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1-05-25     来源:法制办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攀办发〔201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调解 联席会议办公室2011年全省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府法〔2011〕23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21号,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市社会大局稳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行政调解工作新要求,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行政调解工作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新纽带,是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机制,是创建法治政府的新措施,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的重点工作之一。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当前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争议纠纷日益显现,其复杂性、群体性、对抗性呈现新的特点,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的任务日益繁重。目前,部分行政部门对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意义认识尚不到位,运用调解方法化解矛盾的意识不够强,重管理、轻服务,重裁定、轻调处,重事后应急处理、轻事前预警防范,不善于用协商说服的方法解决矛盾纠纷,致使一些本可以在本机关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转化为复议案件或诉讼案件或引发上访,使矛盾加剧,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行政调解工作摆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并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狠抓工作落实,不断开拓创新,全面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二、夯实行政调解工作基础
(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队伍建设。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的总负责人。市级及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建立行政调解员队伍,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县(区)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调解任务重的部门应有行政调解室、档案室和接待室。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行政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在实效”的原则,围绕行政调解员应当具有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有计划的开展培训,逐步使行政调解员达到“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员对各类行政纠纷的化解能力、对重大行政纠纷的管控能力、对突发行政纠纷的应急能力,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推进行政调解室规范化建设。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调解文书格式示范文本》以及《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对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督办的通知》(攀府法发〔2009〕37号)要求,扎实推进行政调解室规范化建设。行政调解室的布置应当温馨、和谐,易于平息当事人的情绪。要添置能满足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当事人亲属及特邀调解员参加调解必需的设备设施。行政调解流程图、行政调解的程序、行政调解人员名单等内容要上墙。
(三)推进行政调解程序规范化建设。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攀枝花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攀府发〔2009〕36号)的相关规定,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则、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行政调解员姓名、行政调解守则、行政调解范围和行政调解电话等事项。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重大争议纠纷讨论、争议纠纷排查、案件回访、档案管理、登记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切实维护行政调解的信誉,不断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
(四)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强化行政调解意识,要建立政府负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接待人员、责任部门、分管领导”的三级调解机制。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交流行政调解工作情况,通报行政调解工作信息,建立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行政调解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有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定期开展以下对行政调解的监督工作,确保行政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1、定期组织对政府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检查指导。一般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突出的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于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行政调解工作消极应付,导致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定期组织召开政府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主要是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交流行政调解工作情况,通报行政调解工作信息,建立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行政调解工作格局。
3、定期汇总分析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各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及时发现和纠正倾向性问题,以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三、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部门要签订行政调解责任书。行政调解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义务是行政调解绩效考核的依据,也是实行问责的依据。对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重大案件和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调研指导。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牵头作用,应对行政争议纠纷发生较多和影响面较大的领域加强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调解工作定期进行通报,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均衡开展;注意收集行政调解典型案例,不断总结、提高行政调解经验。各行政调解主体要积极开展行政调解理论研究,把握新形势下行政调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形成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用科学理论指导行政调解,帮助行政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争议纠纷的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大行政调解宣传工作。在今年7月底之前,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有关单位以多种方式宣传行政调解工作,形成大调解工作的强大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内容、程序和实践的宣传,积极引导群众寻求调解途径解决争议纠纷,促使他们通过调解依法维权、追求和谐。
 

                      二00一年五月六日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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