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攀枝花市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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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JR-2020-002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和体育局、钒钛高新区(钒钛新城)社会管理局,市直属学校(幼儿园):

《攀枝花市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20525日市委教育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81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062

攀枝花市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行为,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含幼儿园)食堂。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三条  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类、调味品、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一次招标服务期不得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采购可以以各学校为单位进行,亦可以以片区为单位或以县(区)为单位进行。

第四条  非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由学校集中定点采购。

(一)零星采购类由采购单位在合法经营、规模较大、管理规范、有供货能力、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批发商或超市中选择定点供货商。

(二)生鲜蔬菜类原则上就近定点采购,确保新鲜、优质、安全、可追溯,价格应低于当地大型农贸市场价格。其中供餐200人以上的采购单位要通过公开方式招标确定定点供货商,一次招标服务期不得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第五条  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采购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

(二)禁止采购含铝食品添加剂;

(三)禁止采购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

(四)禁止采购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霉变红薯等高风险食品;

(五)禁止外购散装的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高风险食品和散装熟肉制品;

(六)禁止采购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禁止采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供货商的选择程序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采购小组一般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也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与,组成人数需为单数,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确定供货商。确定过程的材料要留档备查。

第七条  采购单位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供货商的食材质量、食材价格、服务质量、合同执行情况、承诺兑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签合同和取消供货资格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当实行食材供货商准入、退出机制。采购单位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对因食材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综合考评结果满意率连续较低的、供货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应当依法终止或解除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建立食材采购公示制度。学校食堂要对采购商家信息进行公示,对采购数量、价格、金额等按批次进行公示。

第十条  建立食材验收制度。采购单位必须对供货商实地考察,确保所供食材安全、质高价优。对采购的食材要验收、过秤入库,建立出入库台账,台账需采购人、验收人亲笔签名,确保票、账、物相符。验收不合格者,应坚决拒收。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材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材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材来源可追溯。食堂应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材经营信息。

坚持索证索票,按照相关要求查验相关资质文件,并留存供货商提交的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必须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探索学校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配置食品安全快检设施设备,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等开展快速检测。

第十三条  建立供货商备案制度。采购单位与供货商应在开学前签订好采购合同,明确供货商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材质量与安全。

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工作,建立安全、稳定、可溯源的食堂食材原料直供渠道。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对供货商提供不合格产品或不按要求供货,应依法终止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取消其供货资格,造成责任事故的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教育部门对采购工作进行督查,因违规进货、食堂采购管理不符合规定等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81日起施行,有效期5。原有食堂食材采购规定(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审核: 侯莉   责任编辑: 李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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