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4-00312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07-26
- 发布日期:2024-07-26
- 文 号:攀办发〔2024〕2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
攀办发〔202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创新行政执法监管方式,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有效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等烦企扰民行为,助力市场主体发展,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度,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现就我市推进“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科学编制联合执法检查清单,合理确定联合执法检查计划,系统集成、综合开展、统筹推进多个行政机关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的联合执法检查,确保“综合查一次”清单化管理、计划性执行,以便民利企的实际举措助推监管规范、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履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监管职能,做到清单之外无事项,计划之外无检查,防止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坚持公开公正,网上网下相结合,推进联合执法检查清单、程序、结果公开,依法保障企业、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坚持高效协同,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准要求、统一步调,加强沟通衔接,强化协作配合,高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坚持创新驱动,在执法中总结、检查中完善,一体推进执法纠错、规范管理、纾困解难,与时俱进探索构建综合立体联合监管体系。
(三)工作目标。坚持全面覆盖、梯次推进,深入落实“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有效治理监管执法领域执法频次过高、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逐步实现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化、规范化、集成化、体系化,充分显现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联合监管执法力度与温度。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联合执法检查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综合查一次”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检查中通过整合行政检查事项,部门协同、层级联动,在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依法开展的联合检查。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移送线索或专项部署等情形外,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行政执法主体在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过程中开展的跨部门、跨层级的联合检查适用本意见。
(二)明确检查主体与检查对象。根据检查计划、检查事项和执法主体职责任务等确定联合执法检查的牵头部门、联合部门。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事项涉及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县(区)牵头部门应当联合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实施。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的检查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检查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要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检查对象的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在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基础上,防止出现检查过多造成执法扰企。
(三)制定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行政权力清单、涉企检查事项清单、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事项,针对监管领域中常见的、高频的、涉及同一类对象或事项有多个监管主体、需要协同执法的,统筹制定“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清单应当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部门任务分工等内容,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的原则分期分批发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rdq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