照《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从下列投资项目中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科技创新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

  (三)跨县(区)并对全市经济发展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

  (五)生态建设和节能环保重大项目;

  (六)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 市重大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改委是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所属重大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重大项目的服务指导、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重大项目法人是重大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涉及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建设和经营管理等具体工作,并主动配合审计、督查、稽察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

  第二章 重大项目确定

  第六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市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竣工投产、加快建设、新开工、加快前期的项目作为市重大项目。

  第七条 市重大项目名单及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发改委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市重大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

  (二)市级有关部门、县(区)重大项目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及省在攀企业依照市发改委制定的市重大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向市发改委申报。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市发改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市重大项目建议名单;

  (三)市发改委根据申报情况,商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市重大项目建议名单,编制年度建议计划;

  (四)市重大项目名单及年度建议计划,由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审议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研究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八条 申报市重大项目,需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概况、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等前期工作情况,以及项目进展、年度投资计划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 市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当年下达的重大项目年度计划进行中期评估后适当调整,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的,项目推动不力的,难以落实要素保障的,市场发生变化停止实施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进入市重大项目计划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实施的,退出市重大项目年度计划;

  (二)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符合市重大项目申报要求的,可申请增列入市重大项目年度计划;

  (三)市发改委根据中期评估情况提出调整建议计划,经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定后下发执行;

  (四)严格计划管理,避免年度计划调整的随意性。调整退出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三章 重大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对市重大项目建设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推进市重大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项目质量。积极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第十二条 市重大项目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制度。市发改委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重大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同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配合市发改委收集、核实重大项目相关信息。县(区)重大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发改委报送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实行市重大项目协调制度。重大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重大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或市发改委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区)重大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或提请市发改委协调。市发改委对提请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重大项目法人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等各项基础工作和专项验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十六条 市重大项目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市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考核内容。市发改委负责将市重大项目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并负责组织考核和公布结果。

  第十七条 加强重大项目建设宣传工作。各级发改部门应积极会同宣传部门研究制定重大项目建设宣传实施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加大重大项目建设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为推进项目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每年从储备库中筛选一批重大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市发改委每年在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一定额度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程序不减,时间缩短”的原则,主动为重大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专家咨询制度。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项目专家库,开展重大项目前期调研、规划编制、咨询论证等工作。相关费用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纳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近年需开工建设、已经立项的重大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重大项目要素保障

  第二十一条 依法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对重大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实行分级负责,市预留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重点保障市政府确定的圈外独立选址的基础设施等重大推进项目;选址位于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市重大项目,其年度用地计划由项目所在县(区)负责解决。县(区)政府负责与市重大项目征地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搭建金融机构、政府、企业合作平台,加强银企对接。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沟通,完善重大项目融资信息沟通及协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荐重大项目,通报项目进度和资金到位等情况,建立网上信息交流平台等项目信息沟通机制,向社会发布重大项目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发改部门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时,对符合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重大项目给予支持。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攀枝花银监分局要加强重大项目信贷资金监测和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重大项目。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为市重大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按照市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市重大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市重大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及用水、用气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及时供应市重大项目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第五章 重大项目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向市重大项目业主单位收取费用。违规收费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挪用、截留市重大项目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市重大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重大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由市发改委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重大项目推进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市重大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将对责任县(区)或责任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我市实施的省重点项目按照省上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大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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